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兼容标准认证与测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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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磁兼容标准、认证与测试,22:39,课程内容,1 电磁兼容标准及其认证1.1 电磁兼容标准及组织1.2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EMC质量管理简介1.3 我国电磁兼容的质量管理及认证(含3C认证)2电磁兼容测试2.1 电磁兼容主要测试场地2.2 电磁骚扰测量的主要检测仪器和设备2.3 电磁抗扰度测量的主要检测仪器和设备2.4 电磁骚扰测试项目及方法2.5 电磁抗扰度测试项目及方法,22:39,1 电磁兼容标准及其认证,由于电子设备的发展及广泛应用,造成了电磁环境的复杂化;由于频谱资源有限,造成频道拥挤,干扰日益严重。随着对电子设备的性能要求越来越高,相互间的干扰越来越严重,可能造成电子设备或系统不
2、能正常工作,甚至出现故障。现在很多国家政府、军队部门以及世界组织均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或部门组织,出台了许多有关标准、规定和措施。例如欧洲的CE指令、美国的FCC联邦法规都有相应的电磁兼容要求。这些技术法规的出台则使对电磁兼容管理提高到技术法规的高度,从而进一步地促进了电磁兼容技术的发展。我国对相关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也制订了一系列强制或推荐性标准并通过市场监督抽查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措施来保证市场销售的产品的电磁兼容符合性。,22:39,1.1 电磁兼容标准及组织,1.1.1 标准类别电磁兼容类标准通常可分为通用标准、产品标准及基础标准。当被测样品并没有任何产品标准可依循时,方可引用通用标准。通
3、用标准可视为一般通则,其中包括测试项目,所使用的基础标准、测试要求及判定准则等例如EN 50081-1/-2、EN 50082-1/-2等。有产品标准可依循时,则依产品不同,引用不同的标准。一般而言,在产品标准中会详细记载该类产品的测试项目,所使用的基础标准、测试要求及判定准则例如EN 55022、EN 55024等。基础标准是最基层的标准,内容为规范测试场地的设立、测试仪器的特性及测试方法,是进行测试时的依据。例如EN 55016,EN 61000-4-2,EN 61000-4-3,EN 61000-4-4等。,22:39,平常,我们也根据标准考核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不同将电磁兼容标准分为电磁
4、干扰标准和电磁抗扰度标准。电磁干扰标准通常是考核产品对外的电磁发射的大小;抗扰度标准考核的是产品的抗干扰性能。在国内,根据实施的要求不同,国标将电磁兼容分为强制性标准(以GB字头开始)、推荐性标准(以GB/T字头开始)、专业指导性标准(以GB/Z字头开始)。强制性标准是适用于该标准的所有产品必须要达到的标准;推荐性标准是建议适用于该标准的产品达到的标准;专业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专业产品,还包括设计方法、安装指南等。在国内,一般来说电磁干扰标准多为强制性标准,电磁抗扰度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22:39,1.1.2 国际标准IEC/CISPR标准,国际上一些技术研究组织和管理协调机构:如国际电信联盟、
5、国际大电网工作会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及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等等,即从事电磁兼容的协调、管理和技术标准的制定。IEC下属的TC77组织主要负责制订电磁环境标准、电磁兼容基础标准、较低频率范围和电磁脉冲的电磁兼容标准而CISPR主要负责制订有关电磁兼容的产品标准及较高频率范围的电磁兼容标准。另外,在IEC理事会下特设有一个电磁兼容性咨询委员会(ACEC)的机构,负责对TC77和CISPR与其它技术委员会(TC)之间有关EMC标准的协调。,22:39,1.1.3 欧盟标准EN标准,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与IEC/CISPR关系密切,其过去颁布的标准经常是引用IE
6、C/CISPR标准。但现在也出现这种情况,即其新制订或修订的EN标准影响IEC/CISPR标准。当然两者一般基本上能达到同步。由此可见欧洲电磁兼容标准在国际上的地位及影响力。在欧洲,以调整和统一欧共体各成员国间有关电子电工标准为目的的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积极开展EMC标准的欧洲标准(EN)工作,并在电磁辐射与防护两方面建立了与IEC标准内容基本一致的欧洲标准。欧共体于1989年5月制定了EMC指令(89/336/EEC),并于1996年1月全面实施。由于EMC指令采用了EN标准为符合指定要求的判断基准,因而EN标准实际上成为了强制性的标准。在通用标准方面,CENELEC参照I
7、EC和CISPR的标准制定了在欧共体国家使用的通用标准。,22:39,1.1.4 美国FCC法规及ANSI标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制订的法规FCC Rules(即联邦规章法典第47卷)也涉及电磁兼容主要是电磁发射方面的限制要求。FCC(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电子、电器设备制定相应的EMC标准,作出了一台设备不成为邻近电子设备干扰源的最大辐射程度规定。FCC规定了无线电设备与信息技术设备等高频设备辐射的容许值。另外,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学会(IEEE)已经制定出许多有关电磁辐射的测试与测量标准,这些标准已经被美国国家标准化协会(ANSI)认可为美国国家标准,同时也已经被FCC采用。到目前为止
8、,美国的EMC标准重点一直放在馈电辐射和射频辐射上。馈电辐射指设备通过电源线对配电电网或市电的干扰;放电辐射来自设备的机体、相关外设或连接的数据I/O电缆,它会干扰邻近设备的正常运行。,22:39,1.1.5 中国国家标准GB、GB/T及GB/Z标准,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正在积极与国际接轨包括标准接轨、规范程序协调、承担国际义务和国际互认。近些年我国制订或修订的电磁兼容标准一般都等同或等效于IEC/CISPR标准。现已发布实施的电磁兼容国家标准有三类:字头为GB的强制性标准,GB/T推荐性标准,GB/Z专业指导性标准。有些专业部门也颁布了自己的电磁兼容标准。如军用电磁兼容标准GJB151A、GJB
9、152A,邮电标准YD/T968等。另外,大多产品标准也相应包括电磁兼容的内容。,22:39,1.1.6 几个重要的电磁兼容标准对照表,22:39,1.2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EMC质量管理简介,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电磁兼容问题都较为重视政府甚至采取立法和认证程序来管理相关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对不符合者采取非常严厉的处罚行动。欧盟的“CE EMC”指令和美国的FCC法规的对世界的影响尤为深远。世界各国对于EMC的管理,一般可分为两种管理型式:部份的国家只管制电机、电子产品的电磁辐射干扰部份(EMI),如美国;另有部份国家也增加了电磁抗扰性(EMS)的管制,如欧盟地区。以下将介绍世界各国对于EMC的
