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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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郊区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地区和工矿区危险房屋的鉴定和修缮管理,均须遵守规定和本规定。第三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自管房较多的单位,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可以设置相应的鉴定机构,负责本单位自管房屋的安全鉴定,并接受所在地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具
2、体标准和条件,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定。第五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市级鉴定机构)负责多层、高层楼房和跨度大于12米单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会同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对文物古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级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区、县级鉴定机构负责其他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区、县或单位的鉴定机构对所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有困难或有争议时,可会同或移交市级鉴定机构鉴定。单位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须报区、县级鉴定机构复核。第六条要求房屋鉴定,应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提出下列证件和有关技术资料:(一)房屋所有
3、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契证、建筑执照等证件。(二)房屋使用人须提交房屋租赁契约、房屋准住证或其他使用权证件。(三)受委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房屋所有人出具的书面证明。鉴定机构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之日起12日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第七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鉴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房屋安全鉴定按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范执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房屋抗震鉴定,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执行。(二)现场鉴定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进行。鉴定人员须认真查阅有关技术资料,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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