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海难救助.ppt
《第八章 海难救助.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八章 海难救助.ppt(5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一节 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Salvage at Sea),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1、地域: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内河水域或其他地方发生的救助行为不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如船舶在修船厂修理或建造时发生火灾等事故,即使有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也不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2、对象:船舶和其他财产。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
2、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支付前提的,如果货物不能安全送达,则不予支付,因此对应收运费的承运人构成一种损失。,1910年救助公约规定救助的对象只限于船舶及船上货物。但我国没有采取这种态度,根据我国海商法,不管财产是什么,来自于何方,只要落进了海里就属于“其他财产”。因此从岸上掉到海里的货物,因失事坠毁在海上
3、的飞机,回收时落入海中的卫星等都属于海上财产,都可能成为海难救助的对象。如美国法院曾判决捞起海中的尸体的人可对尸体中所带的财物有海难救助报酬的请求权。但是,海商法特别规定,该法中对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但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许多国家的海商法都规定,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我国海商法第174条规定:
4、“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船长的这种人命救助义务是强制性的,如果违反,船长可能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船东对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情景:遇险,即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如台风、海啸等异常天气情况,发生碰撞、搁浅等海上事故,遭遇战争、海盗袭击,船上燃料、食品告罄,船员患急性传染病等等,只要是以通常的技能和谨慎所不能防御的风险都可算作真实的危险。,4、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施救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但施救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不过判断的标准是这些人员或机构所作出的行为有没有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
5、范围,如果超出了,其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共同海损。如船员对本船遇险时提供的劳动虽然一般不能算海难救助行为,但如果船长已经下令弃船,船员随后又重返船舶进行救助,这种行为就已经超出雇佣合同的范围而可以列为救助行为。,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许多救助行为都是由国有船舶进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当局的指挥、控制下进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调整。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即姐妹船之间进行的救助是否是有义务的行为曾有争议。但现在一般认为,由于船长船员受雇的范围只包括对本船提供劳务,因此
6、对姐妹船提供服务不是义务,仍然可以构成救助行为。,三、海难救助的法律规范,目前,关于海难救助的法律规范,国内法主要是海商法第九章,国际法规范主要有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1989年公约是由国际海事组织组织制定的。该公约对1910年公约进行了若干修正,如扩大了救助标的,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并增设了特别补偿的规定。,公约最大的特点是考虑了油轮救助于防止环境污染等新问题,对油轮救助做出了特殊规定。该公约没有改变“无效果,无报酬”的传统救助原则,但增加了油轮救助的“特别补偿”制度。即如果对由环境污染危险的船舶或其载运的货物进行救助时,救助人在没有过失但未获成功的情况下,仍有权得到相当
7、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人获得了成功,更有权得到不超过救助费用两倍的特别补偿。该公约1996年7月14日生效。,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于1993年加入该公约,同时对公约第30条第1款第a、b、d三项提出了保留。保留内容分别是:(a)救助作业发生在内陆水域,而且涉及的船舶均为内陆水域航行的船舶;(b)救助作业发生在内陆水域,而且并不涉及船舶;(d)有关财产为位于海床上的具有史前的、考古的或历史价值的海上文化财产。根据保留,以上三种情况下的救助,在我国不适用公约,而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第二节 救助合同和救助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救助合同(一)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
8、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二)救助合同的种类 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规定根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报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合同都是这种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挥进行救助活动,而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应按救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约定支付报酬。雇佣救助合同在
9、性质上与一般海上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已经不再视其为海上救助,而视为一种劳务合同。,海难救助中通常采用标准格式的救助合同。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助合同格式是“劳氏救助合同格式”(Lloyds Open Form.LOF),(三)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通常由船长代表船东和货主签订。海商法第175条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四)救助合同的变更,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
10、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二、救助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救助方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规定,海难救助的救助方有四项主要义务。1、必须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2、必须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3、应当在必要时,合理地寻求其他救助人的援助。4、必须接受被救助方提出的邀请其他救助人参加救助的合理要求。,(二)被救助方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规定,被救助方有三项主要义务。1、必须与救助方通力合作。2、必须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3、必须
11、在获救船舶和船上货物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移交被救助财产的要求。,第三节 救助款项,一、救助报酬 1、救助报酬的确定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确定救助报酬金额的考虑因素有以下十项:(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7)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八章 海难救助 第八 海难 救助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6762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