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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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进度。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确保危房改造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为了规范和加强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和补助资金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和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范围内使用政府补贴资金的农村牧区危房翻建、重建和加固修缮及节能示范户建筑节能工程的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
2、中央、自治区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和市、旗区两级财政预算的配套资金。 第二章 项目方案制定、补助对象与 改造方式的确定 第四条 各旗区危改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编制年度危房改造计划及实施方案和中长期危房改造规划,明确范围、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监管要求。各旗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各苏木乡(镇)、嘎查村改造户数,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适当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倾斜。在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确定后,捆绑到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占有的户数,生态移民占有的户数,移民扩镇项目以及残疾人危房改造各统筹建设的户数,涉及到的各部门要分别提出自己的实施方案
3、,位置、数量、如何建设、资金安排和项目进度。第五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实际,危房改造项目补助对象主要是居住在农村牧区危房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并辅以实施国堤沿线和公路铁路沿线的危房贫困户,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生活最贫困的农牧户。各旗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牧户自愿申请、嘎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苏木乡(镇)审核、旗区级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旗区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牧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将补助对象名单报市危改办备案。 第六条 纳入沿黄渗
4、漏区、生态移民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危房改造户,一律拆除原住房,集中新建。分散实施的危房改造户原则上房屋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集中连片建设,选择合理的集中建设地点统建。结合村庄整合、村容村貌整治,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第三章 工作流程与实施程序 第七条 每年十月份,由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结合我市生态移民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确定第二年危房改造的范围、数量、标准,将申请任务
5、上报自治区住建厅。第二年二到三月份,待自治区任务下达后,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再次召开联席会议,对旗区下达改造任务,进行工作部署。五月至十月,对旗区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督查。十一月至十二月,对旗区危房改造工作进行抽查验收,进行全市危房改造工作的总结表彰。 第八条 旗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要在每年的十月份对第二年本旗区的危房改造进行摸底,提前确定第二年的危房改造户,同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第二年在市对旗区任务下达后,开始组织实施,并于11月1日前全部完工。 第九条 危房改造项目首先由符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条件的农牧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说明自筹资金、投工投劳、建新拆旧、建筑面积等情况。
6、提供身份证、五保、低保、残疾等有关资料,此项工作由村委会布置,3月10日前提交个人申请。 第十条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危房改造户进行评议,确定危房改造户,签署意见,经公示3天后符合条件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上报乡苏木镇政府。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村委会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此项工作3月25日前上报乡苏木镇政府。 第十一条 乡苏木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户情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通过与民政部门的核对。审定符合条件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乡苏木镇政府将确定危改户名单报旗区危改办。并提供危改户资料信息,危房照片,健全纸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及时退回所在的村委
7、会,并说明原因,此项工作必须于4月20日前上报旗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旗区危改办对乡镇政府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汇总复核抽查,经核实无异议的予以确认。按照村委、乡镇提供的材料,做好危改户资料信息,危房照片的整理,健全一户一档的纸质档案;旗区城建部门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危改户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基本摸清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房数量,在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审核后,将补助对象名单报至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在当年6月15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 危房改造工程由旗区政府根据市下达
8、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乡镇苏木政府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和相关协调工作。危房改造必须在每年7月1日前全部开工,在11月1日前全部完工。工程完工后,由乡镇组织工程初验,旗区危改办对危改工程全面检查验收,数据汇总,进行自查和总结。市危改办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市危房改造工作抽查验收。工程启动后,市旗两级政府督查室、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将对危房改造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补助资金下发农户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 工程进度、质量、安全、 和农户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危房改造工程要求当年开工当年竣工,因此各旗区要提前安排下一年度的危房改造项目。同时对与农村牧区危
9、房改造工程捆绑实施的其他项目,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度要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危房改造工程当年下达任务当年全部竣工。 第十五条 市、旗区城建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各旗区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危房进行危房等级技术鉴定,出具鉴定证书。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巡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各苏木乡镇要健全和加强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能力。要指派专门管理员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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