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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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商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国家相关文件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经政府授权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项目拆迁阶段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贷款。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缴交土地出让金。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城市
2、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城中村等区域内原有建筑物拆除,并由其开发建设商品房的过程。第三条 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 贷款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具备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具备该项业务开办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第二章 贷款条件第六条 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或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含)以上,具备房地产
3、开发资质;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且其控股股东须符合上述规定。(三)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我行合作多年,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四)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六)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贷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批准文件。(二)已与95%(含)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订
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确保能够获得房屋拆迁许可文件。(三)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成本的30%,并须在贷款发放前投入使用。(四)项目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配套齐全,交通便捷,预计销(预)售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还款来源充足。(五)拆迁完成后应由借款人在项目地块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并进行销售。(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利率、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第八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贷款期限应与项目的拆迁周期、拆迁进度及建设计划相匹配,综合考虑项目拆迁的难易程度、项目规模大小、报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九条 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项目建成后预计销售情况等因素合理
5、确定,其中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应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金额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费和项目拆迁费需经我行测算后确定。第十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对抵(质)押担保不足或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一)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工银发200817号)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已空置3年(含)以上的商品房及闲置2年(含)以上的土地作为抵押物。(二)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为借款人集团总部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且保证人经济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定,担保能力充足。借款人须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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