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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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水农200851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联系人: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凌刚,020-38356165)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村
2、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范围:列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范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中央和省实施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三条 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水农2004547号)标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是饮用水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有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规定的县城城关镇以下农村(含农村学校和华侨农场)人口。第四条 农
3、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一)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政策,每年在省级媒体上公示各市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计划和人数指标。 (二)各县(市、区)在向市、省上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前,应分别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计划和项目受益范围的行政村名册在县(市、区)、市级媒体上公示。 (三)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在项目受益范围应公开工程设计方案,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四)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当地媒体公开市、县(市、区)行政负责人和各工程项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并在各项目受益范围公开推选村民代表,对工程建设质量、财务进行监督。(五)各工程项目在项目受益范围树立公示墙,公开工
4、程资金筹集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第二章 工程建设标准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水量:集中供水工程人均最高日用水量标准控制在80升120升;分散供水工程人均最高日用水量标准控制在80升。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供水方式:所有乡镇和受益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项目都要建设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到户率要达到70%以上。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日供水1000吨(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七条 各县
5、(市、区)要以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及相关水利规划报告为依据,以“先急后缓、先重后轻”为原则,科学编制本县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由地级市发展改革部门会水利、财政和卫生部门批复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备案,作为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必须明确解决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人数和类型,具体到村到户。第八条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年度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和血吸虫病疫区饮水安全问题;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根据本县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组织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6、。部分规模较小(日供水500吨(含)以下)的小型集中供水及分散供水工程,可以镇为单位捆绑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分级审批。日供水5万吨(含)以上或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按基建程序报省水利厅审查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日供水5万吨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级市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日供水1000吨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同级水利部门批复;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项目由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
7、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有关批复文件均要按规定报上一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和卫生部门备案。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须进行卫生学评价。日供水3000吨(含)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卫生学评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其他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前的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由县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涉及防病改水工程的,要对项目落实到病区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一条 计划上报程序。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下一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各县发展改革、水利会财政、卫生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上报地级市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地级市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审核后
8、,于每年5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根据各市上报建议计划情况,编制下一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水利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各市报送的文件材料(报送材料一式四份,其中省水利厅2份,省发展改革委1份、省财政厅1份)包括:l.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文件;3.地方自筹资金的承诺文件;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自筹资金到位和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分解
9、下达中央投资计划,并根据省政府批复的省级水利基建投资计划方案,商省财政厅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省级建设投资计划。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自筹资金组成。省级补助资金标准为每人补助160元(单宗项目的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不超过投资总额的80),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投入比例不低于地方自筹资金的30%。地方政府按规定筹集的资金,可按各地各项工程规模的实际进行调配。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在征地、用电、水质监测等方面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创造条件。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须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项目工作经费,用
10、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技术审查、专题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和卫生学评价,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工作。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财政性资金应在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水利建设资金专户中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改变资金使用性质,不得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报帐制。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支出预算。财政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参照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按工程进度拨付。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
11、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对农民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可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给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
12、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须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将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每宗工程须明确工程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项目受益范围村民代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并任命法人代表。 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广
13、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并结合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对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人员,要严格资质审查。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推行村民代表监督,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不得改变工程规模降低工程标准,要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不得留资金缺口。第二十三条 项目变更。在省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以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对于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备案。备案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将责令整改。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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