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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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我省“质量兴省”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海南省建筑工程“绿岛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琼建监20075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评选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优质结构工程”)的活动。第三条 “优质结构工程”是本省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最高荣誉奖。“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工作由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 申报参评“优质结构工程”,坚持企业自
2、愿的原则,经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可后,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第五条 评审“优质结构工程”要坚持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审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优良标准,应能代表本省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的先进水平。第六条 “优质结构工程”不设名额限制。凡评选结果符合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工程,均可评为“优质结构工程”。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评审范围第七条 参评“优质结构工程”的工程,必须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省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的新建工程,海口和三亚市参评工程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筑工程1、建筑面积4
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2、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含配套工程)的住宅小区工程;3、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构筑物等。二、市政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道路、桥梁、管线、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工程。第八条 本省除海口、三亚市以外的参评工程,其建设规模应达到海口、三亚市参评工程规模的一半以上。我省建设施工企业在外省承包的工程,条件满足第七条标准要求时,也可申报参评。第九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一、原有建筑物扩建、改建的工程;二、施工过程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或三级以上重
4、大安全事故的工程;三、在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工程;四、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工程;五、不符合建筑节能及违规工程。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申报程序第十条 评审机构:一、协会设立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评选“优质结构工程”的受理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二、评审办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根据专业随机抽取专家,成立“优质结构工程”初评小组;三、协会组织成立海南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负责“优质结构工程”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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