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勘察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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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ode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investigation and surveyingCJJ 5694主编单位: 北 京 市 勘 察 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4 年 11 月1日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1994 北 京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 338号 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1)城科字第15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勘察院主编的市政工程勘察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5694,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
2、综合勘察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月目 次1 总则2 一般规定3 城市桥涵勘察4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5 城市堤岸勘察6 城市道路勘察7 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附录A 沉井外壁与土体间的单位摩阻力附录B 岩土试验项目附录C 建筑物基底与土(岩)的摩擦系数附录D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 附: 条文说明1 总 则1.0.1 为在市政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桥涵和人行地下道、过街桥;室外给水、排水
3、和煤气、热力,以及输油、输气管道;防洪墙、防汛(坡)堤和驳岸;城市道路和广场、停车场工程的勘察。1.0.3 市政工程勘察,必须结合市政工程建设任务的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提供符合市政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勘察成果。在勘察工作中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新技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和地质学科新理论。1.0.4 市政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一 般 规 定2.0.1 市政工程勘察,应在拟建工程项目的位置或规划设计线路确定后进行,可不分阶段。当不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时,可做补充勘察。 对拟建重要市政工程的复杂地基、基坑(槽)开挖后,如工程地质条件与原
4、勘察资料不符,可能影响工程质量肘,应配合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验槽。如出现需解决的与施工有关的岩土工程问题时,尚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与监测工作。2.0.2 市政工程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及精度要求,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可在符合设计、施工要求的条件下,根据当地市政工程建设的经验和工程负责人的实际经验酌情增减。2. 0.3 市政工程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下列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 0. 3. 1 市政工程的类别; 2.0.3.2 市政工程设计对勘察任务的要求; 2. 0.3. 3 工程建设场地的地理、地质特性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2. 0.3.4 工程建设场地已有资料和
5、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的研究程度,以及当地的市政工程建设经验; 2. 0. 3.5 地基基础设计的要求和施工条件。2. 0. 4 市政工程建设场地,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地基(对开挖工程为岩上介质)的复杂程度,按表2.0.4分类。2. 0. 5 城市的桥涵、室外管道、堤岸工程勘察中,划分地基岩土类别,应按现行的国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测试点位;在交通要道或航道中进行勘探,事先应与交通管理或航运、港务监督部门取得联系,以便协调工作。2.0.11 钻探观测和测试工作完成后,应立即进行回填。一般情况可用原土或干的粘土球分层回填击实。当对隔水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水泥加膨润土(4:l)制成浆液回
6、填。探井宜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当有特殊要求时,可用低标号混凝土回填。3 城市桥涵勘察3.0.1 城市特大桥和大、中桥工程的勘察,应对桥梁工程的各墩、台和主要防护构筑物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提供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以及施工排水的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城市小型桥涵工程的勘察,应着重判明地基不均匀沉降和斜坡不稳引起桥涵变形的可能性。3.0.2 城市桥涵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图纸和资料: 3.0.2.1 附有坐标和现状地形的桥涵工程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 3.0.2.2 有关说明桥涵规模,可能采取的基础类型、尺寸、预计埋置深度、总荷载或单位荷载和结构
7、特点,以及说明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特殊要求的资料。3.0.3 城市桥涵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查明桥(涵)位区各墩台和主要防护构筑物范围内及其邻近地段的地形、地貌特征,岸边的地层结构,各类土层的性质、坡度,基岩的构造、风化程度及深度、断层的位置,破碎带宽度及填充情况和含水性,并对岸坡稳定性、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进行评价,提供验算基底抗倾覆和抗滑稳定性所需参数; 3.0.3.2 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空间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计算参数、整治措施以及隐蔽空洞对墩、台的影响; 3.0.3.3 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
