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北大街西延综合改造(一期)项目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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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北大街西延综合改造(一期)项目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意见征求稿)为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地做好三北大街西延综合改造(一期)项目被拆迁人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工作,根据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关于慈溪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慈溪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选房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拆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三北大街西延综合改造(一期)项目已与拆迁人签订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二、安置房源情况本次安置房源位于浒山街道鸣北小区,24#、25#、26#、28#、29
2、#、30#、33#、34#、38#、39#,共计10幢442套。套型包括:大套系270套(细分为多层136套型120套、高层139套型120套、多层复式172套型30套),中套系140套(细分为多层复式106套型12套、多层82套型48套、高层85套型80套),另有小套系32套(细分为高层36套型16套、高层42套型16套),具体详见附件二。其中多层住宅第一层安置房源和小套系安置房源优先用于特殊情况的安置。三、安置房配对套型确定安置房配对前,拆迁人应在指挥部公布安置房源情况,包括拟安置房源的幢数、幢号、套型、套数、实际建筑面积和抵扣可安置面积、结算价格等,以及主体房附属的车位、杂物间等搭配情况
3、和结算价格,被拆迁人可自行前往安置区查看安置房源情况。(一)在拆迁人组织抽签前,被拆迁人应按安置房选择规定(详见附件一)完成安置房细分套型的配对方案,由经过资格确定后的被拆迁人(或被委托人,下同)书面确定本户拟选择的安置房细分套型和套数。安置房选房配对操作细则详见附件三。(二)安置房选房原则1、安置房组合根据“立足现状、套数就少、面积就近、主力套型优先”的原则确定。2、被拆迁人总可安置面积不足于安置实际最小套型房源面积的,以实际最小套型房源安置。3、被拆迁人总可安置面积大于最小套型面积的,按照安置房选择规定(详见附件一)确定安置房组合。4、安置房附属的车位、杂物间,由拆迁人搭配主体房确定,与主
4、体房源同时公布,不再另行选择。5、原则上确保每一份调产安置协议选择一套多层安置房,包括由特殊情况优先取得的底层安置房。(无匹配房型的除外)。安置房细分套型配对时,被拆迁人的第一套多层安置房选房意愿予以优先满足,即在所有被拆迁人确定各自的安置房配对方案后,如某一多层安置房细分套型的需求数不大于安置房源供应数的,则已配对该细分套型的被拆迁人的意愿予以满足;如需求数大于供应数的,则组织该细分套型选择权的抽签。未抽中或放弃选择权的被拆迁人应在优先满足第一套多层安置房选房意愿后尚有剩余的多层细分套型房源中重新选择。若配对方案需要调整的被拆迁人再次确定各自配对方案后仍然有细分套型的需求数大于供应数的,拆迁
5、人将继续组织该细分套型选择权的抽签,直至所有被拆迁人选择的各细分套型安置房需求数量均不超过相应套型安置房实际数量。6、被拆迁人按安置房选择规定选择的安置房细分套型总面积不得超过其总可安置面积30平方米。被拆迁人按照所确定的拆迁安置房选房实施方案完成必选套系选择后,其剩余可安置面积不足实际剩余房源中最小套型面积的,可不再选房,实行货币结算。四、资格确定参加本次安置房配对、抽签及结果确认的,原则上是三北大街西延综合改造(一期)项目已与拆迁人签订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参加的,须填写委托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前办理相关审核备案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6、:(一)被拆迁人本人参加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协议原件;(二)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参加的,由动迁指挥部工作人员见证,当场出具委托书,并将双方身份证、委托书复印留存。安置房配对方案由该被委托人书面确认,抽签当日凭委托书原件、协议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抽签并确认结果;(三)被拆迁人去世的,由拆迁协议涉及的安置人口共同协商确定被委托人,涉及的安置人口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如协议内无其他安置人口,则由合法继承人协商确定。被委托人确定后由动迁指挥部工作人员见证,当场出具委托书,并将各方身份证、协议、委托书复印留存,安置房配对方案由该被委托人书面确认,抽签当日凭委托书原件、协议原
