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营改增对公路桥梁施工企业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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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营改增对公路桥梁施工企业的影响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造成税负不均衡,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为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使增值税形成一条完整的价值链,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营改增对公路桥梁施工企业的影响具体如下: 一、人工费的影响 公路桥梁施工劳务成本占建筑施工总成本的比例约15-30%。建筑劳务公司没有被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建筑劳务公司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筑企业就有约15-30%的成本无法抵扣;若被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临时用工的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自有的现场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工资由企业发放工资,也不能抵扣,营改增势必加大企业人工费的成本及税负。 二、材料费的影响 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等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等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
3、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如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也只有6%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如是公路路基填筑工程砂石料等材料费占单项成本约50%,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三、机械设备费的影响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
4、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 四、其他单项费的影响 公路桥梁施工企业按预算定额100章中的其他单项费占总预算约4-6%,100章中的费用基本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如工程保险费、临时借地费等都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五、对建筑行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资产总额的变化 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征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2.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 受到流通环节的影响,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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