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概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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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概论: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一、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了解):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熟悉):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监理概念要点: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建设工
2、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1)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法律: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以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
3、理的建设阶段范围。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
4、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阶段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掌握):1服务性: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2科学性: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3独立性:建筑法明确指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4公正性: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
5、职业道德准则。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四、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掌握)(一)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二)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三)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四)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有以下三种不同表现:1)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设投资额最少;2)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3)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第二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6、基础和现阶段的特点一、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熟悉):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二、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掌握):(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二)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是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推行的。(三)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四)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三、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大纲没有明确表示,熟悉):(一)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 (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 (三)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 (四)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7、: (五)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世界: 第三节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体系1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2监
8、理工程师应当了解和熟悉我国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并熟悉和掌握其中与监理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二)与建设工程监理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与建设工程监理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分别为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教材中对它们的内容介绍得尚不够具体,因而考生还必须结合原文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学习,对此要予以足够的重视。二、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2)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9、。(3)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4)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6)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
10、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为基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掌握)(1)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规定:(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关系的限制性规定:(3)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及权力方面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
11、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5)监理方式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验收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为主体,规定了各主体在安全生产中的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并对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做了相应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
12、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四节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相关文件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大纲未要求):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熟悉)详见教材P23P24。1施工准备阶段:(1)根据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规定的危险
13、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
14、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2施工阶段(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3)检查施工现场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
15、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熟悉)1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3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
16、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4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掌握)1监理单位有下述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定的行为之一,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即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
17、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2)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4)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2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
18、法律责任。3要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应做好3方面工作:l)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2)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三、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大纲未要求):(一)旁站监理的概念: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是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确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第五节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一、 (一)建设程序的概念(熟悉):投资建设一项工程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三个发展时期,科学的建设程序应当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一是在投资决策阶
19、段,实行了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二是实行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三是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四是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二)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分为7个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准备阶段;施工安装阶段;生产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三)坚持建设程序的意义:1)依法管理工程建设,保证正常建设秩序2)科学决策,保证投资效果3)顺利实施建设工程,保证工程质量4)顺利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四)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 1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规范化的建设行为标准 2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监理的任务和内容 3建设程序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4坚
20、持建设程序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业准则 5严格执行我国建设程序是结合中国国情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具体体现二、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三)建设工程监理制1建设工程监理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内容: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四)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管理制的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第二章、监
21、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第一节 监理工程师概述一、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了解):1)执业范围广泛: 2)执业内容复杂:监理工程师执业内容的基础是合同管理, 3)执业技能全面: 4)执业责任重大: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应具备以下素质:(一)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三)良好的品德:监理工程师的良好品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热爱本职工作;2)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3)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4)能够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冷静分析问题。(四)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我国对年满65周岁的监理工程师不再进行注册,三、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掌握
22、):四、FIDIC道德准则:在国外,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准则,准则分别从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能力、正直性、公正性、对他人的公正5个问题计14个方面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道德行为准则。目前,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的会员国家都在认真地执行这一准则。FIDIC道德准则, 监理工程师应该: 五、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职业道德(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2)在规
23、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7)不收受
24、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6)接受继续教育;(4)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7)获得相应劳动报酬;(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六、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掌握):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建筑法规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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