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doc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doc(4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第一章 总 则 制订依据: 第一条 制订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海安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参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 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细则。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范围: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 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 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技术细则。 评估机构: 第三条 评估机构: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2、收评估的单位, 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包含三 级)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评估人员: 第四条 评估人员: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工 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负责征收评估工作的专业人 员,应当是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评估对象: 第五条 评估对象:为被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征 收合法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 (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以及除政府对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 别规定外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 限的临时建筑。
3、评估目的: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 “为 第六条 评估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 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1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 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 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 评估时点 第七条 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 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时点一致。 评估假设 第八条 评估假设: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 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 构等相同或者相
4、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 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 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评估方法: 第九条 评估方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 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 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 估;被征收房屋是工业、生产、仓储用房的,如市场交易量较少, 无法选用市场法的,应当选用成本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
5、建工 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 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 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价值标准: 第十条 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被征收房屋在 估价时点所受抵押、租赁、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价值构成: 第十一条 价值构成: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 包含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 2 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奖励。住宅和商业经营性房屋合法土地使用 面积等于或小于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价值已在房屋评估时 体现,不再单独估价。 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价值、停产停业损失等补
6、偿,由 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与评估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评估程序: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评估基本事项 并签订征收评估委托合同;2.验收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拟订 征收评估作业方案;3.到征收地点进行现场勘查、拍摄影像,做 好记录;4.根据现场查验产权资料及有关数据进行分析; 5.确定 估价方法,进行测算;6.出具分户初评结果;7.交由征收部门公 示,征求意见; 8.公示期间负责评估项目的注册估价师进行现场 说明解释;9.对确属错估的部分现场予以记录后进行修改和完善 报告;10.修正后出具分户报告和整体报告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并 由
7、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11.评估报告及相关资 料立卷、归档保管。 评估结果表达形式: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表达形式:一是在征收实施之前由征收 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前期调查,向征收部门和征收管理部门提 交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总额概算报告;二是在征收实施时由选定的 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交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及被 征收人分户补偿评估报告,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 评估结果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二章 第十四条 房屋性质认定及分类 房屋性质认定: 房屋性质认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 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
8、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 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 3 应当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房屋分类: 房屋分类:被征收房屋一般分为住宅房屋、非住 宅营业用房、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详见附件 1) 。 第三章 住宅房屋征收评估 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方法: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被征收住宅房屋适用市 场比较法的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其征收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 路线为: 1.确立评估基准。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 作为评估基准( “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要求详见附件 3) ; 2.测算基准价格。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
