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一方公司)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一方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水文测验补充技术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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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一方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水文测验补充技术规定2013-08-30发布 2014-01-01实施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1水文测验补充技术规定核 准:刘东生核 定:陈松生审 查:梅军亚 陈守荣 赵蜀汉 欧应钧校 核:赵昕 张孝军 杜耀东修 编:(按笔画排序)毛北平 王琴 田岳明 石明波 许朝勇张生稳 张莉 李海源 杜亚南 杨劲林天才 姚新海 柳长征 胡焰鹏 赵东香天元 徐汉光 曹磊 黄火林 蒋建平赖厚桂水文测验产品作业文件(2013) 水文测验补充技术规定前 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水文行业规范,适应水文测验和资料整编技术的发展,满足水文测验技术创新的要求,增强水文测验和资料
2、整编的可操作性,我局组织对水文测验补充技术规定(简称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供各单位在进行水文测验和水文资料整编时施行。本技术规定修订是在总结我局近几年水文测验和资料整编的实践经验,结合水文测验方式方法技术创新,并广泛征求局属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请广大水文职工在使用过程中,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文监测管理处,以便下次修订完善时参考。本技术规定解释单位:水文监测管理处本技术规定主编单位:水文监测管理处本技术规定参编单位: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三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汉江水文水资源勘
3、测局目 次1 总 则12 基本规定32.1 观测时间要求32.2 填写要求32.3 原始记录、计算数据的处理32.4 自动测报设备使用规定42.5 测船测验定位要求43 测 量53.1 一般规定53.2 水准测量53.3 引据水准点63.4 起点距的记法64 水位观测74.1 基面74.2 记录格式74.3 水位仪比测74.4 水位观测及极值挑选74.5 自记水位摘录及订正85 流量测验95.1 填写说明95.2 流量测验95.3 断面及断面桩点105.4 转子式流速仪比测与检定105.5 单次流量测验成果的检查与分析105.6 流速仪法测流方案选择115.7 水位级的划分115.8 几个相关
4、参数的确定115.9 使用GNSS定位的规定125.10 走航式多普勒流速仪126 悬移质泥沙测验146.1 采样器146.2 测验146.3 备样处理157 推移质及床沙测验167.1 采样器167.2 测验167.3 资料整理168 泥沙颗粒分析188.1 一般规定188.2 试样制备188.3 颗粒级配分析198.4 资料整理209 降水量观测229.1 观测要求229.2 雨量仪器型式的填写229.3 雨量计投产要求2210 水文资料整理、整编和审查2310.1 一般规定2310.2 资料整编2310.3 资料整编图表及符号2410.4 整编成果部分非刊印表格的填写2511 成果质量差
5、错标准2612 纸介质资料装订27附录A 整编成果封面及相关表格表样28附录B 水文资料整编内容及装订顺序40附录C 颗粒分析查用表及计量单位补充表42附录D 水文局流量泥沙精度类别划分与国家重要水文站名录46条 文 说 明49目次 21 总 则1.0.1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水文行业规范,适应水文测验和资料整编技术的发展,满足水文测验技术创新的要求,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委水文局所属各单位(部门)的水文测验、资料整编等工作。1.0.3 各勘测局在本辖区范围内水文测验项目所使用的自编或引进的软件,应由勘测局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测试、评审验收并报水文局备案后方可使用。1.0.4
