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实施细则.doc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实施细则.doc(2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江阴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的管理,规范我市房屋拆除施工行为,确保拆除工程规范有序,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省、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管理规定和无锡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房屋拆除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拆迁实施和房屋拆除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江阴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
2、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受市建设局委托江阴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江阴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许可管理、资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 第四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拆房施工企业承担,拆房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拆房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拆房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拆房活动。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拆房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江阴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拆房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证书的申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申报拆房施工资质证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工商行政管
3、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与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相应的自有资金和安技、材料、财务管理人员;(五)有相对固定及三证齐全(身份证、上岗证、暂住证)的熟练拆除工;(六)有健全的规章管理制度;(七)有齐全、配套的拆除施工作业设备和机具;(八)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拆房施工资质申报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申报。 第六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申报拆房施工安全资格证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已取得拆除工程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二)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
4、任人的安全生产各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人。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三)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对从事拆房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四)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必须配备与拆房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从事拆房作业,同时,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对患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拆房施工作业。 第七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每年定期审验。逾期未申请审验的,原证自行作废。 第八条 外地进市拆房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市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必须信守合同,依法
5、从事拆房活动,遵守用工制度,执行本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第三章 房屋拆除许可管理 第十条 房屋拆除工程实行许可证制度,江阴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据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中的拆除许可管理工作,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其它房屋的拆除许可管理工作。需拆除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动工前,向江阴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和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办理申报手续,取得由建设局颁发的拆除工程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实施单位申请拆除许可证明,应具有下列资料:1、房屋拆迁许可证(指需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2、提供拆房工程合同;3、拟拆除建(构)筑物的结构、体积及现状说明书或竣工图;
6、4、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5、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6、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7、拆房安监手续。未取得拆除许可证明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拆除施工。禁止越级承包施工或者转包工程施工。 第四章 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江阴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实施单位应当对拆房施工实行综合协调,按文明施工的要求检查和督促安全施工和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拆房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一)
7、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应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房屋拆除施工的安监手续。(二)拆房施工企业应根据拆房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拆房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技术方案,其拆房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必须经项目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同意,报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对特殊工程和重要地段或采用爆破等特种作业方法拆除的项目,其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等应报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三)拆除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向拆房施工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了解该项技术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四)拆房施工企业必须在工地固定场所设置下列标牌:(1)
8、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拆房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项目经理、拆(竣)工日期、监督电话;(2)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3)文明施工牌。在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安全警示标志牌,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实行封闭施工。(五)拆除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采取封闭式围挡,围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路段或临近公共场所等人流稠密的地方,应搭设钢管脚手架,其高度不得低于被拆建筑物的檐口,其它工程应采用围挡,其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拆除施工搭设的钢管脚手架,脚手架外围应采用2000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2、围护应采用彩钢板或砖围墙,如采用砖围时,应按规定砌筑,并作粉唰刷白处理。(六)拆除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和
9、有关管线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相邻建、构筑物应事先检查,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并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2、相邻管线必须经管线管理单位采取管线切断、移位或其它保护措施;3、拆除施工的机械设备、设施在作业时,必须与高压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拆房施工作业时的安全管理:(一)拆房施工作业应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或拆除方案实施。拆除建(构)筑物,通常应该自上而下按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反顺序对称进行,不得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先应采取加固或稳定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拆除工程的施工方法,可采用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种,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1、人工拆除,可适用于木结构
10、、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物;2、机械拆除,可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和地下构筑物;3、爆破拆除,可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和高耸建构筑物。当用控制爆破拆除工程时,必须经过爆破设计,对起爆点、引爆物、用药量和爆破程序进行严格计算,以确保周围建筑和人员的绝对安全。拆除建筑物一般不应采用推倒法,因特殊情况采用该方法时,遵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度的三分之一,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2、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3、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全体人员避到安全地
11、方后,方可进行。(二)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扣紧帽带。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点牢靠。如系安全带确有困难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确保安全的其它防护措施,不得冒险作业。 (三)拆房施工作业时严禁向下抛掷,拆卸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场所。施工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周围通道、沟管保持畅通,场内无积水,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人工拆除主要扬尘环节应有控制措施,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或垃圾清运,应采用湿式作业法,控制粉尘飞扬,减少环境污染。(四)在拆房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电线(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建设
12、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如发现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淹埋或人员伤亡事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五)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六)拆除工程噪声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住宅区域夜间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市政重大工程或采用爆破作业必须夜间施工的,应向拆除工程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施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江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
13、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有关措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环保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 二、房屋拆除施工方案; 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资质证书;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发的拆迁工地登记备案审批表、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单位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通知书、建设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
14、 第三条 建设单位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拆除施工进度、拆除施工作业方案和现场管理、渣土清运等措施,并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确保现场整洁等相关措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书。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指定各拆迁项目环保责任人,负责该项目审批后的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监督落实。 第五条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结合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把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工作作为拆迁管理的重要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派驻或确定,并接受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派驻工地监督员的费用由建设
15、单位负责。 第七条 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拆除施工方案中有关防治扬尘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定期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汇报工作情况。三、坚决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严重违章行为,及时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报告,按照规定和市容法规处罚。 四、执行公务时,要仪表整洁,佩带统一标志,文明管理,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第八条 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本市重要地区是指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地区,二环路以内地区以及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区。 二环路以拆迁施工现场作业(包括清运渣土)必须进行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拆除楼房的,其渣土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
16、空抛撒。 第十条 本市主要交通道路沿线、市区重要地段以及拆除房屋面积较大的拆迁工地,应当组织在晚上20点至次日6点之间进行拆除施工,并于收工前认真清理拆除现场,保证施工现场整齐有序。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应当及时采取地面硬化措施,经常洒水,防止扬尘;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完毕后,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一年的,应当对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第十二条 拆除房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长安街沿线等地段拆迁施工现场的渣土应当在1日内清运完毕;拆迁施工现场渣土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 第十三条 拆迁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必须密闭存放,及时集中分拣、回收、清运生
17、活垃圾,严禁乱倒、乱卸。 第十四条 拆除房屋渣土清运,必须使用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资质认定的运输单位及车辆。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施工单位应当在拆除房屋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16号令),向市或者区、县渣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消纳手续。 第十六条 拆除房屋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3号令)进行装载,运输车辆装载渣土不得超过槽帮上缘,并苫盖严密,槽帮挂钩灵敏有效,确保出入车辆不带泥,并按照渣土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不得泄露遗撒、尘土飞扬。第十七条 拆除房屋渣土必
18、须消纳到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核批准的渣土消纳场所或渣土管理部门指定的回填工地,严禁乱倒乱卸。第十八条 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以及城管监察、市容监察组织对违反规定及本细则的行为,必须依法制止、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于不属于本单位处罚权限范围本细则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房屋拆除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19、,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的,适用本办法。临时性房屋的拆除、违章建筑的拆除和业主自行拆除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全市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的日常管理。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公安、消防、电力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管理原则)房屋拆除施工安全
20、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五条(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规定确定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予以支付,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对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单位应当专项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发包方式)房屋拆除工程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投标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
21、门另行制定。第八条(主体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第九条(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安全责任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资料、费用等 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前款第(二)至(八)项资料向拆除房屋所在区管理
22、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确认。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工程任务情况;(二)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技术等各种措施;(四)施工平面布置图;(五)文明、安全、规范施工的实施方案,包括按照要求设置围护和各类标牌、警示,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按照要求撤离人员、清运垃圾、采取加固、拆除和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房屋拆除施工。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
23、十四条(施工单位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五条(施工人员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房屋 拆除 工程施工 管理 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6486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