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竞争性谈判邀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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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招标公告-1第一篇 谈判邀请书-2第二篇 谈判须知-4第三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14第四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24第五篇 技术规范-38第六篇 谈判文件及格式-39第七篇 监理资质附件-52第八篇 其它-53 黔南州交通局公告拟对黔南州交通局拟对2009年通乡油路工程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监理施工单位,欢迎合格的监理单位参加。一、邀标项目:黔南州交通局2009年通乡油路工程施工监理。二、资质要求:具有公路工程乙级(含乙级)以上监理资质。三、报名条件:报名时应携带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报名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四、
2、报名时间及地点:2009年 月 日 月 日黔南州交通局(都匀市剑江中路2号)五、联系人:尹邦奇 邢龙电 话:0854-8257790 第一篇 谈判邀请书 致: 1.黔南州通乡油路工程平塘县吉古至云阳关、罗甸县罗甸至八总、长顺火连邦至摆塘通乡油路改造工程已由贵州省发改委批准修建,并已列入黔南州基本建设计划。经过招标代理机构两次公开招标后无人响应,黔南州交通局(业主)决定于2009年 月 日对上述改造项目的工程监理进行竞争性谈判。2.本项目监理工作范围为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工期:2009年6月 日2010年 月 日。3.你单位在送交谈判书时,应同时向业主提交现金贰万元人民币作为谈判保证金。4.谈
3、判人自行安排现场考察,食宿自理。5.送交谈判书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 日9:00 时(北京时间),谈判书必须在上述时间前递交至黔南州监察局驻黔南州交通局监察室,过期不予签收。6.定于2009年6月 日9:00 时(北京时间)在黔南州纪委驻黔南州交通局纪检组和黔南州监察局驻黔南州交通局监察室的监督下举行谈判会议,确定监理单位。 邀标人: (盖章) 2009年 月 日 第二篇 谈 判 须 知1、谈判须知资料表谈判须知资料表具体信息或数据3.1招标人名称:黔南州交通局地 址:黔南州剑江中路2号3.1工程项目名称:平塘县吉古至云阳关通乡油路改造工程 罗甸县罗甸至八总通乡油路改造工程 长顺县火连邦至摆
4、塘通乡油路改造工程3.1工程说明:详见谈判邀请书3.3资金来源:本项目经贵州省发改委批准立项,资金来源为国家补助地方自筹资金。 3.4现场考察时间:谈判人自行安排,业主不统一组织。3.10谈判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3.11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2009年6月 日9:00时(北京时间)递交谈判文件地址:黔南州交通局五楼会议室3.13谈判文件有效期:2009年6月 日2009年6月 日3.14谈判担保的金额:2万元人民币现金3.15谈判时间、地点:定于2009年6月 日9:00 时在黔南州交通局五楼会议室。3.19提交时间:中标谈判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3.2
5、1监督机构:黔南州纪委驻黔南州交通局纪检组电话:(0854)地址: 2、谈判须知 3.1工程说明 见谈判邀请书。 3.2谈判费用 谈判人在谈判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谈判人自负。 3.3现场考察1.现场考察由参加谈判人自行考察现场。2.参见谈判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那些由谈判人自己负责的有关谈判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谈判人自理。3.现场考察过程中,参加谈判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或其它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均由谈判人自负。3.5谈判人资格本次竞争性谈判为驻地监理,中标监理单位(驻地办)在监理合同段设立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并在驻地监理工程师
6、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凡参加本项目谈判的监理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并在参加谈判会议的同时提交以下证件原件:1.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应具备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等级;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5.法定代表人证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件;6.所有监理人员的监理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业绩证明。3.6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谈判人必须认真填写组织机构框图,针对本工程项目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并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监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资质要求:1、监理工程师1人,须具有路桥工程师以上职称,
7、并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年限5年(含5年)以上,担任过同等级以上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3年以上,担任监理工程师期间监理过的公路工程质量达优良。2、监理员3人,应具有路桥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已获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监理员工作经验3年以上。监理员是指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人员(不含文秘、驾驶员、办事员及后勤人员)。3.所有监理人员均应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年龄不应超过65周岁。能胜任相应的工作。同时,各驻地监理人员超过60岁以上、65岁以下监理人员数量不超总人数的20%。4.进场人员必须携带技术职称、监理资质证书或监理培训合格证原件,接受审查。 3.7监理人员服
8、务费用与监理服务期 监理标价可自由报价,监理人员服务费用组成可参照第五篇监理合同专用条件附件C。本项目施工合同段要求于2010年7月30日前竣工。缺陷责任期限为12个月。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止,为监理服务期。3.9谈判文件的编制谈判文件应提供正本1册,副本2册。谈判文件采用中文编制,在谈判文件中的任何一页,都要有法人代表或其被授权人签字。在谈判文件的封面上加盖谈判人的公章。 3.10 谈判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谈判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上有“正本”、“副本”标记。包装必须使用内外两层封套,外层封套上都要加盖密封章,未密封的谈判文件将拒绝接收。2.外层封套上应
9、写明谈判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因监理谈判书迟到或其它原因宣布不能接受的监理谈判文件时,将以原封退回。在外层谈判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 (1)工程名称; (2)谈判人名称、地址、邮编;(3) 年 月 日 时 分举行谈判会议,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3.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谈判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清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3.11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日期截止日期:2009年6月 日9:00时(北京时间) 3.12谈判要求1.谈判人必须在明确的谈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谈判文件,否则不予受理。2. 谈判人应委派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权书的被授权人)递交谈判文件。3.
