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减犯的教育改造问题浅的析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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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八)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三)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根据这一新的规定,被限制减刑的罪犯(以下简称限减犯)将在监狱内渡过长达二十多年漫长的牢狱生涯。对这类罪犯的教育改造,极有可能因为失去了“减刑”这一有效杠杆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对限减犯的改造,将是今后监狱工作普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
2、题。本文中,笔者将对限减犯的教育改造问题作些粗浅的析探。一、限制减刑罪犯的共性特征(一)刑期长。这部分罪犯都要在监狱里渡过二十多年的时间,漫长的刑期,不仅对罪犯自身是严峻的考验,对监狱的改造工作也是极大的挑战。(二)罪行重。司法实践中,限制减刑实际上已经成为死刑立即执行和单纯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过渡刑罚,针对的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又偏轻的案件。由此可见,限减犯的犯罪后果是很严重的,其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是重大的财产损失。(三)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死刑缓期执行同时限制减刑,这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都是实施了
3、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或者多次实施暴力性犯罪的,其犯罪都有着明显的主观故意,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罪犯自身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四)个性冲动,性格暴躁,反社会性强。限减犯均为严重的暴力犯罪,这类罪犯在人格特征方面均有明显的暴力倾向,遇事冲动,不能理智地处理问题。同时,这类罪犯大多还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常常把自己的不如意归咎为社会的不公,对他人、对社会充满敌意,有强烈的报复心,动辄采取过激的行为来报复他人、报复社会,行事不计后果,胆大妄为。二、限制减刑罪犯的危险性分析(一)易发脱逃行为。限减犯要面对的是二十多年的漫长监狱生涯,必将大大强化其通过脱逃来逃避刑罚的侥幸心理,因此,限减犯的脱逃危险要远远
4、大于其他罪犯。特别是在服刑初期,被判刑的绝望心理还未消除,对监狱的服刑生活还没有适应,再加上刚刚入狱,其错误的人生观、犯罪的心理、不良的行为方式等都还保持原样,没有经过教育和改造,采取极端方式来应对问题的可能性极大,是实施脱逃的高危时期。(二)易发袭警行为。限减犯中相当一部分人具有仇视社会、反对政府的心理特征,将自己的不如意,都归咎于社会的不公、政府的腐败等等,这种心理一旦产生就很难消除。在狱内服刑,作为监狱管理者的监狱警察,在罪犯的眼中就是“社会”和“政府”的代表,其仇视的对象自然而然地转移到了监狱警察的身上。再加上减刑无望或“遥遥无期”,必将导致其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对警察的管教不理
5、不睬,甚至会产生抵触,一旦对警察的管教不满,极易产生向监狱警察泄愤的袭警行为。(三)易发狱内案件。从罪犯个人的角度来分析,限减犯具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特征,倾向于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再加上其无所顾忌的消极心态,使得限减犯制造暴力事端的危险性相对其他罪犯要高。从监狱的环境来分析,监狱是暴力性犯罪分子集中的场所,特别是重刑犯监狱,这类罪犯占的比例相当大,是群体性暴力事件爆发的高危环境。两个方面的因素相叠加,大大增加了狱内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四)易发轻生行为。从目前罪犯轻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处境绝望,对前途失去信心;二是家庭发生较大的变故;三是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极其后悔,得
6、不到家人的原谅或自己不原谅自己;四是患上精神疾病等。对于限减犯来说,遇到以上情形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其他罪犯,因此,限减犯发生轻生行为的几率也远远大于其他罪犯。(五)易发消极怠工。劳动改造是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矫正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最有效和最重要的激励机制就是减刑,绝大多数罪犯会为了得到减刑奖励而积极劳动。但是对限减犯来说,这一激励机制失去了效用,没有了动力,自然也就没有了劳动积极性,因此,限减犯消极怠工的可能性极大。(六)易发精神障碍。首先,被判刑入狱的罪犯,其人生遇到了巨大的挫折,而与普通罪犯相比,限减犯这种挫折感则更为强烈;其次,这部分罪犯的罪行都非常严重,在犯罪时的狂躁