10、管制项目及依据标准。,22:39,1.2.1 欧盟CE EMC指令,1.2.1.1 CE指令欧盟地区为了让市场内的货品能在加盟国内自由流通,欧盟执行委员会即通过欧洲标准委员会(CEN)制定出各种标准并颁布了指令。其中电机、电子产品的标准(包括电磁兼容标准)由欧洲电器标准委员会(CENELEC)所制定。早期欧盟所制定的EMC标准,主要取自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及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的标准。欧盟EMC指令,即1989年所公布的89/336/EEC指令。欧盟89/336/EEC EMC指令要求从1996年开始,凡欲进入欧共体市场的电子、电器和相关产品一定要符合有关电磁兼容标准要
11、求,并在产品上粘贴符合性标记“CE”。欧盟对有关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要求一般包括电磁骚扰和抗扰度两个方面的内容。目前89/336/EEC EMC指令已经被2004/108/EC EMC指令取代。,22:39,1.2.1.2 CE标记,欧洲联盟包括十五个国家:英、法、荷、比利时、西班牙、卢森堡、奥地利、芬兰、瑞典、丹麦、德、希腊、葡萄牙、爱尔兰、意大利。CE指令由欧盟总部所制订,于发布时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意义但该指令落实到各会员国,由会员国立法成为国内法令之后,就具有强制性。而CE标记的“CE”二个字是法语欧共体的简写。CE标记是采取自我宣告(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12、Doc)的方式。如果产品满足了EMC要求,检测单位会将产品的型式试验(Type Test)报告等证明文件给厂商此时厂商建立产品技术档案,自我宣告产品已符合相关指令,按规定做成CE标记,贴示于适当位置。,22:39,1.2.2 美国FCC要求,1.2.2.1 FCC法规美国是世界比较早对电子、电器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进行控制的国家之一,并利用认证体系进行强制性管理。认证所依据的技术文件和管理条例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联邦法规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CFR)第47篇“FCC法规”(FCC Rules)。FCC法规,即CFR47由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
13、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制定。FCC目前对有关产品的电磁兼容要求主要是电磁骚扰特性。分别包含在FCC Part15、Part18、Part68之中:涉及射频设备(含广播接收机、数字设备等)、工-科-医射频设备和通信设备的电磁骚扰特性内容)。,22:39,可能与国内厂商最有关的部份为FCC Part15,本部分将设备分为非有意辐射(Unintentional)与有意辐射(Intentional)产品两大类。非有意辐射产品为信息产品(不含无线产品发射器)、电视与收音机等,有意辐射产品为无线电遥控器、无线定位器等。可以发现,目前FCC制定电磁辐射干扰限值和测量
14、方法已逐渐朝着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的标准一致的方向发展。,22:39,1.2.2.2 FCC标记,FCC对产品的管理分两种方式:自我宣告(DOC)模式和认证(Certification)模式。自1996年8月起,部分产品采用通过制造商自我宣告(DOC)的模式。只要厂商的产品在FCC法规分类中属于DOC类,产品满足了EMC要求后,便可以依检验单位提供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实行自我宣告。若厂商的产品在FCC法规分类中属于认证(Certification)类产品,则厂商必须先加入FCC会员产品如满足EMC要求,便可以依检验单位提供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向FCC认可的T
15、CB(Telecommunications Certification Body)申请FCC ID。按规定做成FCC标记,贴于产品适当位置。,22:39,1.2.3 日本VCCI标记,日本自1985年起,由机械、电子等四个产业公会联合起来,成立一个类似财团法人团体VCCI(VOLUNTARY CONTROL COUNCIL FOR INTERFERENCE),制定出一个自愿性认证法。其中VCCI法规的V-2便是电磁辐射干扰规定。1995年起,厂商只要加入VCCI会员,并每年缴交年费,便可依检验单位提供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向日本VCCI报备登录报备之后按规定做成VCCI标记,贴于产品适
16、当位置。日本对产品的电磁兼容管理方面的法规还有“电气取缔法”。该法规对产品的电磁兼容的要求与CISPR差异较多,而与FCC较接近。,22:39,1.2.4 新西兰与澳大利亚的认证要求,新西兰与澳大利亚的电磁兼容管理主要是依据1992年公告的无线电波法(Radio Communication Act)。该法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对信息技术设备产品需符合AS/NZS 3548电磁辐射干扰规定。澳洲在EMC方面管制的架构与欧盟CE-Marking大致雷同,均采用自我认证的方式。依产品标准执行且通过测试后,签署一自我宣告书(DOC)即可。所不同的是宣告书必须由澳洲
17、境内的进口商、供货商或制造商签署宣告。另澳洲政府还要求每一澳洲本地的供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其执行单位AC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登录。按规定做成C-Tick标记,贴于产品适当位置。,22:39,1.2.5 台湾地区的认证要求,台湾“标准检验局”(BSMI)为了岛内电子、电机产品的电磁辐射干扰,于1995年5月公布商品电磁兼容性管理办法并于1996年7月正式公告自1997年1月1日起管制复印机等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之后陆续管制信息周边产品、家电与广播音响产品。而“标准检验局”也依据CISPR与IEC的EMC标准,逐渐修订岛内相应标准CNS,例如CN
18、S13438就是信息类产品的标准。岛内申请厂商其产品符合了EMC要求后,便可以依检验单位提供的产品电磁兼容型式试验报告正本一份(含外观及内部结构照片)并加附下列资料:中文使用手册及规格,登录号码(ID)标示位置及式样说明,电路方框图,对策元件及干扰源一览表。再填具申请书后,向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由检验机构核发检磁号码证书。,22:39,1.3 我国电磁兼容的质量管理及电磁兼容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1.3.1 什么叫3C认证3C认证即强制性产品认证。该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
