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气管道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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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然气长输管道标准化设计输气管道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as transmission pipeline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TS-0300EG01(第B版,报审稿)201X年X月X日发布 201X年X月X日实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为了进一步明确输气管道建设中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要求、工作方法、作业流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应,及时、准确地为工程建设提供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更好地适应输气管道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程。本规程参考了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可作为中石化集团公司输气管道岩土
2、工程勘察的指导性文件。本文件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文件起草单位:胜利油田胜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强、牟晓东、钟储汉、张向峰、徐帅陵、雷中华目 录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基本规定34 各类工程的勘察54.1 站场、阀室建(构)筑物54.2 管道线路104.3 管道穿越154.4 管道跨越194.5 隧道工程215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275.1 岩 溶275.2 滑 坡285.3 危岩和崩塌305.4 泥石流305.5 采空区315.6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325.7 活动断裂326 特殊性岩土段的线路勘察346.1 黄 土346.2 盐渍
3、岩土366.3 膨胀岩土376.4 多年冻土386.5 软 土416.6 风 沙42附录A (规范性附录)环境水和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44附录B (规范性附录)管道沿线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震液化判别45附录C (规范性附录)隧道围岩分级47本规程用词说明51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输气管道工程的站场和阀室建(构)筑物、管道线路、管道穿越、管道跨越、隧道工程等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的岩土工程勘察。输送其它介质管道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可参照执行。本规程未规定事项应参照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4、本适用于本文件。 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568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GB 5047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盐渍土地区建筑规范 SY/T 0317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324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 8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强制电流深阳极地床技术规范SY/T 0096供水水
5、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3 基本规定3.0.1 输气管道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各类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宜按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开展工作。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3.0.2 岩土工程勘察前,应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及设计委托要求,根据勘察阶段、区域及工程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工程类型,明确勘察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岩土工程勘察纲要。3.0.3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综合分析确定。3.0.4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及地基复杂程度等级,除管道线路工程外,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
6、B 50021的有关规定执行。3.0.5 管道线路工程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按表3.0.5确定。表3.0.5 管道线路工程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确定勘察等级的条件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地基复杂程度等级甲级一级任意任意一级乙级二级或三级二级丙级二级或三级三级3.0.6 土与岩石的分类和鉴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3.0.7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勘探的目的,选择适宜的钻探设备,采用合理的钻进工艺,详细记录,认真分析钻探过程和岩芯采取情况,保证钻探质量。3.0.8 岩土工程勘探、取样和回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的有关
7、规定。3.0.9 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根据工程要求和岩土性质的特点确定,具体操作和试验仪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和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的规定。3.0.10 当建(构)筑物采用桩基础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要求进行勘察。3.0.11 基坑工程,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 120,地下水较丰富时,宜进行抽水试验,并结合长期水位观测资料,提出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方案和抗浮设计水位建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3.0.12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
8、等于6度的场地,线路的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GB 50470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构)筑物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3.0.13边坡工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进行勘察。4 各类工程的勘察4.1 站场、阀室建(构)筑物4.1.1 对输气站场和阀室中建(构)筑物及设施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构)筑物上部荷载、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要求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
9、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地下水条件及不良地质作用等;2 应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3 应对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提出建议;4 应提出对建(构)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5 应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6 应对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分析评价。4.1.2 站场建(构)筑物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阀室因场地较小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构)筑物总平面图已经确定,且场地或邻近场地已有岩土工程经验或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4.1.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选场地
10、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符合下列要求:1 应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水文、气象以及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2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宜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与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3 当拟选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4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方案比选分析。4.1.4 初步勘察应对拟建工程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1 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主要工作:1)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2)初步查明地
11、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3)初步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4)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的初步评价;5)季节性冻土地区,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6)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7)当有基坑工程时应初步分析评价与基坑工程相关的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8)设计有要求时对场地整平、道路、边坡及土方工程方案提出初步建议;9)当设计有要求时,应调查场地多年洪水位高程或搜集当地已有城市防洪规划资料等,初步评价对拟建场地的影响;10)当拟建场地存在边坡,一级边坡工程宜进行专门的勘察工作,
12、其它边坡工程可与拟建建(构)筑物合并勘察,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勘察;11)对拟建(构)筑物基础类型、地基处理、岩土改造等提出初步建议。2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以加密;3)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4)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勘探点的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拟建建(构)筑物重要性、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综合确定,宜进入中等微风化层并超过基坑深度;需进行抗浮水位验算的
13、基坑,应满足抗浮锚杆的设计要求;5)对土质地基,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1.4-1确定,局部异常地段予以加密;初步勘察勘勘探孔深度可按表4.1.4-2确定。表4.1.4-1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勘探线间距勘探点间距一级(复杂)501003050二级(中等复杂)7515040100三级(简单)15030075200注:1 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工程物探。2 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表4.1.4-2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工程重要性等级一般性勘探孔控制性勘探孔一级(重要工程)1530二级(一般工程)101515
14、30三级(次要工程)6101020注:1 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2 特殊用途的勘探孔除外。4.1.5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1 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高差调整勘探孔深度;2 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钻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定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3 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碎石土、密实砂或老沉积土等坚实土层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4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控制深度。4.1.6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
15、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性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件(组)。4.1.7 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1 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的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位及变化幅度,并根据地下水复杂程度和工程需要设置长期观测井,监测水位变化;2 有基坑工程时,宜进行抽水试验,确定地层渗透系数、影响半径及涌水量等;3 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4 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进行地下水腐
16、蚀性评价。4.1.8 初步勘察根据工程特点,宜选择进行下列工程物探工作:1 为确定构造破碎带、基岩面、岩溶及古河床等,应垂直构造线布置勘探线,宜选择高密度电阻率法、电测深法、电剖面法、浅层地震法等测试方法;2 为确定场地的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类别,应进行波速测试;测试方法可采用孔内波速法或瑞雷波法,测试点(孔)数不宜少于3个。4.1.9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构)筑物或建(构)筑物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构)筑物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基础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4.1.10 详细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1 搜
17、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构)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及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分析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构)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其变形特征,必要时进行沉降验算;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8 判定水、土对建筑材料的
18、腐蚀性;9 当有压缩机等动力设备时,宜在设备基础处布置孔内波速测试,提供设计所需的地基动力特征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块体基础振动测试时,应按照设计要求提供地基刚度系数和阻尼比等动力参数,测试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 50269进行;10 一级边坡工程宜进行专门的勘察工作;11 设计要求进行深井阳极、水源井勘察时,应根据设计要求按照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强制电流深阳极地床技术规范SY/T 0096、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有关规定进行勘察。4.1.11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建(构)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
19、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构)筑物对地基的要求综合确定;土质地基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1.11确定。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点宜按建(构)筑物周边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构)筑物,可按建(构)筑物单体或建(构)筑物群的范围布置;2 同一建(构)筑物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勘探点应予以加密;3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表4.1.11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勘探点间距一级(复杂)1015二级(中等复杂)1530三级(简单)30504.1.12 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20、: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2 对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3 当有地下构筑物,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抗浮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
21、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6 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7 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桩基设计、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的要求;8 当预计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4.1.13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勘探孔数量的1/2,取土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小于6件(组);3 在地基主要受
22、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4.1.1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1 文字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2)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3)勘察方法、勘察工作布置和完成情况;4)场地自然地理条件;5)区域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6)场地岩土工程条件;7)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8)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9)场地地震效应分析评价;10)可能影响工程的不良地质作用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11)场地稳定性、均匀性和适宜性的评价;12)地基处理、边坡工程、土石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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