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三旧”改造项目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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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银峰路改扩建工程(八尺江桥-那元路口)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南宁市土地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城建计划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需对南宁市银峰路改扩建工程(八尺江桥-那元路口)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一、项目概况南宁市银峰路改扩建工程(八尺江桥-那元路口)项目位于银峰路。土地级别工业五级,住宅五级,商业五级。经初步调查,项目被征收房屋面积约22925.60平方米;其中住宅约5647.77平方米,非住宅约1
2、7277.83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20户,被征收单位10个。二、房屋征收范围八尺江路:3、5、6、8号。银峰路:7、9、36、40、42、46、52、58、202、206、208、210、212、216、218、220、222、226、228、230、232、236、238、240、242、246、248、258、260、262、266、272号。上述房屋征收的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规划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张贴地点:南宁市邕宁区银峰路202号),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地址:
3、邕宁区银峰路32号、联系电话:0771-474723923)。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协调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邕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四、房屋征收的补偿原则与内容(一)房屋征收补偿原则:1、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生效,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
4、、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3、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二)补偿具体内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五、征收评估(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
5、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邕宁城区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六、补偿的方式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两种方式。(一)选择货币补偿的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2、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购买
6、拆迁安置小区房屋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3、被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的,可以在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格基础上增加20%的货币补偿。4、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5、被征收房屋为车间、厂房、仓库等工业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二)选择产权调换的1、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的,调换的房屋原则上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本城区拆迁安置小区安排,本项目的拆迁安置小区初步定在邕宁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江滨小区)和水岸明珠小区。被
7、征收房屋为完全产权,而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为不完全产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费用,房产部门按完全产权房屋给予办理产权手续,相关部门给予配合。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调换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2、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3、租住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住户,原则上由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产权人提供房源予以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按规定购买保障性住房。七、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一)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补偿。(二)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房改房、集资房、
8、单位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拆迁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70%给予补偿;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予补偿。(三)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该拆迁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95%补偿。(四)房屋建造年份的确认1、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或航拍图和规划路网图等确认。2、通过本款第1点无法确定建造年份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五)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1、根据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9、。2、根据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3、征收当事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5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造成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无法认定的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八、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一)2004年1月1日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该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评估价格的70%给予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60%给予补偿。属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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