6、以下事项应报水文局审批。1)长江委水文局所属的各类水文测站的设立、迁建、改级、裁撤。2)测站测验及整编项目的调整。3)一类精度站的流量、泥沙测验使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仪器的投产比测分析报告。4)新建缆道的设计方案。1.0.5 以下事项应报水文局备案后方可实施。1)勘测局修订或颁布的水文测验任务书。2)二、三类精度站流量、泥沙测验使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仪器的投产比测分析报告。3)勘测局编制的在其范围内执行的补充技术规定类文件。4)水位观测平台、水文测船设计方案。1.0.6 以下事项由水文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1)流量、含沙量的、型误差试验。2)泥沙站选点法(五点法及以上)测验。3)新仪器、新设备等
7、技术引进。1.0.7 汛期起止时间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划分如下:1)洞庭湖、鄱阳湖、陆水地区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2)唐白河地区4月15日至10月31日。3)汉江地区5月1日至11月15日。4)其他地区5月1日至10月15日。1.0.8 本规定依据现行的主要标准、规范制定,新颁布规范按实施时间执行。水位观测标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声学多普勒流量测验规范水文测船测验规范水文缆道测验规范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河流泥沙颗粒分析规程河流推移质泥沙及床沙测验规程降水量观测规范水面蒸发观测规范水文普通测量规范水文资料整编规范水文巡测规范水文年鉴汇编刊印规范差分全球导航系统(DGNSS)技术要求数值修约规则与极
8、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1.0.9 水文局流量泥沙精度类别划分与国家重要水文站名录见附录D。352 基本规定2.1 观测时间要求水位、水温、岸温、降水、蒸发等的观测时间与水文测验任务书规定的观测时间比较,时间相差超过10min且在30min之内时为迟(早)测,超过30min的按缺测处理。2.2 填写要求2.2.1 各类原始测验(人工或电子)记录、计算、校核应使用硬质铅笔书写(包括签名),不得使用钢笔、圆珠笔等书写。2.2.2 测验记载及整编表的填写,应逐项依次填写齐全(以月、簿、次为单位;水准测量可在每次测量记录的第一页与最后页按要求填写齐全,含签名)。2.2.3 各种资料报表,其同列当前行与上一行
9、的文字内容相同时,可使用相同符号“”,但换页、换栏时不得使用相同符号。2.2.4 各项水文测验记录、记载中年份应记至四位数,月、日、时、分各按两位数填记,不足两位应补0,如1月8日,应记为01月08日;页号、测次以及其他资料的编号均应按自然数填写。2.2.5 悬移质、推移质及床沙颗分的测验记载中,如测验断面与基本水尺断面重合时,断面名称填“基”,否则填“流量测验断面”等。2.3 原始记录、计算数据的处理2.3.1 水文测验资料各项目的人工计算,应采用四舍六入法则。2.3.2 原始记录数据,在现场发现有错误时,应用斜线将错误数据划去(划去的数据应能辨认),再在另起一行的相应栏内填写复测的正确数据
10、。2.3.3 水文作业过程中计算数据更正应规范,不得涂改、套改、擦改。2.3.4 除水文测验与资料整编的最终成果数据,以及需要作为特征数据展示或记录的特定过程数据,应按相应的取用精度进行数值修约外,其他中间过程数据不应进行修约,或者比相应取用精度所要求的位数多修约2位处理。2.4 自动测报设备使用规定2.4.1 水位、雨量自记(固存)等计量仪器产品应取得生产许可证或通过水文局组织专项采购。2.4.2 水位、雨量自记(固存)仪器允许有备份,但每站每类不应超过两台,并应标识常用与备用,常用与备用仪器均应进行检查登记,处于准用状态。2.4.3 常用仪器因故障而中断记录,应采用备用仪器的资料,无备用仪
