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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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内容摘要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的实践过程中,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使用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规范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的管理规范。由于该项制度实施的时间较短,经验相对不足,社会缺乏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管理不规范和制度不完善的原因,造成目前监理行业还有着诸多不规范的问题。本文将从监理制度的实践中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对健全和完善建设监理制度的构想。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完善目 录内容摘要I目 录II引 言11 建设监理制度概述21.1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概念阐释21.2 建设监理制度的产生
2、与发展21.3 “FIDIC”合同条件与工程师61.4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重要意义92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现状分析122.1 我国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初步成效122.1.1优化了工程监理企业结构122.1.2规范了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132.2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33 健全和完善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对策分析143.1 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143.2 严格监理资质管理,保持建设监理市场良好秩序143.3 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153.4 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认真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153.5改革监理收费办法
3、,提倡监理服务优质优价16结 论16参考文献17引 言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对于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就是控制工程项目目标,也就是控制经过科学的规划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即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各方关系。在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建设监理制,是我国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我国从1988年
4、开始推行建设监理制,在经过试点和稳步发展两个阶段后,自1996年开始进入了全面推行阶段。目前,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正向着规范化、科学化的目标稳步地前进。本文在对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实施现状进行简要概述的基础上,详细剖析了目前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所在,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对策。1 建设监理制度概述1.1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概念阐释监理是为实施承包合同,由业主组建或选择监理工程师单位依据合同对承包商的生产(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5、、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制度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范畴。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的活动是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展开的,是微观性质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使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制止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建设进度、造价、工程质量按计划实现,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建设监理制度是指建筑工程监理应
6、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建设监理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的一种制度,受法律保护。1.2 建设监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经济体制开始进行重大改革。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外资贷款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工程建设领域中进行了一些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为主要内容的重大改革实践;同时又在工程建设领域参照国际惯例,试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迈开了关键一步;而这些试行建设监理项目实践的结果
7、是工期、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对我国几十年建设工程管理实践的反思和总结,并对国外工程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进行了考察,认识到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专门的学问,需要一大批专门的机构和人才,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应当走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在此基础上,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1988年7月,建设部发出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提出: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
8、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国家建设计划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逐步建立起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几十年来,我国的工程建设活动,基本上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申请材料设备,还直接承担了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这种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项目的方式,使得一批批的筹建人员刚刚熟悉项目管理业务,就随着工程竣工而转入生产或使用单位;而另一批工程的筹建人员,又要从头学起。为此周而复始在低水平上重复,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水平的提高。它在以国家为投资主体并采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情况下,已经暴露出许多缺陷,投资规模难以控制,工期、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9、浪费现象比较普遍;在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全面开放建设市场的新形势下,就更为不适应了。在新形势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设计与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能够有效控制投资,严格实施国家建设计划和建设工程合同的新格局,抑制和避免建设工作的随意性。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就是为适应这种新格局而提出来的。另外,为了加强对国外投资和贷款项目的管理,为了开拓国际建设市场,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也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便使我国的建设体制与国际建设市场相衔接。按照法规先导、慎重起步,先行试点、摸索经验、作出示范,再向面上推行的建设工程监理实施方案,建设部在1988年
10、11月提出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确定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二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该文件同时对试点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程监理单位的建立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取得和监理内容、试点工程的确定、监理取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等均提出了具体意见,使建设工程监理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随着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试点和发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区和部门也逐步增加,不仅限于原试点的省市和部门。为了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能更好地健康地发展,建设部在1989年7月又颁发了建设监理试行
11、规定,其内容更为具体、实施方便;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外资与中外合资和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等。通过几年的实践,一些地区和部门先后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试点,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队伍在试点实践中逐步成长起来,其中有些人已经达到较高水平,成功地监理了一批大型复杂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和民用工程,达到了控制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建设效益的目的。为了促进我国建设监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入,及早地改变“三资”工程主要由外国人监理和我国监理人员不能监理国外工程的局面,建设部和人事部于1990年9月开始了确认监理
12、工程师岗位资格的工作。经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确认了首批100名同志具备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正式确立了我国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后又在培训、考试的基础上,陆续确认了一批批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建立起了中国监理工程师的队伍。随后几年中,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监理培训工作的意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文件,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由试点逐步转向全国推行。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扩大、完善、提高”的工作方针,加快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步伐;试行比