10、在编制谈判文件至谈判截止期间,谈判人如需要考察工地、查阅施工招标文件或询问事宜,按本篇3.3条规定行事。4.谈判文件截止期以前,允许谈判人修改或撤回谈判文件,此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谈判文件内包封上注明“修改”或“撤回”。 3.13谈判文件有效期 谈判文件有效期为2009年6月20日2009年6月22日,在此期限内,所有的谈判文件均保持有效。3.14谈判担保担保1. 谈判人在递交谈判文件的同时交纳谈判保证金贰万元人民币现金,作为谈判担保,并作为其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谈判担保的谈判,采购人将视为不响应谈判文件而予以拒绝。2. 未中标的谈判人的谈判担保将在中标监理单位签订了
11、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3. 中标监理单位的谈判保证金,将在合同签署并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第30天内退还,不计利息。4.谈判人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其谈判担保:a.在谈判文件有效期内撤回谈判文件;b.中标监理单位未按本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提交履约担保。 c. 参加会议谈判人出现串标或围标现象的。 3.15谈判1. 本次竞争性谈判的组织机构黔南州纪委驻黔南州交通局纪检组将组织技术专家及代表等共五人,组成谈判小组。整个谈判活动将在黔南州纪委驻黔南州交通局纪检组、黔南州监察局驻黔南州交通局监察室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谈判委员会由邀标人及黔南州交通局技术专家的代表组成。2. 谈判内容
12、一般包括:2.1 评审法定资质条件,如法人委托书、注册资本;2.2 评审符合性、技术性和商务性程度;2.3 评审企业信誉、近三年的业绩;2.4 评审商务报价;2.5 责任缺陷期。2.6 从谈判会议到签订合同协议的过程中,凡有关对谈判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比工作,都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信息和资料,均不得泄露。3.16中标监理单位的确定1.中标条件1.1谈判人提交的谈判文件符合黔南州交通局的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1.2 符合项目业主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人员、设备等方面的要求。2.中标通知书2.1谈判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谈判委员会讨论的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中标监理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构成合
13、同的一部分。2.2 邀标向未中标的谈判人通知谈判结果,但对未中标原因不作解释。2.3谈判时,在满足资质、人员、设备等条件的前提下,选择合理低价者为中标监理单位。 3.17合同的授予 1.业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的任何时间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谈判,宣布谈判无效,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谈判单位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 2.在不违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本合同将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谈判人,即:在谈判文件已被确认与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上符合和具备有效地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经验、人力、物力、财务和信誉的前提下,其标价合理或技术性选择方案具有明显的先进性和合理性。 3.18中标通知书 1.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
14、的组成部分,采购中心将在谈判有效期内,向中标监理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2. 中标监理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应按本须知第3.19条的规定向业主单位提交履约担保,业主收到履约担保后与中标谈判人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 3.19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1.中标监理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应与业主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本须知第3.19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三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1
15、.1.1 项目 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1.1.2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1.1.3 服务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1.1.4 业主 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5 监理单位 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1.1.6 一方 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
16、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1.1.7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交公路发2003(94)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谈判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1.1.8 项目建议书 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谈判文件或监
17、理规划。1.1.9 日 即历法日1.1.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1.2 解释1.2.1 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1.2.2 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1.2.3 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2监理单位的义务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
18、件A中规定。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2.2.1 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2.2.2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2.3 职责2.3.1 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2.3.2 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
19、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2.3.2.1 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2.3.2.2 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2.3.2.3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2.4 监理人员2.4.1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2.4.2 为
20、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2.4.3 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2.4.4 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2.4.5 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2.4.6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2.5 业主财产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
21、,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2.6 保密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3 业主的义务3.1 监理工作条件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3.2 资料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3.3 决定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
22、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3.4 代表 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3.5 授权通知 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3.6 设施和物品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3.7 辅助工作人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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