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2015102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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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广发证券珠海分公司徐坚荣,讲师介绍,姓名:徐坚荣来自广东美丽小乡村-揭阳爱好:登山、发呆、算命、旅游星座:双鱼座经济学研究生广发证券珠海分公司营销总监助理2005年加入广发证券2006年开始组织证券从业考试培训珠海市香洲区义工联督导员电话:13809806182微信:x13809806182:798405260,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考点: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人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
2、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第二节 公司法,考点: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
3、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主要内容(1)总则(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有限责任公司的
4、股权转让(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7)公司债券(8)公司财务、会计(9)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10)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1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12)法律责任,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分类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的分类,1.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3.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4.母公司和子公司;5.总公司和分公司;6.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公司的设立的概念,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取得
5、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的过程,因此,公司的设立程序与法人的成立程序基本相同。根据国家对设立公司的态度,采取的方针大致有四种情形:1是自由主义,2是特许主义,3是许可主义,4是准则主义。我国采取许可主义兼准则主义。,二、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与地位(三)国有独资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 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
6、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3.公司章程的制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4.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的方式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关于股东出资权利的规定,5.公司登记,(1)公司的设立登记(2)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2
7、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管理公司事务和监督公司有关部门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3个:一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即公司的股东会。二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即公司的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三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即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
8、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9、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3.公司章程的制定4.发起人的出资5.股份的公开募集6.公司创立大会7.设立公司的审批和登记 8.发起人的法律责任9.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
10、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形式。此种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转化为上市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1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3.公司章程的制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有约束力。股
11、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共13项(详见公司法79条),4.发起人的出资,(1)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2)发起人出资的交付,公司法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5.股份的公开募集,根据公司法的
12、有关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做出特别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6.公司创立大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
13、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的职权共7项(详见92条)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7.设立公司的审批和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1.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创立大会的
14、会议记录;3.公司章程;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5.验资证明;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7.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设立公司的审批和登记(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8.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
15、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9.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
16、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2.董事会,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职权(见
17、112条)董事长的职权及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议事规则,3.监事会,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成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的职权和监事的任期,4.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经理的设立、聘任和解聘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的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份的发行,(一)股份的发行的概念(二)股份发行的原则,四、股份的转让,(一)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及限制(二)转让股份的场所和方式(
18、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或者购买股份(四)股票的收购与抵押(五)记名股票的失效和补发,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合并1.公司合并的形式2.公司合并的程序3.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公司的分立1.公司分立的形式2.公司分立的程序3.公司分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节 证券法,考点: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申
19、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熟悉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及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证券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一)证券法,是调整有关证券的发行、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二)证券法的调整范围:1、证券的发行制度。2、证券交易中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3
20、、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所。4、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核心原则,主要是信息披露(二)发行、交易自由原则私法自治的体现(三)发行、交易有偿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原则,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一、证券发行的概念(一)证券发行的概念:指证券的发行人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出售证券并由购买者购买证券的法律行为。中国证券法只调整公开发行。在证券发行方式上,国外证券法也接受投资者身份标准的分类方法,但通常采取“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的概念,(一)中国证券法规定了公开发行的概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
21、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公开发行”概念最早见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股票条例第81条进一步规定了该术语的含义,即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股票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证券发行的概念,除公开发行者外,其他方式都属于非公开发行。如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股份公司设立时,可采取定向募集方式发行股票。也就是说,拟设立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除应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股份外,其余股份向其他法人发行,经批准也可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但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核准,1、保荐人制度: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22、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果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2、信息公开制度(1)发行人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文件。,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核准,(2)证券公开发行前应当予以公开发行信息,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信息公开前任何知情人均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要公正对待所有的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不得接受任何馈赠和私下接触,以及不得持有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核准,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但不包括
23、补充、修改文件时间。,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核准,5、发行核准的撤销。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对于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发行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后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核准,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发行人的控制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证券发行审核的法律后果,1、证券发行人资格之形式适法性虽然证券监管机构在进行形式审查的同时,有权就发行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但证券监管机构审核显然无法根本和彻底消除劣质证券的发行,而是尽力减少劣质证券的发行机会。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
24、虽然包括实质性审查,但依然侧重形式审查,即发行申请人必须向证券监管机构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券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就报送文件的适法性进行审核;即使证券监管机构极尽审核职责,也依然难以排斥申请人报送文件中的某些不真实、不准确和遗漏事项。,证券发行审核的法律后果,2、证券发行之程序合法性严格地说,获得核准或审批,只意味着证券发行在程序上具有合法性,而不意味着证券发行在本质上符合法定条件。如前所述,证券监管机关虽然有权对发行申请进行实质审核,但审核重点依然是发行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文件,故证券监管机构作出核准或者审批属于形式审核,而非严格的实质审核。在此意义上,证券审核机关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只表明证券发
25、行具有程序合法性,而不意味着证券发行在实体上合乎法律规定。,证券发行审核的法律后果,3、发行人和投资者自行承受经营及投资风险。证券法第19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有种观点认为,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兼采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故审核机关应对所发行的劣质证券承担责任。另种观点认为,审核机关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因为即使最严格的审查,也无法排除证券发行申请中存在的个别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信息。,证券的承销,1、证券承销的概念:向不特定人发行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采取承销方式发行。发行人有全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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