7、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抽签并确认结果;(四)每一份协议原件,仅可指定一人参加安置房配对结果确认和选房抽签。五、安置房选定方式本项目安置房通过抽签的方式直接抽取安置房房号的方式一次性进行,被拆迁人根据安置房选择规定(附表一)、自身居住意愿选择套型进行配对,确定本户的选房套型及套数。抽签时,根据细分套型设置抽签箱,相同细分套型房源的门牌号码作为“安置房房号”分别放入对应抽签箱,被拆迁人根据已确认的套型,分别在相应抽签箱中抽取与所确定套数相同数量的“安置房房号”,每张“安置房房号”所对应的房子即为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六、安置房确定抽签流程为便于现场监督和事后核对,本项目安置房的确定采取公开抽签方式
8、进行,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抽签告知拆迁人应在抽签之日前5日,在项目动迁指挥部公布安置房抽签选房的时间、地点、安置房源情况等,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二)确定“抽签顺序号”按照具体协议编号从小到大顺序作为“抽签顺序号”,编号小的先抽签。(三)抽取“安置房房号”将安置房源的门牌号码设置为“安置房房号”,放入相应细分套型的抽签箱中,被拆迁人按照“抽签顺序号”,根据事先所确定的细分套型及套数,分别在对应套型抽签箱中抽取相等数量的“安置房房号”,并在抽签结果确认书上签字。签字确认采取抽一房,签一房的办法。对于已抽签,但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公证处现场公证后予以确认。(四)抽签过程由市监察局、市公证处现
9、场监督和公正。(五)抽签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场公布抽签结果,并在二日内在指挥部及社区公示栏予以公示。七、价格结算标准(一)选择多层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基本造价优惠30%的额度进行结算;选择高层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基本造价优惠45%的额度进行结算,其余可安置面积按照基本造价进行结算。(二)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计算。(三)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
10、格结算,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四)按基本造价和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的安置房价格,应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具体按关于公布中心城区三大综合改造区块一期拆迁补偿所涉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及相关价格标准的通知(慈发改价20095号)规定执行。(五)安置房屋底层杂物间按基本造价优惠20%结算,结算金额不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六)车位结算价格为4万元/只。(七)被拆迁人部分可安置面积已按规定货币结算的,应按其可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比例分摊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享受基本造价结算优惠时,做相应扣减。(八)对安置到高层配电梯住宅的被拆迁人,安置时每套可增加7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房价,计入
11、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九)复式住宅6楼面积按40 %从可安置面积中扣减,其余60%面积按基本造价结合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结算,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八、相关费用及安置房交付(一)被拆迁人应自签署抽签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与拆迁人签订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相互结清差价。如拆迁人负有差价支付义务的,拆迁人应在支付差价的同时将安置房交付给被拆迁人;如被拆迁人负有差价支付义务的,拆迁人应自被拆迁人付清差价之日起3日内将安置房交付给被拆迁人。(二)交付使用时,被拆迁人应向物业公司缴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
12、执行。(三)安置房交付方式为交付安置房钥匙。(四)安置房产权证由被拆迁人按照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规定的要求自行办理。九、特殊情况的处理(一)对于被拆迁人家庭可安置人口中有 70周岁(1943年8月(含)前出生)以上老人、腿脚残疾、长期因病卧床不起等特殊情况的,在房源情况等公布后5日内,经被拆迁人申请,拆迁人确认后,可优先选择一套多层住宅第一层安置房源,具体操作办法详见附件三。(二)小套型安置房,在确保可安置面积50(含)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人安置的情况下,剩余房源可供所有被拆迁人选择(该套型不作为实际剩余房源中最小套型)。(三)被拆迁人完成安置房配对但未按拆迁人通知时间参加选房抽签的,由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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