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616_ 广电电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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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经 201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2、,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3、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本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制度;,(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或在一年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4、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5、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
6、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7、免除公司债务的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8、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9、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第十三条
10、 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11、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12、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
13、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14、,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15、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和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16、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四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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