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柏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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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信证券”)作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柏科”、“公司”或“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美亚柏科 2011 年度规范运作的情况进行了跟踪,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美亚柏科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制度的情况(一)美亚柏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2、制人公司控股股东为郭永芳,持有公司 29.16%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郭永芳、滕达和刘祥南,其中郭永芳和滕达为母子关系。,序号3,实际控制人名称郭永芳刘祥南滕达,身份证号码R318514(0)35020319*284015P540333(6)合计,股份数(万股)1,560640-2,200,持股比例29.16%11.96%-41.12%,2、其它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序号,关联方名称李国林广州通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联关系公司股东,持有公司 14.95%股份公司股东,持有公司 14.95%股份,1,2,1,、,3、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序号,关联方名称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安全研究所有限公
3、司杭州创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 万元1000 万元,关联关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序号,关联方名称香港柏科有限公司,关联关系郭永芳之夫、滕达之父滕国平先生投资的企业,(二)美亚柏科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建设情况美亚柏科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4、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防止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20013 号)、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天健正信审(2012)特字第 020081 号)等规范性制度,与相关人员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美亚柏科已经制订了防止实际控制人及其
5、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相关制度,且前述制度在 2011 年度得到有效执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情况。,二、美亚柏科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的情况,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重大规章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并在董事会下设置了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1 年美亚柏科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正常运行,各司
6、其责,有效防范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已制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美亚柏科制定了上述制度尽可能避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损害公司利益。,保荐机构通过和相关人员访谈、查阅公司审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抽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报销单以及工资支付记录等材料进行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美亚柏科较好的执行并完善了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董事、
7、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三、美亚柏科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情,况,(一)关联交易相关制度,1、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保障关联交易定价的程序合规性和定价公允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 11 条规定:关联交易审议权限:,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但其应就相关交易事宜,及时向董事会呈交书面报告:,(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8、,(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100 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二)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关联交易事
9、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虽属于总经理、董事会有权决策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三)属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该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与程序做出了严格规定,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执行回避制度,以保证关联交易决策
10、的公允性。公司章程中第 81 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 12 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 13 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
11、表决权。关联交易应经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为关联股东:,(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交易对方或者直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 5 条第(4)项的规定);,(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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