9、方式,采用 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 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要求 详见附件 3) 。其计算公式为: 1 n 基准价格 V0 = VS第二章 住宅房屋征收评估 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方法: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被征收住宅房屋适用市 场比较法的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其征收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 路线为: 1.确立评估基准。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 作为评估基准( “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要求详见附件 3) ; 2.测算基准价格。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方式,采用 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 准价格
10、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要求 详见附件 3) 。其计算公式为: 1 n 基准价格 V0 = VS 100 K 2 100 100 n s =1 K1 100 K 31 K 32 Vs 可比实例价格,n 为可比实例的个数; K 1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 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 100; K 2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由估价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 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相关价格 指数进行确定; K 31 可比实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 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详见附件 4) ; K 32 可比实例区位因素情况修
11、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区位因素情 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详见附件 5) 。 3.确定评估价格。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对应类型“标准样本 住宅”结合相关调整修正系数进行房地产实体、区位因素比较, 4 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1) 被征收成套住宅评估价格 Vc= 标准样本住宅分类基准价 格 V0 K 31i K 32i 100 100 (2) 被征收独门院落住宅评估价格 Vd= 标准样本住宅分类基 准价格 V0 K 31i K 32i Kd 100 100 (3) 被征收非成套住宅评估价格 Vf= 标准样本住宅分类基准 价格 V0 K 31i K 32i
12、Kf 100 100 K31i 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被征收房屋实体因 素情况修正系数(系数确定详见附件 4)。 K32i 标准样本住宅区位因素情况修正为被征收房屋区位因 素情况修正系数(系数确定详见附件 5)。 Kd 独门院落调整系数(系数确定详见附件 3)。 Kf 非成套综合修正系数,取值为 0.98。 第三章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评估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评估 征收 因案例收集等具 第十七条 非 住 宅 非 营 业 用 房 评 估 方 法 : 体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选用成本法评估(应用说明详 见附件 6) 。 成本法评估技术路线: 第十八条 成本法评估技术路线: 1. 测
13、算地价: 根据被征收非营业用房的占地范围,可选用成 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市场比较法等测算其为空地时的土地重 新取得价格 PD; 2. 确定房价:根据被征收非营业用房的建筑结构,参照附 件 6 所示重置价格标准作适当调整,确定其建筑物的重置价格 PJ; 5 3估测折旧:现场勘察并对照房屋成新因素确定表 (详 见附件 7) ,估计测算确定建筑物的折旧额 C; 4.补 偿 价 格 评 估 :根 据 房 地 产 估 价 规 范 ,考 虑 到 房 屋征收补偿评估的特点,按成本法评估的基本公式计算被 征 收 非 营 业 用 房 的 征 收 补 偿 价 格 Vi 为 : i PD PJ C 第五章 第十九
14、条 非住宅营业用房征收评估 非住宅营业用房征收评估 征收 非住宅营业用房评估方法: 非住宅营业用房评估方法:因案例收集等具体原 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适用以收益法为基础的商业街区基 准价格修正方式评估。但其中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高层商务 楼、大型超市、百货商场等适用可比实例比较修正方式或单纯收 益法方式。 第二十条 收益法评估商业街区基准价格: 收益法评估商业街区基准价格 :设定典型商铺类 营业用房为样本房(详见附件 8) 。采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营业用 房样本房的基准价格时,应采用有限期收益法公式。考虑到征收 评估的补偿性质,一般采用稳定收益情形测算,即通常采用如下 公式计算: 1 a
15、Vo = 1 ? r (1 + r ) n o 为基准价格,a 为设定样本房的年纯收益,r 为资本化率, n 为收益年期(相关系数的确定详见附件 8) 。 第二十一条 营业用房商业街区基准价格修正法评估:被征 营业用房商业街区基准价格修正法评估: 收营业用房评估适用商业街区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方式,其征收补 偿价格经过商业用途修正、商业街道路线修正和实体因素修正后 得到,其评估测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Vi = V0 V0 商 业 街区基准价格; 6 fm f 3i 100 100 100 f xy fxy商业用途修正系数( 详 见 附 件 8) ; fm商业街道路线修正系数( 详 见 附
16、 件 8) ; f3i被征收房屋实体因素修正系数( 详 见 附 件 8) 。 第六章 其他征收评估问题处理 地大于房”的评估:对被征收住宅合法土地 第二十二条 “地大于房”的评估 使用权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房屋 建筑面积的部分应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 1.“地大于房”面积 S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合法房屋建筑 面积 2.“地大于房”土地单价 W = 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住宅用地 基准地价L 当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合法用地为国有划拨性质时,L 取 0.6; 当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合法用地为国有出让性质时,L 取 1。征收原 为集体性质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时,参照国有 划
17、拨性质 L 取 0.6。 基准地价由评估机构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在用基准地 价结合有关情况评估确定,同一个项目和区域执行同一价格。 3.“地大于房”土地总价dWS 4.国有直管住宅房屋不享有“地大于房”补偿。 国有直管住宅房屋的评估: 第二十三条 国有直管住宅房屋的评估:对国有直管住宅房 屋,其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给产权人,其它部分补偿给房屋承租 人,计算方法如下: 1.用市场比较法求出被征收住宅房的价格 Vi 2.补偿给产权人的部分: Vi = Pi g S Pi被征收住宅建筑的建安单价(详见附件 4) ; g被征收住宅建筑成新率(详见附件 7) ; S 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 7 3.