8、当需采取降水措施疏于基坑或采取沉井施工方案时,尚应查明含水层的范围、颗粒组成、渗透系数和补给条件,评价承压水对基坑稳定性的影响; 3.0.3.4 查明河床的冲刷情况和深度; 3.0.3.5 判定环境水和土对桥涵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0.3.6 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如地震液化、岸边滑移等); 3.0.3.7 对特大桥、大桥和相邻跨径差别悬殊的桥梁,或当墩、台建筑在地质情况复杂、地层不均匀及承载力较低的地层上时,应提供地基变形验算参数; 3.0.3.8 当存在具有水头压力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沙、管涌的可能性; 3.0.3.9 判定
9、地基土及地下水在桥涵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3.0.3.10 当采用桩基时,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着重查明可供选择的持力层及下卧层的埋藏深度、厚度变化规律,提出桩尖持力层最佳方案的建议; (2)提供为计算单桩轴向受压容许承载力所需的桩侧各层土的极限摩阻力值、桩尖处极限承载力值、岩石单轴极限抗压强度值,当无测试数据时,应按现行交通部行标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 (3)对需计算沉降的桩基,提出沉降计算参数; (4)调查桩基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提出沉桩可能性的分析意见; (5)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 3.0.3.11 当
10、采用沉井基础时,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着重查明影响沉井施工的块石、漂石和其它障碍物以及沉井施工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在河床、岸边采用沉井施工时,尚应查明河道的流速、流量、洪水位、冻结深度,河床的冲刷、淤积和变迁情况,河床表面平整度和障碍物,人工开挖边坡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 (2)提出沉井外壁与土的摩阻力,当无测试数据时,可按附录A采用; (3)评价沉井地基承载力; (4)当沉井在软弱土层中可能产生突沉、下沉幅度过大或沉井自重较大时,应提供进行下沉稳定计算和变形验算所需参数; (5)提供沉井施工及使用期间抗浮验算所需的参数; (6)当沉并施工对井外地面、邻近建筑物可能产生开裂、沉陷等现
11、象时,应提出防护措施的建议; (7)当遇到可能产生突涌、流沙及塌坍的不稳定土层时,应提出防治措施设计及施工建议; (8)沉井可采用不排水法或排水法施工。当采用防水法施工时,应提出排水设施的要求及封底方法的建议;当采用井外降水、井内干挖时,应提出有关降水措施的建议。3.0.4 城市桥涵勘察勘探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 勘探孔的布置应按场地类别、桥涵类别和基础类型确定; 3.0.4.2 勘探孔应布置在基础轮廓线的周边或中心位置,对疏松砂类土、粉土地基,勘探孔不宜布置在基础轮廓以内,勘探孔移位应靠近基础轮廓线的周边;当需探明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才能最终确定基础类型及尺寸时,可在基础轮廓
12、线外布置勘探孔。3.0.5 城市桥涵勘察勘探孔数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 1 特大桥和大、中桥的勘探孔数量,在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类场地,每个墩、台可布置1个勘探孔,当跨径小、桥跨多或采用群桩基础时,可采取隔墩或隔桩交叉布置勘探孔;在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的类或类场地,每个墩、台不应少于2个勘探孔; 3.0.5.2 每个小型桥涵的勘探孔不宜少于2个,当桥跨较大、涵洞较长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适量增加勘探孔; 3.0.5.3 主要防护构筑物的勘探孔,可根据需要和场地类别布置; 3. 0.5.4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量增加勘探孔: (1)场地岩溶发育或有人工洞穴分布时; (2)墩、台
13、基底建于层面高差或强度差异较大的地层时; (3)基础位于隐伏的基岩面上,需查明下伏基岩面形态时; (4)为查明可能产生潜蚀、流沙、管涌、地震液化土层和断裂破碎带的影响时; (5)当采用沉井施工时; (6)为查明河床冲刷深度突变情况时。3.0.6 城市桥涵勘察勘探孔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0.6.1 特大桥和大、中桥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地基类别、地层情况、基础类型、尺寸、埋置深度及荷载大小,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 对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可按式(3.0.61)确定: H=dZn (3. 0.6l)式中H勘探孔深度(m),按整平地面高程算起; d预计基础埋置深度(m
14、); Zn地基压缩层计算厚度(m),当地基土为粘性土时,自基础底面起算至附加压力等于自重压力的20处;当地基土为软土时,自基础底面起算至附加压力等于自重压力的10处。 (2)对不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基础埋置深度以下810m,当地基土主要为软土时,应适当加深;覆盖层较薄的基岩地基的勘探孔(井)深度,应钻(挖)入中至微风化带适当深度;当河床有漂(块)石分布时,钻(挖)入基岩的深度,应超过当地漂(块)石的最大直径,以免把漂(块)石误判为基岩; 3.0.6.3 当采取降水疏干基坑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降水设计的要求,并低于基坑底面510m。3.0.7 城市桥涵勘察的取试样和测试工作
15、应符合下列要求:3.0.7.1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孔(井)数量应按地基土的均匀性、代表性和设计要求确定,一般应占勘探孔总数的23,当勘探孔总数少于3个时,每个勘探孔均应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当地基为基岩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岩性采取岩块试样;3.0.7.2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或桩基勘探孔深度以上宜为1m,但每一主要土层的土试样总数不应少于6件;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对端承桩桩底以上的土层,可适当减少;取岩块试样的竖向间距应根据需要和基岩岩性特征确定;3.0.7.3 对厚度小于1m 的夹层或透镜体是否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应根据其对地基或深基坑开挖边坡稳
