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务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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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法务管理(HR Legal Affairs Management)讲座,主讲人:郭懿美 教授美国杜兰大学法律科学博士(S.J.D.)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教研室2009年5月9日于厦门大学嘉二#101,开辟劳动市场新纪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施行,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已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问题 1.关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
2、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依内部规定处罚违纪员工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案情】2006年11月24日晚,闽侯一外资企业的值班保安接到举报,在公司大门口将准备下班回家的员工郑某拦住,并要求郑某打开手提包接受检查。保安从郑某的包里发现用于包装产品的三圈透明胶(价值约10元),当场收缴后,对郑某进行了一番严厉的质问。郑某与保安发生激烈争吵,保安随后将情况向公司高层汇报。4天之后,公司对郑某开出“罚单”:开除出厂并扣发全部未领取的工资1530元,以充作“罚款”。郑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公司发放工资。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支持了郑某的申诉请求。外资公司不服
3、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其处罚行为。外资公司在法庭提出,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对于员工有偷盗行为,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良好的罚款300元至1000元;对于情节严重不知悔改的,公司将作开除处理并扣除所有未发工资。”公司的处罚是照章办事。,【法院审理结果】法院认为,从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来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赔偿责任,其前提条件是劳动者有重大的过错行为,如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固然可以利用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并对违纪员工进行一定“处罚”,但如果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法律
4、法规相抵触,或其内容明显侵犯劳动者的利益,将得不到司法确认,也不能成为处罚员工的依据。结合本案,郑某欲将公司财物私自带回家,被公司及时发现并追回,其过错行为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不得依据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要求郑某承担赔偿责任。,推销不出产品无报酬 员工法庭讨回,【案情】2006年8月7日,张某应聘到东万设备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试用员工工资、奖金制度”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应聘任润滑油的销售工作,试用期为三个月,每周实行五天工作制,基本工资为1000元,奖金在公司所派任务完成的情况下按每桶提取10元。如未完成销售任务每月结款10桶润滑油,公司有权给予处罚或者不发试用期基本工资。当日,张某开始上
5、班。由于任职期间张某未能推销出润滑油,公司拒绝向张某支付工资。9月18日张某申请辞职。其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1400元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东万设备公司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不服,为此双方闹到宣武法院。,审理中,东万设备公司提供了2006年8月至9月的考勤簿。考勤簿记载,张某出勤16天,其他时间均为空白。公司对张某空白记录的日期的实际活动不能确定,且未对张某做出旷工或其他相关处理。张某称其任职期间一直是全勤,并出具了本人工作记录。公司坚持不完成任务不能给付工资,提出张某的外出访客记录未经部门经理的签字确认,不算数等理由,要求撤销裁决书。【法院审理
6、结果】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试用员工工资、奖金制度的协议是东万设备公司、张某虽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该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协议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故该条款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东万设备公司应按协议约定1000/月的标准向张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东万设备公司负有考勤管理的责任,由于其提供的考勤记录不完整,使张某的考勤记录中出现空白,无法客观真实的反映张某的出勤情况,东万设备公司又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考勤记录中空白记录的日期
7、张某没有出去办理业务,而去干与业务无关的其他事情,故东万设备公司所述张某出勤只有16天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员工张某要求支付全额工资的诉讼请求。,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 业务员被判赔偿违约金,【案情】2007年4月17日,王利民(乙方)与伟发公司(甲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书,约定:“甲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甲方的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渠道及情报)均属于甲方商业机密。乙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或中止后三年内必须履行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的义务。如乙方擅自泄密,则视为侵权和违约,乙方需支付给甲方违约金60000元,同时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相关法
