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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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新企业破产法的制度创新与突破,李曙光,新企业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来源:法制日报,适用范围扩大引入管理人制度重视债权人自治引入重整制度规制破产不当行为强化破产责任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首提跨境破产问题,破产能力,依我国破产相关法规,下列选项中,有破产能力的是()。中国公民、武汉市居民张三 个人独资企业武汉白云服装厂 合伙企业南昌伟华汽配厂 湖北省发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美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李四 社团法人组织某市仁爱社会工作者协会 事业单位法人某省森林病虫防治总站,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该资格来源于法律或者破
2、产法的特别规定。(一)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认为自然人有破产能力。所有的自然人均有;或商自然人才有我国内地现行法不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依当地法律。,(二)法人的破产能力各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所有法人原则上均有破产能力;基本排除破产程序对公法人的适用;公法人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以及代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公共团体(如美国依州政府特许成立兼有政府和公司双重职能的市政公司)。限制或排除公益法人和特种行业企业法人破产能力;工会、政治党团组织、农会、民间商会等,多适用自愿解散的原则;或限制银行、信托、证券交易、保险、铁路交通、邮政通讯、
3、城市公共交通、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企业法人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或规定依据特别程序的清理上述行业企业债务。依特别法限制或者排除法人的破产能力;依特别法成立的法人,如军工企业;依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如英国公司法人。外国法人的破产能力原则上同内国法人。,依我国内地现行法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有破产能力,公益法人的破产能力尚未取得法律上的认可。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法人:企业破产法适用所有中国境内公司 不分中资外资,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
4、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我国企业破产的法律适用,2007年6月1日之前 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11月7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92年7月1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部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可参照执行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2002年7月3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法释200223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日以后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武汉市兰天音像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注册,登记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武昌区街号,受业务发展需要及发行市场分布现状等因素影响,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大厦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广州白云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欲向法院申请债务人兰天公司破产偿债,那么,白云公司应向()起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6、,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空间效力,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
7、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破产还债程序,(一)申请,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八条(节录)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
8、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制度简介,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的指定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一)指定三种模式: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上选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由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结合确定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二)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
9、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三)职责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具体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0、;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11、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三)管理人职责(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
12、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破产还债程序,(三)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载明法定事项。(参见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四)债权申报;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
13、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五)债权人会议1.召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在申报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召集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2.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
14、(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3.表决制度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15、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前述债权人会议职权第七项、第十项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前述债权人会议职权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均可依法申请复议)。,4.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6、;(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破产还债程序,(六)重整(注:并非破产清算之必经程序;也可直接提起。)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这种制度体现了以保护债权人为主的破产清算制度向以拯救企业为
17、主的既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关照社会利益的思路转变,也是国际上破产法改革的流行方向。“是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李曙光),资料:,S*ST海纳已在2007年底获得成功,此案例被称为新破产法实施以来首例成功重整的上市公司。2008年4月24日,S*ST海纳复盘。(S*ST海纳:资产重组脱胎换骨成都商报 20080424)2007年底,金牛能源以7000万元入主*ST沧化,目前*ST沧化面貌在发生改变,前景向好。,资料:*ST宝硕破产重
18、整,来源:受益破产重整新规 河北“担保圈”落幕中国证券报20080228 作者 陆洲;ST宝硕:大股东死 新股东生 http:/20080403 作者 李彤;系列资产解冻*ST宝硕获新生证券时报 20080407 作者 肖柳“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http:/,河北宝硕的主营产品是PE农用薄膜、PVC管材、BOPP薄膜及氯碱产品等,属纯国营农资化工企业。宝硕股份*ST并被迫重组,源于大股东(宝硕集团,2007年5月31日被法院裁定破产。)占款5.35亿元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对外担保总额22.99亿元(净资产的2倍多),其中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有20.62亿元。由于与河北其它上市公司
19、的交叉担保,使其卷入的诉讼多达数十起。*ST宝硕与东盛科技、*ST沧化、天威保变、S宣工等公司之间构成所谓“河北担保圈”,其中,ST宝硕、ST沧化和S宣工违规担保共约39亿元。据宝硕股份2006年10月29日公告,因逾期借款、企业借款及连带责任担保,共计12家银行及4家企业起诉宝硕股份19起,涉诉标的95484万元。,年月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天威保变)申请宝硕股份破产还债一案,宝硕股份进入破产程序。保定中院2007年1月25日公告:宝硕股份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该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则将于6月25
20、日召开。到2007年9月底,宝硕股东权益已成-18.6亿元、每股净资产为-4.28元。(6000职工,30000股东)虽被申请破产,但依靠客户预付款,宝硕股份继续生产经营。2008年1月8日,宝硕股份债权最终确认为:优先债权2.56亿元、债权人6家;普通债权40.8亿元、债权人240家;税款2811万元。,年月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保破字第 号指定破产管理人书,指定成立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年月日公司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年月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保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年月日,公司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年月日,
21、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保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了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同时终止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2008年2月25日,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350万元的最高报价拍得了宝硕股份4513万股股权。2008年2月25日,宝硕集团让渡后剩余的4513万股被新希望拍得。次日,无限售股东和六家限售股东让渡的6338万股被划入指定账户。而根据股权调整方案,新希望还将无偿获得宝硕集团让渡的1.03亿股和其它六家限售股东让渡的2308万股。合并计算,新希望共取得1.72亿股宝硕,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2%。,*ST宝硕2008年4月7日发布的2007年年报显示,该公司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获得了50
22、38万元的债务重组收益,这样即使营业利润出现了5565万元的亏损,*ST宝硕依然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02万元,成功扭亏为盈。,重整制度之特点,1.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重整申请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2.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资料(来源 破产重整给ST公司带来机遇中国证券报 2008
23、0424 作者韩传华):,在新破产法实施后不长的时间内,先后有*ST宝硕、*ST沧化、S*ST海纳、S*ST兰宝、S*ST朝华、SST长岭、S*ST北亚等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S*ST朝华、S*ST海纳、S*ST北亚由债权人申请重整;*ST宝硕、*ST沧化、S*ST兰宝先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再由ST上市公司申请重整。SST长岭是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2008年5月15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冷机(000893)申请S*ST长岭(000561)破产还债一案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宝鸡市国资委具备申请对S*ST长岭进行重整的主体资格,S*ST长岭重整能够有效保护职工、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4、维护社会稳定,裁定准予S*ST长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重整制度之特点,3.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债权转为股份、转让营业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采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资料:宝硕破产重整(来源同前。),破产管理人选择重组机构时的资格条件:总资产规模80亿元以上
25、、连续三年盈利、2007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亿元、有切实可行的注资方案,资料(来源 破产重整给ST公司带来机遇中国证券报20080424 作者韩传华):,在已进行破产重整的六家ST上市公司中,除S*ST北亚外,其他五家ST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已得到法院批准。五家ST上市公司共被减免债务超过100亿元。S*ST朝华的普通债权为13.34亿元(本金11.28亿元),现金清偿债权本金10%,其余全部减免;*ST沧化的普通债权为50.92亿元,50万元以上债权现金清偿11.33%(不包括部分股份出售所得清偿),50万元以下债权现金清偿30%,其余全部减免;*ST宝硕的普通债权46.60亿元,现金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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