11、器则采用人工观测资料。2.4.4 有蒸发观测项目的站,应采用雨量器或0.1mm分辨率雨量计观测日降水量。2.4.5 测站水位、雨量自记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恢复人工观测并及时修复。交通方便的测站应在12h内修复;交通不便的偏远测站应在48h内修复,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2h。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动测报设备不能运行的,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早修复。2.4.6 驻测站应观测固态降水量。2.5 测船测验定位要求使用测船进行测验的,平面定位精度应控制在半径5m范围内(潮流站可适当放宽)。3 测 量3.1 一般规定3.1.1 水准测量执行“分级管理,分级测量”原则,即基本水准点从引据水准点进行引测;校核水
12、准点从基本水准点引测;水尺零点高程从校核水准点引测。特殊情况下引据水准点可直接引测校核水准点;基本水准点可校测水尺零点。3.1.2 基本水准点高程的变动,应经2次及以上符合规定的方法测量确定,报勘测局审查批准使用,并报水文局备案。3.1.3 校核水准点高程经校测变动值超过10mm应复测,经复测证实其高程确已变动后应更改高程。校核点高程变动由勘测局批准。3.1.4 当基本水准点与校核水准点经联测发现有两个以上高程发生变动,应由其它高级水准点进行联测,分析原因并慎重处理。3.2 水准测量3.2.1 基本水准点经多年检测高程稳定,应在逢“0”、“5”年份校测一次。建立高程自校系统的测站,自校系统不少
13、于3个高程点,点与点的距离:山区应大于300m;平原地区应大于500m。自校系统应每年校测一次。3.2.2 三等水准测量前应作角检验。自动安平光学水准仪每天检校一次i角,气泡式水准仪每天上、下午各检校一次i角,作业开始后的7个工作日内,若i角较为稳定,以后每隔15天检校一次。数字水准仪,整个作业期间应在每天开测前进行i角测定。3.2.3 水尺零点高程校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倾斜式水尺在一个斜面上时,水尺零点高程测量间隔应不大于2m,如P1(0.00)、P1(2.00)、P1(4.00)等(0.00、2.00等为置尺点水尺读数)。2)对受地形条件限制的测站,水准测量视距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小于
14、2m(对三丝读数不作要求)。3)当采用水准仪直读水尺校测零点高程时,应变换仪器高度(大于0.1m)。3.2.4 大断面岸上部分测量可使用全站仪、GNSS、经纬仪极坐标交会法,应满足水文普通测量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全站仪进行高程测量时,其垂直角应控制在内;特殊情况下应控制在内。2)当岸上部分受地形限制,处于悬岩、陡坎时,可采用经纬仪极坐标交会法(必须观测正倒镜、计算平均高差)施测。3)大断面位于倾斜式水尺断面上,可借用水尺测量高程,但起点距应实测;当水尺的高程未发生变动时,起点距也可借用上一次测量成果。4)当对岸没有水准点时,水面横比降不明显的可采用水面高程传递法确定对岸起算
15、高程,水面横比降明显的采用过河水准测量。3.2.5 水下断面测量采用差分GNSS与回声测深仪配套测量时,可采用横渡法施测。3.2.6 基线校测,可使用全站仪校测,也可采用差分GNSS校测。当使用全站仪校测时,应对向观测两组,每组测读3次。基线校测的往返测量不符值应小于1/1000。3.3 引据水准点3.3.1 新设站应选用国家等水准线路设置的水准点(应有刊布的不同基面的高程成果)作为引据水准点。当测站附近没有国家刊布的水准点时,可暂使用国家水准线路未经刊布的水准点及成果;当测站附近有了国家刊布的水准点时应立即选用作引据点,接测原用引据点及测站水准点,并据以确定冻结基面和绝对基面关系差值。3.3
16、.2 当引据水准点本身发生重大变动或遭毁坏必须更换时,应尽量采用同一水准线路刊布的水准点及成果;没有同一线路,也可采用不同线路的刊布水准点成果,但应考证清楚换用后的水准点与原用引据点不同系统差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原用引据水准点发生变动或毁坏,不宜将测站基本水准点或校核水准点升级为引据水准点使用。已将测站基本水准点或校核水准点升级为引据水准点使用的站,应报水文局批准并积极寻找其它引据点。2)测站的基本水准点和校核水准点在国家水准线路施测时联测了高程,有的并刊布了高程,也不宜作引据点使用。应积极寻找其它引据点,当测站附近没有国家刊布的水准点时,拟采用的引据点应报水文局同意后方可使用。3.4
