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环科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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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目 录1总则- 1 -2术语- 2 -3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5 -3.1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5 -3.2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 6 -3.3环境监理设施- 9 -4 环境监理规划及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10 -4.1环境监理规划- 10 -4.2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11 -5 环保工程设计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13 -5.1工作依据- 13 -5.2环保工程设计阶段监理的目的及必要性- 13 -5.3环保设计监理控制程序- 14 -5.4环保设计监理工作内容- 15 -6 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16 -6.1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16 -6.2建
2、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19 -6.2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20 -6.3工地例会- 23 -6.4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24 -6.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27 -6.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29 -6.7竣工验收- 30 -6.8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环境监理工作- 31 -7 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31 -7.1工程暂停及复工- 31 -7.2工程变更的管理- 33 -7.3费用索赔的处理- 35 -7.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37 -7.5合同争议的调解- 38 -7.6合同的解除- 39 -8 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阶段环境监理资料的
3、管理- 41 -8.1环境监理资料- 41 -8.2环境监理日志- 43 -8.3环境监理月报- 44 -8.4环境监理工作总结- 46 -8.5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 46 -9 设备采购环境监理- 47 -9.1设备采购一般程序- 47 -9.2设备监造- 48 -9.3设备采购环境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环境监理资料- 51 -10 环境事故处理及风险防范措施- 53 -10.1定义- 53 -10.2处理程序- 53 -10.3风险防范措施- 54 -附录1: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本表格附录2: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范本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4、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讨论稿)1总则1.0.1根据山东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 2010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的有关规定,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水平,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污染防治措施实施、试运行及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监理工作。1.0.3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前,环境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
5、订书面建设项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试生产及竣工环保验收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环保工程施工单位之间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环境监理单位进行。1.0.4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实行环境监理总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负责制。1.0.5环境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环保工程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1.0.6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如下:(1)、复核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对不符合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设计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依法纠正或重新报批的建议;(2)、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设施
6、和对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质量情况、环保投资到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进度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管;(3)、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三同时”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补救或改进方案建议,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对试生产前应具备的试运行条件,包括人员、规章制度、风险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其符合试运行的有关规定;(5)、对试运行期间,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处理能力与实际生产产污量的匹配情况、落实启动风险应急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理。1.0.7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单位派驻建设
7、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监):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工作的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环境监理代表:经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中的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环境监理人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环境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环境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员:经过
8、环境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环境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由环境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他设计、可研材料编写,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文件。环境监理工地例会:由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工程变更: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
9、变。环境工程计量: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环境工程量计算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对环保工程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见证:由环境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由环境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巡视:环境监理人员对正在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平行检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环保工程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环保设备监造:环境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环保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10、。临时延期批准:当发生非环保工程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延期批准:当发生非环保工程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3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3.1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3.1.1环境监理单位履行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阶段的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时,必须在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现场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派出机构(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后可撤离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现场。3.1.2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规定的服
11、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3.1.3环境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环境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环境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环境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3.1.4环境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环境
12、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环保工程施工单位。3.2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3.2.1一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建设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建设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3.2.2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监)应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与环境监理单位授权,代表环境监理单位负责和组织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2、确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3、主持编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
13、案,并组织实施;4、审批行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或环境监理工作计划;5、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检查和监督环境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的进展可进行人员调整,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6、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签发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文件、指令和报告;7、主持对环保工程工艺设计的优化评审;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8、负责做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9、组织编写并签发环境监理月报、环境监理季报、环境监理年报、环境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10、主持编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并参加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内
14、部审核;11、参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评审和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12、主持整理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资料。3.2.3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行业或专业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2、负责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参与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和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编制;3、负责组织设计图纸交底、图纸会审、图纸变更等;4、对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环保方面的改进意见;5、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行业或专业环境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环境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6、审查环保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
15、本行业或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7、汇总建设项目环保投资到位情况,定期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交本行业或专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8、负责对已结束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做回顾性检查总结工作;9、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三同时”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补救或改进方案建议,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0、对试生产前应具备的试运行条件,包括人员、规章制度、风险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其符合试运行的有关规定;11、对试运行期间,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处理能力与实际生产产污量的匹配情况、落实启动风险应急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
16、理。12、根据本行业或专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环境监理日记;13、负责本行业或专业环境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环境监理月报;14、做好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3.2.4环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2、担任日常巡视检查、跟踪检查、旁站工作,做好现场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行业环境监理工程师报告;3、对巡视中发现的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问题,负责通知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方停止违规作业,并督促施工方提出整改措施方案;4、负责对整改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验收;5、复核或从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现场直接获取有关数据资料和
17、原始凭证;6、做好环境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环境监理记录;7、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初步验收和由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主持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活动;8、根据环境监理工程师的安排,做好环境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建档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3.3环境监理设施3.3.1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环境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3.3.2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监测设备和工
18、具。基本设备包括:电脑、电话、打印机、照相机、卷尺;特殊设备包括:COD快速测试仪、TSP采样器、悬浮颗粒监测仪,PH试纸,PH酸度计,声级计,实验室基本设备(滴定管、量杯等)等。3.3.3在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中,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实施环境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4 环境监理规划及环境监理实施细则4.1环境监理规划4.1.1环境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环境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4.1.2环境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环境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
19、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2、环境监理规划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主持、环境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3、编制环境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环境监理大纲、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4.1.3环境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环境监理工作范围;3、环境监理工作内容;4、环境监理工作目标;5、环境监理工作依据;6、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8、建设项目环境
20、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环境监理工作程序;10、环境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11、环境监理工作制度;12、环境监理设施;13、环境监测计划。4.1.4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环境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组织环境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4.2环境监理实施细则4.2.1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环境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建设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4.2.2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21、应在相应工程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批准;2、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由环境监理工程师编制;3、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环境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组织设计。4.2.3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的特点;2、环境监理工作的流程;3、环境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环境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4.2.4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4.2.5环境监理监测规定:环境监测按服务对象分为监督监测和监理监测。1、监督监测:环评报告和水保报告
22、中要求监测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环保或水保监测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担,具有法律作用。在环境监理方案中称为外部监测。2、监理监测:环境现场监理例行监测由本单位化验室承担,人员经培训后上岗,监测结果不具有法律作用。在环境监理方案中称为内部监测,主要监测建设项目施工期噪声、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水质以及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粉尘等监测:1)噪声:环境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Aeq)、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施工噪声等 2)水环境:pH、CODcr、SS 3)环境空气:TSP4)工业企业试生产期间的特征污染因子4.2.6监测方式外部监测按环评报告和水保报告确定的时间、地点、频次进行的定期监测。内部监测分
23、为随机抽测和例行定点常规监测。5 环保工程设计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5.1工作依据1、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有关设计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3、委托设计合同;4、委托监理合同;5.2环保工程设计阶段监理的目的及必要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复核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对不符合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设计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依法纠正或重新报批的建设。施工设计图设计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是环境监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在此期间主要进行污染防治工艺方案的审核,确保环评文件要求的环保治理设施稳定达标。5.3环保设计监理控制程序5.3.1确定工作范围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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