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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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08年)作者:admin 来源:湖南站 浏览次数:885 更新时间:2009-11-19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造价2008487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厅制订了湖南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八月五日主题词:公路工程 计量 管理 办法 通知湖南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8月7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2、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交公路发200394号)、省人民政府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06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和独立大桥等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的新、改建工程的计量支付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工作的行业管理,其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厅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项目计
3、量支付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国省道干线公路和独立大桥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工作,各市(州)交通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交通厅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规则要求,计算拟建招标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其他项目及其相应工程量的表格。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是项目计量支付管理的依据之一,其编制应按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湘交计统字200567号)的规定进行。1、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设置:按照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内容而制定。项目如需要新增工程量
4、项、目、节编码应上报省交通厅造价管理机构核准,以保持全省公路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编码的统一性和连贯性,为全省造价指标分析、投资管理和定额测算等工作提供依据。2、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计算:按招标文件中设计资料给定的数量,通过工程量计量规则计算得到。工程量是指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所表示的建筑工程各个分项工程或结构件的实物数量。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经省交通厅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省交通厅批准。第三章 工程计量第七条 工程计量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计量的对象是符合合同文件或设计图纸或变更指令要求,已经监
5、理工程师认可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具有相应证明资料的工程。工程量计量必须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第八条 工程计量的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按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报批后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各项费用的项目。第九条 工程计量的依据包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纪要、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补充协议书、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工程变更令、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有关计量的会议纪要、索赔审批表等。第十条 工程计量的方式:1、工程达到规定的计量单位时,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提供计量所需的资料,并与其共同计量,计量周期一般不得少于一个月。2
6、、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程特殊情况增加计量的次数,但应提前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监理工程师何时对工程进行何种计量。3、承包人申请增加计量次数,应说明计量的原因、计量的工程部位和计量的时间,需得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后,才能进行。第十一条 工程计量的程序为承包人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办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业主批准。第十二条 工程计量申请的主要文件包括中间计量表、工程量计算表、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检查申请批复单、工程质量检验表及有关评定意见、工程变更令、中间交工证书和相应的竣工图纸等。第四章 证书和支付第十三条 支付是指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或设计图纸或变更指令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并经监理工
7、程师认可达到相应规范要求,而应得到的所有支付价款,包括工程价款、开工预付款、材料或设备预付款、保险费、计日工、暂定金、保留金、索赔金、价格调整、迟付款利息、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分包款等。第十四条 前期支付1、开工预付款按合同文件规定支付和扣回。2、保险按照合同规定,先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审验承包人的各项保险证明并签发支付证明。业主在接到该项支付证明和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第十五条 期中支付1、月结算由承包人在每月末,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格式填写的月结算单一式6份。该结算单包括以下项目,承包人应逐项填写清楚:(1)、开工截至本
8、月末止已完成的工程价款;(2)、自开工截至上月末已完成的(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3)、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即(1)-(2);(4)、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计日工;(5)、本月应支付的暂定金额价款;(6)、本月应支付的已进场将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预付款;(7)、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8)、费用和法规的变更发生的款额;(9)、本月应扣除的保留金和扣回的材料、设备预付款及开工预付款;(10)、根具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2、合同中途终止的结算(1)、工程如遇到战争、地震、核污染、暴乱等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特殊风险时,监理工程师帮助业主澄清下列内容
9、,同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签发合同中途停止支付证书: 承包人支付终止之日前已按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费用; 工程量清单总额支付细目的应付款项; 已经交付承包人有责任收货的、为本合同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或货物的费用; 作为已合理开支的、确实属于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款额; 由特殊风险致使本工程或材料、承包人设备、施工机械在现场或其附近或在运输过程中遭到破坏或损坏应得到的付款,以及在施工方面产生的附加费用; 承包人从现场撤离一切承包人装备的合理开支; 承包人的员工在合同终止时合理的遣返费; 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各项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业主向承包人
10、收回的其他款额。(2)、业主违约当监理工程师确认业主不能履行合同,或因业主干涉,阻扰拒绝监理工程师的支付证明致使承包人提出终止合同时,监理工程师应澄清下述内容,同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签发合同中途终止的支付证书: 本款(1)中的全部内容; 由于合同终止给承包人带来的后果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款额。(3)、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已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或承包人违反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业主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业主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
11、程。业主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它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在业主进驻现场和终止合同之后,监理工程师应通过协商和调查询问,尽快确认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的得到的或理应得到的款额,以及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材料、承包人装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3、工程交工结算在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42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交工结算单,并附下列证明文件,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后,签发中间支付证书:(1)、合同规定直到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为止,按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2)、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款项。(3)、承包人认为本合同
12、项下(整个合同)到期应付给他的各项款项的估算值,且应在完工结账单内单独填报。监理工程师应核证此支付,并报业主审批。4、支付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结算后21天(或专用条款数据表中另有规定的天数)内,应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并报业主审批。业主应该在收到该期中支付证书后21天内或在投标书附录中另有规定并以此为准的天数内,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业主应按合同规定退还履约担保给承包人。第十六条 最终支付1、在业主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28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最后结算单草案,并附上涉及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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