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榨菜:公司章程(2011年9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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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三节 独立董事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章 合
2、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0,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国资200
3、8164 号)批复同意,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31 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500102000008342。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10 年 11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名称: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ongqing Fuling Zhacai Group Co.,Ltd.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 29 号;邮政编码:40
4、8000。,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500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5、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高素质经营、高质量管理、高经营效益、高效生产率,使公司、股东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投资收益。,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销售蔬菜制品(酱腌菜、,其他蔬菜制品);普通货运;生产、加工调味
6、料(限分公司经营),批发、零售预包装,-,1,食品(限分公司经营);榨菜原料收购、仓储;企业生产产品出口。(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核准内容为准),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公司由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有限公司
7、整体变更设立的,公司的,发起人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赐发实业有限公司、周斌全、向瑞玺、肖大波、赵平、毛翔、童敏、张显海、贺云川、黄正坤以其分别持有的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 5860 万股、805万股、3220 万股、460 万股、552 万股、84.6227 万股、84.6227 万股、84.6227 万股、84.6227 万股、37.1514 万股、84.6227 万股、84.6227 万股、53.1124 万股的股份。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已认缴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8、,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55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9、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2,(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10、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依法可以转让。,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1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12、。,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3,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
13、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14、、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时,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种类、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
15、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4,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16、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17、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或股权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18、、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若出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资产占用情况,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即一旦发现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偿的,董事会通过诉讼程序变现股权偿还被侵占的资金资产。(一)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资产占用、资金资产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工作;(二)若发生资金资产占用情况,应依照以下程序处理:1发现资金资产占用时,财务负责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向董事长书面报告资金资产占用相
19、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金数额、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臵、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2董事长根据书面报告,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安排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向人民法,-,5,院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宜。若控股股东无法在十五日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司法程序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被侵占的资金资产;3董事会秘书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若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情节严重者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
20、其刑事责任。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
21、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22、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6,(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23、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24、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25、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7,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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