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概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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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概论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度(30%)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熟悉):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监理概念要点: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该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合同。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
2、、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a、工程建设文件;b、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c、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以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 (1)工程范围: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
3、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2)阶段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等工程建设的各类行为主体均出现在建设工程当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组织体系。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掌握):(四点):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 1服务性: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服务性,是从它的业务性质方面定性的。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手段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
4、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2科学性 :3、独立性: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4公正性:特别是当这两方面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企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三节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体系1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
5、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2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一览(见教材)P10二、建筑法(二)建筑许可建筑许可一章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业资格的规定。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所应具备的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建筑法中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2
6、)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6)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为基线(一)总则(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
7、建设工程质量负责;(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管理条例的第12条,对委托监理作了重要规定:(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2)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8、例中对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掌握)(1)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关系的限制性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4)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及权力方面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
9、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这是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八)罚则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3)工程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的;转让监理业务的;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10、。追究法律责任。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条例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四节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相关文件(一)总则: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
11、负责制的规定。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现场的监理责任。(二)术语:1、监理规范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地例会、工程变更、工程计量、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设备监造、费用索赔、临时延期批准、延期批准等19条建设工程监理常用术语做出了解释。2.监理人员职责:监理规范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具体内容见第五章第四节。(五)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1.制定监理程序的一般规定:制定监理程序的一般规定: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12、,应注重工作效果,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的工作包括:熟悉设计文件;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有关资料并签认;检查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等。4.工程质量控制工作: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工程质量控制的工作内容:施工组织设计调整的审查
13、;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保证工程质量措施的审查;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控制措施;对承包单位实验室的考核;对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控制措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技术状况的定期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旁站监理的内容;审核、签认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评资料;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应采取的措施;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整改完毕并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令;质量事故的处理等。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
14、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建设部2006年10月16日发布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工作程序、监理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熟悉)详见教材P23P24。1施工准备阶段:(1)根据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
15、容包括: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2施工阶段(二)建设工程安全监
16、理的工作程序(熟悉)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3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17、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三、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一)旁站监理的概念: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是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确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第五节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二)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分为7个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准备阶段;施工安装阶段;生产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1项目建议书阶段:2可行性研究阶段: 3设计阶段: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
18、0%以上,或者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4施工准备阶段: 5施工安装阶段: 6生产准备阶段: 7竣工验收阶段: 二、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3组织形式和职责:(2)建设项目董事会职权。1)负责筹措建设资金;2)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3)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4)提出项目开工报告;5)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6)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7)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8)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
19、理人员。(四)合同管理制:基本内容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管理制的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第二章、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10%)第一节 监理工程师概述一、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了解):1)执业范围广泛。2)执业内容复杂:监理工程师执业内容的基础是合同管理。3)执业技能全面。4)执业责任重大。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素质:(一)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至少应掌握一种专业理论知识;至少应具有工程类大专
20、以上学历;并应了解或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三)良好的品德。(四)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五、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六、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掌握):监理企业在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时,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1)未对施工
21、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2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七、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22、门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1)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以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3)监理工程师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4)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5)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23、的,将被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6)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二、监理工程师注册(掌握注册程序):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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