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汇编()【精品建筑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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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集团有限公司施 工 现 场 管 理 规 定(共52页) 起草日期:2010年8月 执行日期:2010年 月 日 起草部门:集团安全管理中心 起草人:*批准: 批准日期:2010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施工单位一般规定-2第三章 监理公司一般规定-6第四章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9第五章 人员管理-13第六章 车辆管理-16第七章 质量管理-19第八章 安全管理-24第九章 工期管理-29第十章 工程会议召开管理-31第十一章 工程款支付管理-33第十二章 设备、材料管理-34第十三章 设备、材料安装管理-36第十四章 施工方案、图纸变更管理-37第十五章 工程量变更签证
2、管理-38第十六章 零星工程发包管理-39第十七章 工程分包管理-40第十八章 临建设施管理-41第十九章 自控仪表、仪器送检管理-42第二十章 调试管理-42第二十一章 工程验收与移交管理-43第二十二章 附则-47附件1:施工现场物资出门审批表-49附件2:施工现场物资移交清单-50附件3:施工现场物资退回交验单-5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按期完工,杜绝或减少场内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项目建成后一次开车成功,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分)公司、合资公司、加气站;监理(或工程管理)公
3、司;设计院(或工程设计公司);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他来访需进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第二章 施工单位一般规定第三条 属外地区(指项目所在地以外)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自行到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缴纳应缴费用。否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直接代扣代缴。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将本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措施等报送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否则,不得施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认可。第五条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先在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将自购电表、水表等安装好
4、,并经我方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才可日后使用。但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第六条 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废弃物等应及时清理干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20天日历天数内将所有的临建设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能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等处理完毕, 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当天没有及时清理干净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每处处以该施工单位1000-5000元的罚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日历天数内将所有的临建设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能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等
5、清理完毕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处理,拒不清理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另请他人清理,费用由搭建设施和产生垃圾、废料的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处以该施工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处理废料时,不得将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提供设备的包装物、余料、边角料、工器具等作为自有财产变卖。已经变卖的应将所卖收入全部退回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的财务部门,同时处以该施工单位所卖收入3-5倍的罚款。第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或网络计划);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或施
6、工技术组织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4、工程施工所须主要施工机具,实物工程量,主要材料数量;5、劳动组织与劳动力动态图;6、单项安全技术方案;7、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走向,固定配电装置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集中用电设备等,以及针对性的电气安装措施;8、施工总平面图。 施工组织设计不完整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其施工组织设计不予审批,工程不得擅自开工,同时处以施工单位10000-30000元的罚款。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7、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施工单位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擅自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拒不停工的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同时由此引起工期的延长不予认可。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设计院(或工程设计公司)等单位进行工作联系,所有往来文件各单位都必须签收, 并在其有效期内妥善保管,不得涂改、遗失或损坏。同时应按文件规定完成相关内容,对文件内容有疑意的应进行书面沟通解决。 施工单位未通
8、过书面形式进行工作联系的,不予认可。送达给施工单位的文件拒不签收的,自送达之日起视为已经收到,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送达给施工单位的文件因自身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坏)的责任自负。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每周一下午5:00以前将上周天气、停电停水、材料供应、人员投入、机械投入等情况报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复核、签字、备案。未经复核、签字确认的在发生纠纷时不予认可。第十二条 根据工程现场情况,施工单位在保证质量、安全、进度的前提下如有更好的施工措施可以在实施前先向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经研究同意后实施。否则,视为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本规
9、定相关条款处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每月25日将上月工程完成情况和下月施工计划、人员(设备)投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一式三份报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未按要求报送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5000元罚款。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第十四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施工单位之间应通力协作,服从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现场有关人员或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的统一安排。拒不服从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5000-10000元罚款。第十五条 在确保安全及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施工单位应当随时接受上级
10、主管部门、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或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3000元。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自行承担包括且不限于施工现场水电费、检测费、人身伤(亡)费、不合格项目返修费、按制度规定的罚款、工程验收费以及其它还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否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代扣,同时每项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2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专职安全员、质量员如有事需要暂时离开工地一天(含)以上的,在安排好工地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后必须报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批准
11、后才能离开。 未经批准,上述人员擅自离开的,每次处以项目经理2000元罚款;项目总工程师1500元罚款;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每人800元罚款。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否则,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罚款。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图必须同现场实际完全一致。否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供,拒不提供的每处处以施工单位10000-100000元罚款。对已经交付在使用或维修时发现的,施工单位也应承担同样责任。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应遵守下列原则,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1、项目
12、经理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合同工期的90%。项目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施工单位6000-8000元罚款。2、因我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延长工期实际天数的80%。项目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仍然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施工单位3000-5000元罚款。3、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在延长期间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
13、少一天处以施工单位10000-15000元罚款。第三章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签署施工单位申请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证书;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的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每项处以监理公司3000-5000元的罚款。处
14、罚达5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监理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实际损失的全部责任。第二十二条 隐蔽工程在签署意见前应查明工程部位和实物工程量、施工材料所用标准以及尺寸误差是否合格等不得简单签署“合格”、“按图纸施工”等字句。否则,每次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1000-50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填写隐蔽工程记录,监理工程师应当制止下道工序施工,未经检查擅自隐蔽的工程,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在记录上签证。 监理工程师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每次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5000-80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基础、主体
15、工程、储罐、压力管道等分项完工时,要分别组织中间验收,汇同有关部门对质量等级作出评定意见。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照国家、行业规范、规定、条例等的要求进行原材料的有见证送检。送检由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的送检见证人和施工单位现场质检员共同按要求进行取样并送检。 监理工程师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每次处以监理(工程管理)公司4000-80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必须有现场监理的施工协调会记录、财务申请与拨付签证记录、质量安全问题及处理结果记录、过程记录、竣工记录等。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的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
16、,每次每项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4000-6000元的罚款。处罚达5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监理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必须实行巡回检查、监理旁站、单项工程中间验收、监理自检自评等制度,同时建立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的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每项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3000-5000元的罚款。处罚达5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
17、(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监理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否则,对每个分项单独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10000-200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否则,每次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2000-4000元罚款。第三十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不断巡
18、视现场。不得在施工单位收工前下班,如施工单位加班,现场应至少有一名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值班,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监理工程师在临时建筑物、工栅、车内休息而不巡视现场或提前下班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更换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3000-5000元罚款,罚款达3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良好的从业道德,在监理工作中严把产品质量关、严格工程计量、严格价格审查、严格工程款申请审核等,不得
19、损害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的利益。否则,每发现一次将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10000-50000元罚款,罚款达2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应根据工程进展,及时委派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场,不得因派人不及时或所派人数不足而影响工作。派人不及时或所派人数不足的每次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3000-5000元罚款,罚款达2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
20、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应遵守下列原则,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1、总监理工程师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合同工期的85%。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6000-8000元罚款。2、因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总监理工程师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延长工期实际天数的80%。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3000-
21、5000元罚款。3、因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延长期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10000-12000元罚款。第四章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如需增加料场、临设、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并报经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和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
22、方可占用现场场地。否则,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或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均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暂停其它施工,待整改达到要求后才能恢复施工。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5000-10000元罚款后继续整改,否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终止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整改延误的工期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不予认可。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挂牌围栏施工制度。要具“五牌一图”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三条第八项第一款规定: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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