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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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
2、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第
3、六条水利部监督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七)负责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
4、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七条流域管理机构监督职责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以外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第八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5、进行监督;(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 (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九条行政监督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6、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第十条项目招标信息公开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对项目招标投标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予以公开。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第三章 招标第十二条招标内容审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应按照审批
7、、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第十三条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第十四条可以不招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
8、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八)经批准的国家应急抢险部队抢险练兵的指令性任务;(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十五条招标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
9、、核准或备案;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初步设计已经批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货物招标应
10、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打捆招标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其中每个单项工程均应满足上述条件。第十六条自行招标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
11、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予以核准,其他项目需由招标人申请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准。第十七条委托招标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六条的条件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具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权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
12、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第二十条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招标程序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交易场所、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适用于资格预审)
13、;(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五)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或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适用于资格预审);(六)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异议,并答复(适用于资格预审);(七)按规定日期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八)组织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适用于资格预审);(九)确定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适用于资格预审);(十)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十一)发售招标文件;(十二)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若有);(十三)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
14、对问题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十四)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并答复;(十五)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十六)组织开标,接受并答复投标人对开标过程的异议;(十七)组织评标,公示评标结果,接受并答复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十八)确定中标人;(十九)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二十)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二十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告发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
15、容应当一致。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三条标准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二十四条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资格预审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
16、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遵守本规定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第二十七条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八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载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报名
17、、备案、投标许可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第二十九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条对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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