18、补偿给使用人(承租人)的部分: Vi= Vi Vi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 第二十四条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 对待调换房屋的评估应采用与被征收房屋相同的评估方法进行。 划拨土地非住宅房屋评估:征收评估时涉及被 非住宅房屋评估 第二十五条 划拨土地非住宅房屋评估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合法用地为划拨性质时,非住宅房屋补偿价格 计算公式如下: Vi = V ? 0.4V jo s Vi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评估价格; V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参照出让土地性质评估价格; Vjo海安市土地基准楼面地价,V jo = 标准容积率; S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房
19、屋征收评估中,装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 饰装修及附属物等部分为独立的专项评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10) 。 第二十七 其它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 第二十七 条 其它评估 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工程 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在建工程 土地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 依据。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征收评估报告 Vj m ,Vj 为基准地价,m 为 出具报告要求: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 出具报告要求 签名盖章: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由专 签名盖章 范的规定格式,依照本细则(试行)
20、的要求出具评估报告。 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在评估报告上 签字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 内容和结论负责。 8 第三十条 报告装帧:评估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所用纸张、 报告装帧 封面、装订应有较好的质量。 第八章 征收评估工作准则 评估委托: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 评估委托 第三十一条 订评估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约定评估操作程序及时间安排等。 评估技术负责人:评估机构应确定受委托评估 第三十二条 评估技术负责人 项目的评估技术负责人,评估技术负责人最终确定评估技术方案, 并对评估方法的选用和应用以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承担技术责 任。 现场
21、勘察:评估项目均须开展现场勘察工作, 第三十三条 现场勘察 承担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派出有评估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 勘察。现场勘察记录资料是评估测算和撰写评估报告必备的基础 资料。 评估到户:评估人员应持证上岗,逐户逐项评 第三十四条 评估到户 估,做到实地勘测准确、影像资料全面、评估到户到项。 内部审核评议:评估结果须经评估机构内部审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核评议 核评议,评估机构在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负有审查、调整、复核 评估报告的技术责任。 报告提交:评估机构应在评估委托协议约定的 第三十六条 报告提交 时间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正式的分户评估报告,并由房屋征 收部门安排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评
22、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分户评 估报告需经含项目评估技术负责人在内不少于两名的注册房地产 估价师签字认可。 第三十七 报告解释与答疑: 第三十七 条 报告解释与答疑:评估机构评估技术负责人及 其他评估专业人员负有解释评估报告技术问题,接受征收当事人 就评估报告相关问题咨询和质疑的义务,并负有向征收评估专家 委员会报告情况和答复技术质询的义务。 9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评估资料存档 整理存档内容: 整理存档内容:评估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原 件或复印件)与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共同整理存档。 1.评估委托合同; 2.征收决定公告; 3.评估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 料; 4.评估对
23、象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5.标准样本房屋、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6.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7.与评估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年。 第十章 第四十条 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 特种业务:征收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 特种业务 电设备搬迁、工程造价分析等特殊专业技术工作的,评估机构可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协助评估。 第四十二条 处理。 第四十三条 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 第四十四条 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本技术细则(试行)自公布之日起 10 保存期限: 保存期限: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一般应保留十 期限 附 则 细则附件:附件系本技术细则(试行)的
24、必要组 细则附件 其它情况处理: 其它情况处理:本技术细则(试行)未能涵盖 的其它征收评估情况,按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 细则解释: 细则解释:本技术细则(试行)由市房屋征收 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评估。 附件: 1.被征收房屋分类及其说明 2.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3.标准样本住宅的条件设定及可比实例选择的具体要求 4.住宅房屋实体因素(K31、K31i)修正说明表 5.住宅房屋区位因素(K32、K32i)修正说明表 6.非营业用房及其成本法评估说明 7.房 屋 成 新 因 素 确 定 表 8.营业用房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有土地 房屋 征收 评估 技术 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6482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