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旧城改造中被拆迁人的权益探讨(论文).doc
《柳州市旧城改造中被拆迁人的权益探讨(论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柳州市旧城改造中被拆迁人的权益探讨(论文).doc(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1. 绪 论1.1 本论文研究的背景和目的伴随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在全国各地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大力推进。“拆迁大戏”也一再刺激着公众的眼球. 即使公众的舆论压力再大完全不能让“暴力拆迁”刹住车,反而在前阶段有愈演愈烈之势。每天的新闻总能看到哪里的拆迁又出问题了,前车之鉴并没有成为后事之师。在全国拆迁还未得到有效规范之际,国家三令五申对地方而言也只是“挠挠痒”。“我行我素”依然是部分地方政府的拆迁理念,“权力威胁”依旧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拆迁手段,“野蛮暴力”还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杀手锏。面对拆迁形式如此严峻,大多数拆迁户的权益并不能够较好的保障。近些年,柳州市也加快了对旧城区的改造,这段时间比较有名
2、的旧城改造项目就是位于柳北胜利路附近的胜利小区的旧城改造,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了这项工程。中房胜利小区项目是在旧区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建成后原有5600户近2万人搬进新居住,工程总投资约30亿元,建设用地478亩。中房胜利小区是柳州市建设于上世纪70年代最早的大板房相对集中的住宅小区,由于大板房设计标准低,小区内的生活配套设施及许多建筑已出现严重的破损。率先实施改造的第一期工程的第五村主要是华侨化纤厂、床单厂、毛巾厂、袜厂、跃进化工厂、第二棉纺厂等改制企业生活区,共2054户,住户中80%以上是改制企业的职工。1.2 本论文研究的意义本论文是在当前国内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背
3、景下。一方面,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对住房的需求不断提升,其中不乏对住宅品质高要求;另一方面,城市化推动大多数城市对老城区、旧生活区的改造,以求城市品质的提升。针对当前社会拆迁工作中,对被拆迁户权益的关注程度并不足够,以及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以此为背景,并以研究柳州市旧城改造中被拆迁人的权益为主要目的,以求探究出在柳州旧城改造的过程中,被拆迁人的权益现状和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以及如何处理被拆迁人权益的问题。1.3 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本论文主要运用房地产学科基础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同时参考相关研究材料。本论文的调研群体以柳州市胜利小区被拆迁户为主,并结合当前中房胜利小
4、区的开发状况进行研究。本论文的结构共分为三大部分。第2、3节第一部分,主要内容为调研背景与相关规定的介绍。第4节为第二部分,阐明现在柳州市旧城改造中被拆迁户的现状。第5节为第三部分,主要探讨被拆迁人的权益问题,其中涉及到被拆迁人有哪些权益易被侵犯,侵犯形式,以及如何处理拆迁人的权益问题。2. 柳州市旧城改造的背景研究22.1 柳州市旧城改造的历史根据柳州市政府网的信息,柳州市对旧城区的改造在2008年以前就已经开始了。2008年7月15日,柳州市召开市委十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明确提出柳州市新的发展战略:扎实推进“三个同步”,全面“二次创业”,努力实现“经济升级,城市转型”。“城市转型”,就
5、是针对当前区域城市之间日趋激烈的竞争态势,励精图治,奋起直追,用三年左右和更长的时间,重塑柳州形象,再振柳州雄风,实现由传统工业城市向现代工业城市转型由传统生产型城市向现代宜居城市转型,由第二产业主导型城市向第二与第三产业共同主导型城市转型,由区域中心城市向区域核心城市转型,由单一经济城市向文化、社会、生态、人民生活相协调的和谐城市转型,把柳州建设成为三次产业协调发展、经济综合实力更加雄厚、城乡统筹更加协调、文化支撑更加强劲、社会发展更加和谐、生态环境更加优美、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城市。其中,2008年的北祥新居、东祥福苑、温馨阳光工程等属于拆迁回建房工程。近段时间的旧城改造项目关注比较多的就是
6、位于柳北区的中房胜利小区。2.2 柳州市中房胜利小区旧城改造项目介绍中房胜利小区由中国房产柳州公司倾力打造。中房公司是柳州第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二十强,拥有国家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等级。中房胜利小项目位于柳北区核心地段的胜利路9号,临近风景秀美的雀山公园,规划用地470亩,总建筑面积约141万平方米,总投资约30亿元,是柳州十大民生工程,全区规模最大的住宅小区之一。开盘推出房源大于1000套,目前,中一区在建、南一区封顶。老胜利小区是柳州市建设于上世纪70年代最早的大板房相对集中的住宅小区,由于大板房设计标准低,小区内的生活配套设施及许多建筑已出现严重的破损。2008年7月,胜
