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开挖和土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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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石方开挖和土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 目的为有利于本工程土石方开挖和土方填筑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业主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以及工程设计文件、堤防工程监理手册和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2. 2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土石方开挖土方填筑工程。3. 3职责3.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过程控制。3.2. 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过程控制。3.3. 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负责该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4. 4开工许可证的申请4.1. 施工单位应在土石方开挖或土方填筑施工放样7天以前,根据设计文
2、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测量措施计划,并报监理处批准。其内容包括:(1) 开挖或土方填筑区及其周围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2) 计算放样数据;(3) 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4) 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5) 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6) 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7) 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4.2. 土石方开挖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条件和施工强度,完成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的编制,并报监理处审批,其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开挖施工布置图;(3)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
3、施工作业措施;(4)开挖面保护措施;(5)出碴、弃碴措施,碴料利用计划与碴料场堆置设计;(6)施工排水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8)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9)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10)施工安全措施;(11)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保证措施;(12)竣工报告提纲和资料目录;(13)监理处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4.3. 土石方开挖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实地放样,并将施测成果(含图)报监理处审批。4.4. 在开挖过程中需要采用爆破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7天以前完成爆破设计和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并报监理处批准。其内容包括:(1) 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和作业范围;(2)
4、 钻爆方法和设计钻爆参数;(3) 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4) 防震、防护措施;(5) 安全生产措施;(6) 其它必须报告的情况。4.5. 土方填筑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料场复查、料场规划、碾压试验及土料物理力学试验。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碾压试验调整、优化和初步确定主要填筑区的碾压参数和坡面碾压施工工艺。试验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碾压试验成果及碾压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处审批。4.6. 土方填筑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土方填筑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处审批,其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申请开工的分部工程项目,设计工程量,填筑
5、部位平面、剖面图);(2)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外道路规划;(3)分区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4)施工程序(包括填筑区、段划分,反滤排水设施及护坡工程等施工作业 程序);(5)通过碾压试验拟定的分层碾压参数(包括压实机具、行车速度、铺筑厚度、碾压方式及遍数、洒水量等);(6)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填筑形象、填筑强度与分区累积填筑工程量等);(7)施工方法(包括:卸料、铺料及碾压方式,岸坡和分区接头、接缝与结合面等特殊部位处理,边角部位的铺填、压实方法与机械设备,压实层间结合处理措施,必要时还应报送特殊条件下的填筑措施);(8)不合格填料的处理;(9)施工机械
6、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10)质量控制、检测和安全生产措施;(11)监理处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4.7.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或另行发文批复,原文件不返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及“修改后重新报送”三种。4.8. 除非施工单位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处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4.9. 监理处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4
7、.10.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处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处应返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己通过审议。5. 5施工过程监理5.1. 土石方开挖或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经监理处批准后执行。5.2. 土石方开挖或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注意做好测量工作。施工中的测量工作包括如下内容:(1
8、)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或填筑的横断面;(2)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量开挖工作量和土方填筑量的控制网点资料;(3)进度报量收方资料;(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方测量资料;(5)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它测量工作。5.3. 土石方开挖或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处可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5.4. 土石方开挖或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
9、工单位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5.5. 开挖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处,由监理处核转业主及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5.6. 当开挖过程中发生边坡滑坡,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和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监理处;(3)会同业主、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处审批后执行。
10、5.7. 土石方填筑工程施工期所有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测绘图纸,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资料,均应及时整理、校核、分类、整编成册。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将上述资料全部移交业主单位。5.8. 土方填筑必须在基础清理(开挖)和岸坡处理以及隐蔽工程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能进行填筑。填筑第一层时对局部的低洼处要按技术规范和碾压试验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补平。对于基础内的地质缺陷,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料覆盖,或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进行回填处理,或另行报经设计单位研究决定。5.9. 填筑施工应控制每层铺土厚度不大于30cm,具体厚度根据碾压试验确定,同时应
11、在每下层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5.10. 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应按实际情况划分大小适宜的单元工程并严密组织施工,保证工序衔接,流水作业,层次清楚,层面齐整,搭接密实,均衡上升。5.11. 施工单位应选派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料场和填筑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工程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5.12. 施工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的数量和方法对填筑体进行取样检查,其取样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由监理工程师指定取样地点,试验结束后,应向监理工程师及时呈报试验成果。5.13. 土方填筑质量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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