8、律责任。”合同签订后,王利民在伟发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一年半后,王利民递交了辞职报告,在未得到伟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并利用自己掌握的伟发公司的客户名单推销与伟发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获利颇丰。伟发公司获悉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结果】2008年7月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其违反商业秘密约定,判决其支付伟发公司违约金60000元,赔偿损失3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第2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者
9、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王利民与伟发公司在劳动合同书中已明确约定“甲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甲方的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渠道及情报)均属于甲方商业机密。乙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或中止后三年内必须履行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的义务。如乙方擅自泄密,则视为侵权和违约”,故王利民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商业秘密的行
10、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关于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5.关于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6.关于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包括:(1)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2)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
12、知被派遣劳动者。而且,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7.关于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8.关于工会 工会在下列方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得到了加强:(1)制订企业规章制度;(2)协商集体合同;(3)在经济性裁员时提供意见;(4)在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提供意见。,规范中的阵痛2008-2009年劳动合同法实施1周年劳动争议案件透视,劳动案件激增是暂时现象经济发达的广州市,2008年劳动争议案增加了2倍;北京增加1.5倍;上海增加一倍,连欠发达的海南和内蒙也都
13、增加近一倍左右。朝阳区是北京近几年来经济最发达地区,2008年劳动争议案为1.03万件,比2007年增加两倍多。丰台区增加了56%。丰台区是北京的后起之秀,新增企业多,用工量增加也迅速。从2005年起,丰台劳动局大力整顿企业用工制度,推进用工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大大减少了劳动争议案发生率,就这样,2008年也增加了一多半。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民二庭庭长王萍认为,现在所涌现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按照劳动法及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来以前就可以提出仲裁或诉讼的,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才提出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关怀教授曾参与制定劳动法。他说,劳动合同法是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的
14、一个配套法律,是对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加强和细化。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就计划制定9部配套法律,现在已制定了4部:安全生产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有一部社会保险法正在审议中。其中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曾在全国征求意见,1个月内收集了近20万条意见,可见其影响之广泛。这一过程和以后的宣传,极大提高了劳动群众的维权意识,这是劳动争议案件增加的重要原因。,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势头似乎在近期不会减弱,大家普遍认为世界性金融和经济危机会使国内许多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减薪裁员一定会发生,这样必然引发一定矛盾。此外,规范管理也增加一定成本,许多企业会投机取巧,从而引发争议。总之,
15、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争议必然会缯加。然而,法律人士普遍认为案件增加只是暂时现象,过了集中“喷发”期后,就会平稳下来。,劳动者索赔过高北京的一名厨师在一家餐饮企业供职8年,去年,他向单位提出10多项补偿要求,单加班费一项就高达176万元。他说:“我每天几乎都加班到十一二点,快10年了,要176万元加班费并不多。”但是他供职的企业已被注销,他的要求未获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起诉到法院也未获得支持,他为此觉得很失落。“这个案件是程序方面问题”。北京市丰台区一位专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说,“另外,索要加班费一个重要的证据是考勤记录和单位的分派工作记录,如果没有这些,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加班费
16、是近期劳动争议中的重要内容,有资料说明,这一诉求占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半以上。,“类似的诉求很多”,北京市朝阳法院民二庭副院长陈闯说,“不少劳动者在诉讼中尽可能提要求,种类多、数额高,动辄10万、几十万”。引起这种现象还有一个原因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诉求,不同于一般的案件,不与仲裁费、诉讼费挂钩,劳动仲裁不收费,诉讼只收10元钱。诉求提出随意了,却给相关的仲裁和司法部门带来困难,因为每一项诉求都要审理,不能马虎。而其中最让人头疼的是加班费的计算。北京市朝阳区法官黄岚拿出3张纸,上面列着一个月的日期,每个日期后面是一串数字。黄岚说,判定支付多少加班费,法官要算出每一个月的天数、节假日数,每次加班时间。
17、因为平时加班和节假日加班的费用是不一样的,而且有的单位每个月的工资数额都有变化,因此加班费每个月也不同。,北京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张亚东认为,每个仲裁员每年办理80件案子是比较合理的工作量,而去年,他们6个专职仲裁员和3个兼职仲裁员共办理案件1400件,平均每人144件。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数量大,专业性也极强。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了,对一些条文的理解还存在分歧,再加上大量的政策性规定,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不可能高质量完成仲裁和审判。为应对新情况,北京市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决定共同培训兼职仲裁员,由各区县推荐,统一培训。而北京市各级法院采取“专业审理”的办法,即集中一些熟悉劳动争议审判的法官,专