13、较早的地区和部门,总结了试点经验,逐步普遍推行;试点工作开展得比较晚和尚未开展的地区和部门,也开始了试点,积极创造条件,迅速展开,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稳步发展创造了条件。从1996年开始,建设工程监理转入全面推行阶段,明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行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发布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与此同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这些都对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起了促进作用。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后几年又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
14、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将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列入有关章、节条文,确立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建设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标志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用国家法律的形式作了肯定,是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建设监理制度从产生开始,经历了试点、稳步发展和全面推行段。自1988年明确提
15、出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开始,建设部组织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后,确定将北京、天津、上海、哈尔滨、沈阳、南京、宁波、深圳市8个市作为监理制度试点城市,试点地区和部门开始组建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帮助监理单位选择监理工程项目,逐步开始实施建设监理制度。为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建设部在组织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上,总结了8市监理试点的经验,实行监理制度的工程在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与以前相比均取得了更好的效果;3年的试点工作充分证明,实行这项改革,有助于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有助于促进我国工程的整体水平和投资效益;要组建一支高水准的工程建设监理
16、队伍,把工程监理制度稳定下 来。到1994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所属的36个工业交通原材料等部门在推行监理制度。其中北京、天津、上海3市及辽宁、湖北、河南、海南、江苏等省的地级以上城市全部推行了监理制度。全国推行监理制度的地级以上城市153个,占全国196个地级城市的76%。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大部分国道和高等级公路工程都实行了工程监理,建筑市场初步形成了由业主、监理和承建三方组成的三元主体结构。标志着监理制度试点工作的结束。为了确保建设监理制度的稳步发展,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为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奠定坚实基
17、础,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进入全面推行阶段。明确新开工的相应规模工程项目要全部实行监理制度,并开始举行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使监理从业人员正规化、科技化。1.3 “FIDIC”合同条件与工程师“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总部设在瑞士洛桑。它是一独立的国际组织,目前有60多个代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咨询工程师专业团体会员国(其会员在每个国家只有一个),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中国于1996年10月加入了该组织。131“FIDIC”合同条件“FIDIC”的本意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条款或“FIDIC
18、”方法。“FIDIC”的主要出版物有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常俗称为“FIDIC”条件或“FIDIC”合同条件)、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等,又分别称为“红皮书”、“黄皮书”和“白皮书”,已获得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推荐使用。“FIDIC”的起源要追溯到19世纪,欧洲兴起工业革命,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投资扩大,技术日益复杂,因此业主聘用工程建设的专家为自己咨询、顾问,甚至在工程实施阶段代表业主进行组织、协调、项目管理、检查与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等。在1913年,欧洲4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开始组成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即“FIDIC”。随着工程实践中的应用,合同专家和法律
19、专家的不断修改和完善,产生了“合同条件标准文本”;特别是在1945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成立不久,制订了国际性的工程承发包“通用合同条件”;以后经过补充和修改,于1957年出版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版),由于该标准合同的封面为红色,因此很快以“红皮书”的俗称而闻名于世。以后在1969年、1977年、1987年分别在修订后出版了第二、三、四版,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承包工程合同条件。今天,“FIDIC”合同条件已成为国际公认的标准合同示范本,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所以又被称为国际通用的承包工程合同条件。它以严谨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而为世界和有关业主、承包商、咨询机构所接受
20、;特别是由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认可和应用,使该文本的影响不断扩大,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132工程师国际上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管理体制大都是“业主、工程师、承包商”的三元管理体制。业主是施工合同的签约者之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在工程建成后从中受益的工程所有者。承包商是其投标书被选中并与业主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并保证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工程建设者。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公正地监督合同实施、解决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是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中间人。“工程师”是其中独立的一方,在合同中的概念是法人,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称号,与我国的工程师职称是完全不同的概
21、念,“工程师”的任务和职权是由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和业主与“工程师”之间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协议书中所确定的;“工程师”不属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任何一方,而是受业主委托参与管理的第三方。从“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和职权上理解,它与我国的监理工程师相近。在国际上,工程师服务的范围和深度、权力的大小、工作目标,随具体项目的不同而具有很大的差异。按FIDIC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及习惯做法,在一般情况下,工程师的任务是监督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在工程质量、工期、费用以及其他各方面满足合同要求,也就是合同管理。FIDIC大部分条款都涉及到工程师的职责,如:(
22、1)向承包商发布信息和指令;(2)要求承包商制订详尽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审批。还要审查施工方案和用款计划;(3)接收并检验承包商报送的材料样品,批准或拒收材料。如果用了不合格材料,该部分工程应拆除;(4)对工程的每一工序、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验收;(5)巡视工程,重要工序旁站监督;(6)审批分包合同;(7)审查工程进度;(8)处理索赔与反索赔;(9)处理工程变更事项;(10)核对工程量;(11)签发付款凭证;(12)签发工程移交证书;(13)签发工程事故处理有关报告等。编制“FIDIC”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在合同履行的管理过程中,“工程师”处于核心的地位,也就是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
23、理模式。这种项目管理模式,在业主与承包商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许多条款内将管理的权力赋予非合同当事人的“工程师”,要求“工程师”独立、公正地进行管理,既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又可实现高效率的管理。133“FIDIC”新出版物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正式出版了四本“FIDIC”合同条件(均标明1999年第一版,以示与过去版本的区别):即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EPC(设计采购建造)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和合同的简短格式(绿皮书)。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适用于由业主或委托工程师进行设计,承包商只负责施工(或参加少量设计
24、工作)的工程项目。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业主方和委托的工程师对项目的管理工作参与较多,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工程师的地位相对独立,其权力、职责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工程师的决定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并努力做到公正。工程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适用于由承包商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总承包项目。这种合同形式下,业主方只需在要求中说明工程的目的、范围和设计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由承包商按要求进行设计、提供设备和施工,在达到业主的要求后交付业主。在一般情况下,业主委托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把好工程完工后的检验关。这种合同方式多用于机械设备工程、电力等建设项目。EPC(设计采购建造)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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