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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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支持、积极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范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工作,根据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科研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新型墙材项目”)进行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基金补助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基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省
2、财政厅负责专项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新型墙材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专项基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补助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省级专项基金补助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工作有显著促进作用; (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设备及土建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应用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四)项目生产或应用的产品列入江西省新型
3、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 (五)设区市对新型墙材生产或应用项目的专项基金补助已拨付到位。 第六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单位应一式三份填报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概况和可行性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和当年支付的利息清单(复印件); (四)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热工性能检测报告; (五)项目生产、应用和科研开发的产品对资源节约、新型墙材发展和建筑工程造价、功能的影响分析; (六)新型墙材应用项目的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新型墙体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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