7、归于平静后,大部分罪犯会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极其后悔,有强烈的负罪感;第三,长期失去自由在狱内服刑,生活枯燥、紧张,与家人、与社会相对隔绝,精神较为压抑。三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极大地增加了限减犯的的情绪焦虑程度,大大提高了其发生精神障碍的几率。三、限制减刑罪犯改造问题凸显当前教育改造工作机制的“短板”(一)工作机构方面的“短板”。一是专业化师资队伍的构建尚未形成机制。当前我区监狱罪犯思想教育专职教师队伍的构建还只是探索、尝试阶段,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机制和发挥高效的作用,少数监狱单位仍然实行管教合一的课堂教育模式,担任课堂教育的教员,大多是兼职的,没有充足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备课和研究如何给罪
8、犯上好课,影响了课堂教育的质量。二是民警的责任心不够强。最主要的是观念的问题,相当部分民警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教育治本的理念,更多的是把精力放在“管住”上,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于如何教育好限减犯一筹莫展。三是民警的素质不够高。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尤其是限减犯,教育改造难度非常大,要教育好这类罪犯,需要民警有较高的素质,如渊博的知识、丰富的阅历、高超的口才等等,但是目前监狱警察队伍的现状与这一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二)考核机制方面的“短板”。突出体现在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方面。当前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主要依据司法部的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办法,该办法仅在总则第三条提到:“考评结果作为评
9、判监狱工作成效和考核监狱领导班子、监狱警察业绩的重要依据,定期予以通报。”除了明确规定予以“通报”外,对于如何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依据没有具体的规定。在第三章“考核评价”部分,规定了综合得分对应的等次,而对于每一个等次应该受到何种奖励或者处罚,没有明确规定。在当前正在大力推行的绩效考评工作中,考核结果得到了一定的应用,但是这也仅限于对单位的考核,在对警察个人的考核方面,教育改造工作考评基本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再加上教育效果本身也很难准确地进行量化考核,现实中也不可能做到对罪犯没有教育好进行问责,因此,使得教育改造工作考评对促进监狱警察抓好教育改造工作的积极性作用不大。(三)激励机制方面的“短板”。
10、突出体现在过于倚重减刑。减刑是罪犯最为关注和关心的,当前的监狱工作中,减刑就像是一把万能钥匙,应用于罪犯改造的方方面面:罪犯违规扣减刑分;罪犯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奖励减刑分;罪犯积极改造评上称号,可以折减一定的刑期等。正在广泛实行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是监狱激发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一个重大举措,但是罪犯对劳动报酬的关注度远远低于减刑。实践中,减刑几乎成了唯一的激励手段,成了罪犯服刑生活最大、甚至是唯一的目标。而对于限减犯来说,减刑的杠杆作用失效,罪犯失去了这个最为有效的目标和动力,警察也失去了这个曾经无比灵验的良方,亟待探索新的激励机制。(四)运行机制方面的“短板”。突出体现在教育改造的效果方面,这
11、也是长期困扰教育改造工作的瓶颈问题。首先,教育对象是影响教育效果的最主要的因素。教育改造的对象是罪犯,是有着稳定人格的成年人(未成年犯除外),这些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往往就是其人格与伦理道德、社会规则有着相互冲突甚至是相悖的地方,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对于限减犯来说尤为突出,这使得本就是教育改造工作中的“短板”的教育效果问题显得“短板更短”。其次,教育主体和教材也是影响教育效果的重要因素。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的主要是监狱警察,由于受到自身学识、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实际工作中监狱警察“说不过罪犯”的现象不在少数,同时,教育改造罪犯很难找到现成的教材,大部分教材都?环境也是影响教育效果的关键
12、因素。监狱是集中关押罪犯的场所,罪犯间不良行为和习气相互传染在所难免,对于限减犯来说,不但要警惕环境会影响对他们教育的效果,更要警惕他们成为影响其他罪犯教育效果的环境因素。(五)资源引进方面的“短板”。多方引进狱外教育资源,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其中最为有效的,就是罪犯亲属的帮教。但是对于限减犯来说,这一行之有效的措施,却极有可能遭遇“短板”,这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罪犯亲属方面的原因。限减犯犯下的罪行对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因此会得不到亲人的原谅,亲人们从感情上抛弃了他们,对监狱提出的帮教要求自然不会配合。另一方面是罪犯自身的原因。限减犯出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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