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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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牧还草验收细则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细则的通知农办牧200465号内蒙古、新疆、青海、宁夏、四川、甘肃、西藏、云南等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细则。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
2、竣工验收程序,搞好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退牧还草政策,以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全面考核工程的建设内容,对项目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设计要求、质量规范、资金使用规定及投资效益作出评价。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国家批准的退牧还草工程项目。 第四条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须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验收纪律,按照项目验收依据和程序,认真开展验收工作。第二章 验收依据及标准
3、 第六条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如下: (一)国家关于退牧还草的有关规定;(二)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四)中央和地方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五)经农业部审核、省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六)围栏工程作业设计及围栏草场四至经纬图;(七)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八)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七条 退牧还划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依照下列技术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镀锌钢丝围栏基本参数(JB/7137)、编结网围栏技术条件(JB/7138、1-7138.3-93)。(二)农业部关于印发(试行)等九个技术规程的通知(农办
4、发200313号)中与退牧还草工程相关的3个规程: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划区轮牧技术规程及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三)饲料质量相关标准。(四)相应的质检报告。第八条 禁牧、休牧、轮牧面积以平面面积计算,以亩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允许误差标准为:平原地区,允许误差为5%,丘陵地区允许误差为10%,山区允许误差为20%。第三章 验收条件和内容第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文件:(一)中央和地方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经农业部审核、省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围栏工程作业设计及围栏草场四至经纬图。(二)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并分类立卷。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5、围栏材料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文件;施工设计图及施工合同;分户档案卡片、饲料粮补助发放卡;项目终期建设总结;基建财务(含帐册、凭证、报表)管理档案,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工程项目全面审计报告;工程竣工布局图及其它有关资料等。(三)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竣工决算须经由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四)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自验合格。第十条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总体情况。重点核查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进行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围栏后草原植被盖度是否碹以建前目标;经补播后的围栏草场植被盖度及优势牧草的比例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建设内容
6、、建设地点等有无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报批手续(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执行)。(二)项目资金、粮食(或折现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主要检查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时间,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帐独立核算、入帐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饲料粮是否保质保量及时到位,饲料粮食兑现到户情况。(三)工程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及公示制度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是否与牧民签订了退牧还草合同;是否制定和落实了工程后期管理制度。(四)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核查归档资料是
7、否符合本细则第三章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五)工程管护情况。管护任务是否落实,管护措施是否到位,管护制度是否健全,管护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六)竣工决算情况。主要核查竣工决算报告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三章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第四章 验收程序与组织第十一条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和国家抽查三级验收制度。验收工作由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计划、财政、粮食等部门组成联合组,验收组须有70%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第十二条 县级自查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逐块草场、按户核查围栏面积。
8、第十三条 县级自查应对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围栏面积进行测算,测算时,应当用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10万的地形图按村或连片的禁牧草场和围栏进行现场调绘、量算面积,并在地形图上准确标明相应位置。用GPS对各户作业档案卡或数据库中登记的四至经纬进行核查。第十四条 外业结束后,应对外业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整理、登记造册,建立技术档案,分项进行统计和汇总,建立工程数据库。并将检查合格的工程转绘到不小于1:10万的同一地形图上,注明编号、施工年度、建设内容及规模,形成工程建设成果分布图,标明乡镇界及乡镇名、村名。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计入完成的任务量,要进行补建、完善和返工。第十五条 内业数据库整理完毕后,应及时
9、对自查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自查报告,连同工程建设总结报告工程建设成果分布图、申请复查报告一同报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县级自查报告应包括: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成果分布图,自查结果及其分析评价,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第十六条 省级核查县应在县级自查基础上早先。由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财政、粮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每个县的项目实施乡进行抽查,并对30%的项目县进行全面复查。省级核查的抽查任务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县上报各项工程完成的任务量的20%。第十七条 国家级抽查应在省级核查结束后进行。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俣抽查组在北京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工程县为被查县。国家组的抽
10、查任务量原则上不少于各省区上报各项工程完成的任务量的10%。第十八条 验收组到达被检查县后确定被抽查乡。验收组在核对该县上报完成任务量与该县各乡镇完成任务量之和相一致的基础上,按照该县应检查任务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乡镇进行全查,并应保证各项工程的应抽查量。第十九条 省级核查应在收到县级自查报告和核查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省级核晒组需填写竣工验收表(表式附后),并经验收组三分之二成员签字后与核查报告、年度工程实施总结、省级工程建设成果图和数据库及申请国家级抽查报告并一并上报农业部,同时抄报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第二十条 国家级抽查应在收到省级复查报告和核查申请后60
11、个工作日内进行。国家级抽查小组对各省区的核查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对各省区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排序,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抽查结果和省区核查情况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通报。第二十一条 核(抽)查报告应包括工程实施情况、验收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任务量、工作时间、参加人员及构成)、验收检查结果(任务完成率、核实率、合格率等)及其分析与评价、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等。第五章 项目综合评价第二十二条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综合评价按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和饲料粮(或兑现)到位及使用情况、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情况和建后效果与管护情况等五项内容,采取分项打分的办法进行(办法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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