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最新城中村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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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1246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属有关部门:城中村改造推进四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带下,城中村改造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项目规划管理、征地拆迁、土地交易等工作,确保改造项目稳步推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坚持城中村改造的目标不动摇(一)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城中村改造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一项民生工程、幸福工程、德政工程。要继续把城中村改造作为全市的重点工作认真加以落实,要构建以城中村改造为重点的昆明城市更新改造体系 ,以
2、保障群众利益、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为目标,以加快安置房建设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推进过程中,要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增强企业、动迁户参与城中村改造的信心。市规划、国土、住建、财政、审计、环保、滇管、水务、园林绿化、消防、防震减灾、人防、土地储备等部门要成立城中村改造协调推进小组,加强服务,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二)2012年5月1日前已发布拆迁通告、拆迁安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率达50%以上,或在片区空地启动安置房建设但老村未启动拆迁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已实质拆迁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拆迁,并启动安置房及公建配套设施建
3、设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土地出让交易,70%的城中村安置房封顶断水,80%的动迁户现实安置;力争到2014年,全部完成动迁户的安置工作。在完成有形改造的同时,同步开展村民的身份转换,实施村民就业培训等工作。个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按照以上目标,倒排工期,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未进入实质拆迁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市(区)及投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模式,提出相应的推进计划,力争在“十二五”末完成改造工作。二、 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管理(一)市规划局、各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区)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应结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
4、中村的位置、现状和未来发展的定位,把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和技术指标问题放到整个城市规划的层面上来把握,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改造的引导作用,统筹“退二进三”、市场搬迁、旧城改造等城市更新内容,实现项目规划成片区统筹研究,成片区推进实施。根据城中村的区位等要素,研究和确定适宜发展的优势、特色产业,突出改造项目区位、文化特色,实施重大项目、大产业带动,建设城市中心、次中心,科学规划,避免产业趋向。(二)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城中村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1.规划方案已通过市规委会审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地上总建筑规模不突破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方案指标,且符合国
5、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市规划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对规划方案进行优化调整。2.土地已出让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申报方案总体技术经济指标不突破规划条件,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各分地块指标之间可以进行调整平衡。3.规划方案已批准并取得规划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市规划局可按照企业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地块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已取得土地证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若存在单地块净用地面积大于50亩或单地块地上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情况,市规划局可根据规划方案中的内部机动车路网,对单地块进行适当划分后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市储委会已同意土地供应方案的城中村改造
6、项目,辖区政府可作为主体向市规划局申报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等工作,以缩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时间,加快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推进。(三)城中村改造及其他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批中不再将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宅配建比例作为必须审查的内容。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再另行配建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开发企业应当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 三、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 (一)按照统筹安排、积极推进、确保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城中村改造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实行“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改造一个、成功一个”的动态管理。规划方案未通过审批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得启动拆迁工作:
7、改造片区90%以上的村民和70%以上的居民不同意改造的,不得启动拆迁工作:70%的征地拆迁安置保证金未缴纳到指定监管账户的,不得启动拆迁工作。 (二)在实施征地拆迁时,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社会投资人的资金监管,依法、遵规、履程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保证补偿金及时足额兑现到每一户被拆迁群众手中,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三)项目确需分期改造和分期供地的,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在充分考虑分期供地成本分摊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适度分摊、相对均衡的原则,由社会投资人向各区政府(管委会)提交书面承诺,并交纳相应的保证金后,可批准实施分期改造和分期供地。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将未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公建配套建设
8、费用统筹考虑后,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具体保证金数额。(四)各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拆除工程审核制度,对城中村项目拆除工程实施单位强制实行拆除工程方案设计、安全生产组织方案和安全监理等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做到安全、文明、规范施工。四、统筹城中村改造项目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关系对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继续执行原流程和规定;对2009年12月31日后通过规划审批已实质启动拆迁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为加快土地供应和回迁房建设,在土地成本审核认定和交易组价上可按照区组价、区审计、市备案原则办理,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委托交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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