16、定性的影响程度决定。但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 的夹层或透镜体,均需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3.0.7.4 岩土的试验项目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确定: 当土质不均或结构松散难以采取取土试样进行室内试验时,应进行现场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3.0.7.5 对重大桥梁工程,当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疏于基坑时,应在现场进行渗透或抽水试验;3.0.7.6 桥梁桩基的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l)应进行室内的常规物理力学试验。当需计算桩基极限摩阻力和端承力,验算下卧层强度时,还应进行三轴剪切试验;需计算桩基的沉降时,应进行固结试验,其固结压力应大于土层承受桩基的实际压力(土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
17、和); (2)必要时,应进行桩载荷试验(在有经验的地区可配合使 用动测法)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与变形特性; (3)灌注桩的成桩质量检验应采用连续钻芯法或动测法;3.0.7.7 当需要判定环境水和土对桥涵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时,应取有代表性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土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试样数量均不应少于3件。3.0.8 立交箱涵、人行地下道和人行过街桥勘察,可按有关小桥勘察的规定执行。3.0.9 城市桥涵勘察时,各类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应按现行交通部行标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4.0.1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应对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地基基础和穿越工程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
18、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深基槽开挖和排水设计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4.0.2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图纸和资料: 4.0.2.1 附有标明坐标、管道走向、桩号和现状地形的管道总平面布置图; 4.0.2.2 管道类型、基底高程、管径(或断面尺寸):设计示意图和可能采取的施工方案以及地下埋设物分布概况。4.0.3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4.0.3.1 查明沿线各地段的地质、地貌、地层结构特征、各类土层的性质、空间分布。必要时应对地基承载力进行评价;管道通过沿山或山前埋藏较浅的基岩地段,应查明对设计和施工方案有影响的基岩分布界线、埋深及其风化破碎程
19、度;管道穿越铁道、公路、河谷地段,应查明微地貌特征,穿越断面的地层结构、各土层的工程地质特性,管道穿越河谷的地段,尚应对河床、岸坡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4.0.3.2 查明沿线各地段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空间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整治措施的建议和必要的防治工程设计参数; 4.0.3.3 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当需采取施工降水疏干基坑时,尚应查明含水层范围、颗粒组成、渗透系数、补给来源,并提供施工降水设计参数,评价承压水对基坑稳定性的影响; 4.0.3.4 查明沿线各地段暗理的河、湖、沟、坑的分布范围、埋深及其覆盖层的工程地质特性;
20、 4.0.3.5 查明沿线各地段的松软地层,可能产生潜蚀、流沙、管涌和地震液化地层的分布范围、埋深、厚度及其工程地质特性; 4.0.3.6 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段,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4.0.3.7 判定环境水和土对管道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0.3.8 对可能采取明挖施工方案的深埋管道段,当在无粘性土层或粘性土层中垂直开挖超过坑壁自然稳定的临界深度时,应提供为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性计算、支护方案选择,以及基底稳定性验算所需的参数,并在基坑开挖、降水时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作出论证和评价; 4.0.3.9 当采取顶管施工时,应提供顶管设计、施工所需参数。4.0.4 城市室外管
21、道勘察应在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勘探测试工作。4.0.5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勘探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0.5.1 勘探孔应沿管道中线布置,当条件不许可时,勘探孔移位不宜超出预计开挖基坑范围;穿越铁道、公路或河谷地段的勘探孔移位不宜偏离管道中线3m; 4.0.5.2 在每个地貌单元、地貌单元交界部位、管道走向转角处均应布置勘探孔,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 4.0.5.3 在管道穿越铁道或公路的地段,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布置勘探孔;在管道穿越河谷两岸及河床,均应布置勘探孔。406 管道勘察的勘探孔间距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22、。 管道穿越暗埋的河、湖、沟、坑地段和可能产生流沙和地震液化的地段,勘探孔应适当予以加密;钻至密实土层,以判明其岩性; 4.0.7.7 当进行大型矩形、拱形砖石砌体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管道工程勘察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4.0.8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的取试样和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4.0.8.1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l)当管道穿越铁道、公路或河谷时; (2)当基底设计标高以下遇有松软地层或地震液化地层时; (3)当管道通过可能产生流沙、潜蚀、管涌或有强透水层分布的地段,并可能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疏于基坑时; (4)当需要提供为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性计算和支护方案选择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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