7、利小区作为柳州市第二批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改造工程启动,总建设用地面积是478亩,涉及到拆迁户达5400多户。3. 柳州市被拆迁人的权益研究33.1 被拆迁人的权益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中,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现状堪忧,本应彰显政府形象的“民心工程”,却蜕变成了以赢利为目的的“扰民工程”, 房屋拆迁已演化成为最易激发矛盾、引起冲突的领域之一。目前,与被拆迁人权益相关的权益如下:(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3)依法要求拆迁人
8、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5)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协商或投票决定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6)评估结果的复核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时,均有提起复核的权利。(7)申请鉴定权:拆迁当事人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则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8)申请裁决权: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
9、法院提起诉讼。(10)依法请求回避的权利:a.请求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回避。 b.请求作出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回避。c.请求听证主持人的回避。e.请求仲裁员的回避。f.请求审判工作人员的回避。4. 柳州市旧城改造中被拆迁人的现状44.1 拆迁范围及时间安排第一次拆迁范围:该建设项目地字第45020120090004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第二号地块柳州市胜利路11号、11-1号、11-3号;胜利小区五村12栋、14栋、15栋、16栋的房屋及附属物。第一次拆迁期限:2009年9月3日至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拆迁范围:柳州市胜利小区一村1栋、2栋、10栋、19栋、综合西楼、综
10、合东楼、菜市场等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第二次拆迁期限:2010年8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4.2 被拆迁人反应的问题第一,住房面积问题。按柳政发(2008)28号2008年4月17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其中说到,建筑面积以60-70平方米为主,最小户型不小于48平方米,最大户型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而现在,在教师公寓旁新建准备安置五村居民的住户,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的住房占了绝大部分,根本没有按文件的要求执行。而且由于是电梯房,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的住房,公摊面积就达到15个平方,套内建筑面积仅为33平米。第二,房型设
11、计问题。内部房型设计远远不如原五村的房型好。原来的房屋无论是客听还是房间都是四方型的住房,非常容易摆放家具,房屋的使用率较高,而现在新建的房屋却很多都是三角形房间,到头来有很多死角是被浪费的。另外,由于一梯九户的原因,采光和通风根本无法和旧房相比,完全不在一个层次上。第三,租约公房的产权问题。胜利小区的这个工程项目原来是打着“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改造”作为旗号,那么根据这个标准,被拆迁的改制企业职工是有很多项优惠政策的。可是工程项目一但动工以后,便出现一个新标准,按照那个标准,只有由原单位统一建设的职工住房才能享受到这次改制企业职工的优惠政策。那么这样以来,胜利小区绝大多数的租约公房户都达不到这
12、一标准。第四,一万元的搬迁补偿问题。在最早宣布进行胜利小区危旧房改造的时候,是明明写着所有住户都有一万元的补偿的,并没有说无产权户不能得到这一万元的补偿。而现在政策却变成只有有产权户才能拿到一万元的补偿,而无产权户只有400元。5. 如何看被拆迁人的权益55.1 现行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的缺陷5.1.1 审核失察和疏于监管。在目前的拆迁许可证的发放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在对申请拆迁人的资质和实施拆迁的必要条件没有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形下就轻易地发放拆迁许可证,使很多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组织获得了进行拆迁的资格。而由于持有拆迁许可证就表示行政机关已经审查并认可拆迁人达到拆迁资格,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柳州市 旧城 改造 拆迁 权益 探讨 论文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649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