19、”,所以该认证也简称为3C认证。,22:39,1.3.2 3C认证的来源,为了减少电磁干扰所造成的危害,提高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保护人身健康、设备安全和电磁环境,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始系统地组织制定有关电磁兼容的国家标准,到目前已制定了一百个左右。这些标准的实施,为提高产品和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能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随着这些电磁兼容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我国从九十年代开始逐步开始对电子电器及其他相关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进行相应的管理。欧盟自一九九六年开始对进入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要求必须符合相应的电磁兼容标准要求我国相应的质量管理部门当时主要通过以
20、下几种方法来逐步展开对电磁兼容的质量管理。,22:39,对国内生产销售的产品主要通过:国家或地方、行业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电磁兼容认证等方式进行管理。对进口产品,则通过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和电磁兼容强制检验来进行管理。自2000年开始对六种进口商品(个人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开关电源、电视机和音响设备)实施电磁兼容强制检验。即对这六种进口商品的电磁兼容强制检验作为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的一部分内容来管理。,22:39,到本世纪初,随着我国的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入的实施,我国在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
21、工作上存在内外不一致的问题日益突出,这既不符合WTO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务院领导做出了对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国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实行“四个统一”的批示即: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这一批示已经作为我国入世谈判WTO/TBT协议项下的承诺。因此,制定有关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的管理规定对我国加入WTO、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和落实国务院领导“四个统一”的批示有着重要意义。基于以上理由,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于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22、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为一年。,22:39,1.3.3 3C认证的相关内容,认证目的: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认证依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对象: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主管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四个统一: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23、强制实施: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22:39,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二)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定认证机构的职责:(一)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二)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三)对获得
24、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四)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五)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22:39,1.3.4 3C认证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发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目录共有19类132种产品。对列入目录内的商品,从2002年5月1日起受理申请,自2003年5月1日起(后因客观原因推迟到8月1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一、电线电缆(共5种)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三、低压电器(共9种)四、小功率电动机(
25、共1种)五、电动工具(共16种)六、电焊机(共15种),22:39,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九、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十、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十三、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十四、安全玻璃(共3种)十五、农机产品(共1种)十六、乳胶制品(共1种)十七、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十八、消防产品(共3种)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22:39,1.3.5 3C认证模式:,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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