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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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河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通信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通信工程,是指一个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工程。第三条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河南省境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受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河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依法对
2、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第四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及其人员,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并依照本实施细则接受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五条 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和省际通信工程,由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部质监中心)负责质量监督,受部质监中心委托,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可以承担其中位于河南省境内的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任务。第六条 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对本省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
3、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第八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及人员的质量行为以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具体内容如下:(一) 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包括:1、严格执行基建程序,特别是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设计文件未经会审和正式批准,不得使用;2、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把工程肢解发包;3、必须依法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有关的主要设备、主要器材进行招投标;
4、4、严格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规范和合同管理等,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工期;5、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降低工程质量;7、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时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8、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对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应及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具体要求意见。9、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10、不允许对发生的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
5、报或拖延报告期;11、组织工程验收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有关资料书面报告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12、工程资料必须反映工程全过程的实际情况; 13、必须按时向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14、遵守与通信工程有关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1、勘察设计、系统集成(设计)、用户管线建设(设计)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包括:(1)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
6、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2)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3)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做到持证上岗,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应与承担的任务相符;(4)应建立健全工程设计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按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准确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性能,不得指定厂商,设计(含图纸)及其变更,设计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应齐全,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5)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6)施工中,当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设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做出
7、修改方案。(7)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验收;(8)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9)遵守与通信工程有关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2、施工、系统集成(施工)、用户管线建设(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包括:(1)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2)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3)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做到持证上岗;(4)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管
8、理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应与承担的任务相符;(5)应编制施工质量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抄报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并认真贯彻执行;(6)对用于工程中的设备、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使用;(7)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必须按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施工,严格执行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有误或不合理,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8)严格工序管理,隐蔽工程施工前应通知建设(或监理)等单位,对影响工程质量,特别重要的隐蔽工程的关键部位,应通知质监单位;(9)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要
9、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10)编写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全面反映工程实际情况;(11)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人员、设备)负责,对质量问题负责返修;(12)遵守与通信工程有关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3、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包括:(1)必须取得通信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3)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4)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做到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应与承担的任务相符;(5)监理单位制定监
10、理规划,应按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实施监理,必须严格执行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通信工程必须按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6)应对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7)审核设备、材料的清单和合格证及其规格、质量,不合格设备、材料不允许使用;(8)审查施工质量计划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现场监理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隐蔽工程及时进行旁站监理和验收签证;(9)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理原则,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不得用任何不正当的手段,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合理合法的正当权益;(10)应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
11、位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11)组织工程预验收,签署监理意见,参加竣工验收;(12)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理资料:包括监理委托书、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及回复、监理周(月)报、监理总结等;(13)遵守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三)对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及其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四)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六)受理单位或者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七)对违反质量监督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经省通信管理局批准后,进行处罚。第三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第九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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