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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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经理学院工商管理培训经 济 法,经济法是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课程主要围绕与企业有关的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等内容设计。在本课程的讲授中,主要注重法律的应用功能,突出实践,讲课中运用大量的案例教学,为管理者拓宽视野、提高法律意识提供启示和思考。,课程简介:,第一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基本特征:1、依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4、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的种类,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无限公司(4)、两合公司(5)、股份两合公司,2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1)、资合公司(2)、人和公司(3)、资合兼人和的公司3、以公司的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1)、母公司和子公司(2)、本公司和分公司,三、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的区别:,(1)设立方式不同(2)股东人数规定不同(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6)组织机构有所不同(7)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四、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利,1、公司法人财产权(1)、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投资(2)、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
3、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股东权利,(1)、共益权(2)、自益权(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
4、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6)、股东起诉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丙公司成立后,主
5、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限1年半,丙公司最晚于2000年8月1日还本付息。至2000年,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建行于2000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仅由于注册资金额与法定资本额相差2万元而被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论对
6、于丙公司,还是其两个股东,都不是很公平的结果。为此,新公司法第26条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第一,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法定最低10万元,降至现在的3万元;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第二,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额可以在20以上,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
7、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答案分析,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
8、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
9、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人数:50人以下、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出资1、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
10、抽逃出资。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五)、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六)、股东的分红权利及优先认股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
11、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例: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
12、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执行机构),监事会或监事(监督机构),职代会,经理或总裁或首席执行官,(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
13、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2、股东会的议事规则,(1)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
14、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监事会提议召开。(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5)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6)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15、的除外。,(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5)小公司的特殊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2、董事会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16、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董事会会议,(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2)
17、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监事会,1、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1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监事会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监事会决议,(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9、(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二)、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国
20、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2、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决定的事项(特别决议)(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发行公司债券3、组织机构(1)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2)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3)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4)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5)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6)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
21、者部分股权。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D将出资转让给E,首先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A、B、C中需要有2人以上同意才可以转让。如果A和B不同意转让,那么应该购买该出
22、资,如果既不同意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A和B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A、B都要求购买的,首先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的出资比例优先购买D转让的出资。,(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D向乙借款1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在甲公司的股权,人民人员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A、B、C在同等条件下
23、有优先购买权。A、B、C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A、B、C、D成立甲有限公司,A、B、C共持有80%的股权,D持有20%的股权。某日,甲与乙进行合并,如果A、B、C全部同意,而D投反对票不同意公司合并,但合并决议依法也是可以通过的,此时,D可以根据规定要求A、B、C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另外根据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D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D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和方式
24、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二)发起人:2200人,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资本:最低500万元(四)出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35。(五)创立大会1、创立大会召开后,不得抽回出资;2、召开条件;创立大会应有代
25、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3、召开时间;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1、性质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的职权(第99条,与股东会基本相同)3、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 公司 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4、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资本多数决原则(第104条:一股一票)股东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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