18、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比如,朝阳法院集中了5名法官,丰台3名,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则集中了21名法官。,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低 魏女士原在一家公司任职,包括试用期一共干了3个月。2007年12月,单位找她谈话,要给她调换岗位,她表示不同意,第二天就未来上班。一周后她给单位捎来一张病假条,两周后,单位寄给她一份解除合同决定书。魏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她300元解除合同补偿金。单位认为她的假条是假的,拒绝支付,也拒绝调解。仲裁支持了魏女士的请求,企业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专门到医院查阅医疗档案,医院出具证明,确认魏女士的病情。应该说魏女士的证据是充分的,她的诉求也较合理,但企业就是拒绝给予补偿,
19、并拒绝调解,于是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魏女士的请求,但企业仍然不服,继续提起上诉,案件现在北京二中院二审中。审理法官预计这家企业可能要一直打到执行阶段。,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陈闯说:“企业故意拖延时间,坚持一个程序走下去,一拖就是一年,这种情况很多。”陈闯分析,对企业来说形成这种状态的主要原因,是仲裁、诉讼成本太低,10元钱打一年官司,太无所谓了。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可是与其他类型案件不同,这类案件调解率很低,从仲裁和法院粗略统计看,调解率不到5%,大大低于其他民事案件。这对劳动者来说可是一种负担,至少心理上是这样,对仲裁和审判部门来说更是负担了。有的法官认为用诉讼拖延时间,惩罚劳动者是一
20、种不健康的心态,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类似的小家子气和报复心理是要不得的。,应用拖延方法的不光是企业,劳动者也一样。有一名家在外地的职工,住在单位办工楼里3年,后来单位不与他续签合同了,他追索加班费,说住在单位楼里是值夜班,应该补偿他1000多天的加班费,一共十几万元。但他拿不出单位指定他值夜的证据,他的请求未获支持,但他也仍然坚持走完所有程序:仲裁、一审、二审。,需要在施行中完善 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审判机关发现有些条款规定不太严谨,引起理解上的分歧。比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可以作“终局裁决”,
21、即裁决书制作完成当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但这里有一个问题,是这几项诉求累计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呢,还是单项金额不低于就可以?再如,以前劳动部门有关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给劳动者补偿金,如拖欠支付补偿金,还需多支付50%的额外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对这一规定没有涉及。在审理中这一条要不要继续使用?类似的规定还有一些,需要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完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9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
22、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针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条例要求,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元,2008年9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
23、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之企业攻略,做好你的规章制度【问题】我单位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其中有一条是:工资属于公司机密,员工之间不得相互打听,一经发现,给予打听者扣除工资、说出者扣除工资的处罚。不知道这条制度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来说,规章制度内容的设置要注意哪些问题?【回复】实践中,很多单位将薪酬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规定员工之间不能相互打听,否则就给予处分。类似贵公司这种规定在实践
24、中是比较多的。对于这类规定,法律并没有禁止。因此,并不违反什么法律法规。,需要提醒贵公司注意的是,企业给员工经济处罚,以前都是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法律依据的。但是,这个条例已经在2008年年初被废止了。换句话讲,现在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了。反倒是,依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企业并无经济处罚的权限。因此,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当慎用经济处罚的方式。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规章制度内容的设置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合法合理。就是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这是企业规章制度能够被法律认可的大前提;具有可操作性。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对企业来说没有比有更好,,比如很多企业规定:“员
25、工不遵守执行领导合理指示的视为一般违纪”,何谓“合理”?各有各的说法,实际可操作性极弱。企业一旦按照此条款操作,往往引发劳动争议。因此,规章制度的条款需要可操作性强的表述;完备性。尽可能多地考虑生产经营、员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情况,避免发生情况后“无法可依”;逻辑性。特别是在奖惩制度中,对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采用逻辑递进的惩罚模式,能够较好地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厦门:没办手续离职不需付违约金,【案情】2007年3月30日,汪某应聘进入舟和公司工作。8月2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经过劳动鉴证机关鉴证。该劳动合同约定,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对方违约金3000元,双方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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