17、起点距的记法起点距小于100m取小数后一位,大于或等于100m取整数。4 水位观测4.1 基面4.1.1 采用冻结基面的测站,应考证清楚冻结基面与吴淞(资用)、黄海或“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关系。4.1.2 冻结基面与绝对基面的差值应随引据点绝对高程的变动(引据点无下沉或抬升)而变动(测站冻结基面高程不动)。4.1.3 绝对基面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时,在填记基面名称时可简写为“85基准”;采用黄海基面时,能考证清楚年份的,应注明其年份,如黄海(59)、黄海(73)等。4.2 记录格式4.2.1 水位记载表、月报表、逐日平均水位表、大断面成果表等各种表格中的水位、高程数值,同列整米数相
18、同时,从第二行起省略(换页的第一行则不能省略);若整米数小于0,不省略。4.2.2 水位观测仪器一律按仪器型号加记录(工作)方式的模式填写。4.3 水位仪比测4.3.1 在进行水位自记仪器比测时,人工观测水位可按水位自记(固存)仪器的资料记录要求用二段或四段制同步进行观测。4.3.2 水位自记(固存)仪器投产后,驻测站每周至少校核水位1次;无人值守站每月至少校核水位1次,查读并记录仪器的有关指标(如气压、电压等)。4.3.3 水位自记(固存)仪器投产比测可分水位级进行。在某水位级累计比测达30次以上,且精度符合规定,即水位比测结果满足置信水平95%的综合不确定度不应超过3cm;系统误差不应超过
19、1cm,勘测局可批准水位自记(固存)仪器在该水位级内投产。4.4 水位观测及极值挑选4.4.1 采用直立式水尺人工观测水位,观测校核水位时恰遇换尺,应进行接头比测;发现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水尺零点高程测量,其校测的时限规定:驻测站2日内,巡测站7日内,遇特殊情况应加佐证材料说明。4.4.2 人工观测水位,月最高、最低出现在月初或月末时,应插补月初00:00或月末24:00的水位,参加极值的挑选;在年最高、最低水位附近,应在基本观测段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观测次数,以确定年最高、最低水位特征值。4.5 自记水位摘录及订正4.5.1 每日08:00水位、月极值水位、峰顶峰谷水位、年开始及年结束水位、月极值
20、流量对应的水位应摘录。4.5.2 固存水位数据整理与摘录:将固存水位数据绘制成过程线,当过程线呈锯齿交错状态时,可根据水位变化趋势按中心线拟合后摘录。4.5.3 使用自记水位计的站,应消除其他项目(流量、输沙、单沙、断面)记载的相应水位与自记水位的矛盾,以自记水位作相应水位的改正,若两者的差值在5cm范围内,只作相应水位的改正,其它流量、断面等资料不作改正,但不能出现水位过程和月年极值相矛盾的不合理现象。如流量、断面的计算水位与自记水位的差值5cm时,作相应水位改正的同时,也应作相应资料的改正。4.5.4 采用自记资料成果的,人工观测记载簿中日平均水位和相应统计栏应空白。4.5.5 当自记水位
21、与校核水位相差3cm以上(风浪起伏度2级以上或受水利工程调度影响的可放宽至5cm),应每隔3060min连续观测两次,经分析,属偶然误差,则仍采用自记水位;属系统误差,则用上一次校核水位与本次校核水位按时间进行订正。5 流量测验5.1 填写说明5.1.1 测速记载表中信号数和总转数以分数形式填记,分子为流速仪总信号数,分母为总转数。采用微机程序采集信息的站,以程序设计格式为准。5.1.2 流量记载计算表中流速仪牌号及公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使用一部流速仪时,直接记入此栏。2)一次测流中使用两部或以上流速仪时,可将测速垂线多的一部填入此栏,其余在备注栏中填记,并注明各流速仪所测垂线号。5
22、.1.3 当实测流速超出流速仪使用范围时,若高速超限,此仪器应封存并立即送检;低速超限,应交待流速计算的图表,并在下次更换低流速仪。5.2 流量测验5.2.1 断面上有死水或回流的,应确定其死水或回流边界,计算死水面积或回水流量;对与河道水体联成一体的死水面积应参与断面平均水深、水面宽和断面平均流速的计算。5.2.2 测流过程中水位变化较快的山溪性河流、受闸门开启影响的闸坝站,应采用施测时的开始水位和终止水位分别查算两岸边的水边起点距;采用流速仪施测时,应记录施测垂线的时间与水位。5.2.3 借用水道断面的站,当水位涨落较快时,应在测流过程中加测水位,以推算垂线水深,并确定测点位置。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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