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改革试点培训(银行版)(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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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2,提 要,一、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解读二、业务系统操作及注意事项三、现场答疑,3,一、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解读,1、法规制定原则2、政策解读3、政策实施效果4、具体内容及业务操作流程,4,1、法规制定原则,注重便利化。简化进口付汇手续,降低企业成本,方便企业经营。改革后,约95%企业的正常进口付汇业务,企业无需到外汇局办理现场核销手续;全面取消银行货到付款业务的逐笔联网核查操作。实施均衡管理。合理引导外汇资金跨境流动,以企业(地区、行业、经济类型)为主体,按照“资金多流出”(预付汇)和“资金多流入”(延期付汇、不付汇
2、)两种情况对进口付汇实施非现场监测和预警。风险可控。在外汇形势发生变化以及贸易主体实施不当行为时,外汇局能够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新制度明确了对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预警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和考核,对异常情况进行排查,并通过分类管理手段对相关主体的业务行为进行控制和限制,具体措施包括事前的逐笔登记、事后的逐笔核查报告以及增加真实性审核凭证要求等等。,5,进口改革在全国推广后,名录管理实行全国大一统管理,跨省异地付汇不再进行进口付汇备案。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跨省到非试点地区银行,或非试点地区企业跨省到试点地区银行办理付汇业务需办理备案。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中国电子
3、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必要时也可进行网上查询。外汇局对企业进口付汇实行总量比对,非现场核查。对非现场指标出现五种异常情况的企业实行现场核查。对企业实行考核分类管理,按不同分类采取不同管理措施。进口单位付汇后按规定期限到货,进口到货后按合同约定付汇。进口代理业务只能由代理方进口和购付汇,委托方不得购付汇。银行对于货到付款不再办理核销手续,企业退出核销程序。,2、政策解读,6,3、政策实施效果,与现行制度相比,新制度在管理理念的转变、管理方式的创新和管理手段的提升等方面都有质的突破和飞跃。,7,政策实施效果,8,政策实施效果(续),9,10,3、具体内容及业务操作
4、流程,名录管理进口付汇业务管理非现场总量核查以及监测预警管理现场核查管理分类管理,11,名录管理,名录登记 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登记管理,企业在初次办理付汇时需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改革后,过去分散于各地的进口付汇名录统一为全国性的电子名录,企业异地付汇不必再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培育期管理 本着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对新企业进行必要的事前业务培训后,准予其列入名录。同时,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设定三个月的培育期,培育期内要求企业事后到外汇局逐笔报告,加强业务指导,以便新企业熟知非现场总量核查管理内容。签署确认书 企业申请办理名录登记时需要签订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业务确认书,进一步明确其必须遵
5、守和履行的义务。,12,名录申请,1、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签发的批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个人有效证明);6、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13,名录注销1、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2、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外贸经营权;3、连续两年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4、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
6、况。,14,进口付汇业务管理原则,完善真实性审核 结合分类管理措施,完善银行贸易售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审核操作,明确不同结算方式、贸易方式项下付汇需审核的单证。实施登记管理 对不在名录、考核为“三类进口单位”以及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实行事前登记管理,达到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实施逐笔报告管理 对考核等级为“二类进口单位”、列入名录三个月以内的新名录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以及少数特殊的进口付汇业务(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和进口项下退汇)实行事后逐笔报告管理,加强跟踪监管。,15,进口付汇业务范围(1)向境外支付货款;(2)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
7、以及境 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 结转项下境内付款;(3)其他贸易项下付款。,16,对进口项下的售汇根据贸易方式分为可以售汇、有条件售汇和不得售汇。凡不得对外售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报关单,银行不得凭以办理售汇手续。可售汇 有条件售汇 不得售汇,17,有条件对外售(付)汇,18,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审核单证规定,货到付款方式:,进口合同 进口货物报关单 商业发票等商业单证,19,境外承包工程项下付汇审核凭证1、不同结算方式单证;2、工程承包协议;3、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转口贸易付汇审核凭证,20,21,凭证审核注意事项,取消联网核查后,对于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报关单的“单价数量”的金额不等情
8、况下,进口单位对外付汇不得超过报关单成交总价。货到汇款项下付汇时,银行需在申报单上填写报关单号。当一笔报关单部分付汇时,银行需在报关单上标注本次付汇金额、币种和日期,加盖业务公章。细则第四十四条要求银行留存企业办理业务凭证的复印件,对于多次付汇的货到付款时,银行同时在报关单正本和复印件上签注盖章后留存复印件。货到汇款项下以前已付但仍有余额的业务不需要联网核查。企业付汇时的币种与登记表不一致时按登记表签发日外汇局折算率套算。试点地区“XX银行货到付款已报审章”可以作废,以后单证上加盖银行柜台业务公章。,22,进口付汇登记表,需办理事前登记的进口付汇类别:1、不在名录 2、“三类进口单位”货到付款
9、方式 3、付汇单位与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23,试点期间异地付汇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规定:试点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付汇业务按现行进口核销相关规定办理。银行仍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24,进口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对于因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进口,以及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进口所形成的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核准后,银行凭登记表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25,保税区监管区域内企业付汇时无法提供相关凭
10、证和商业单据的,应按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即在付汇后90天内按规定向付汇银行补报相关单证;由付汇银行按规定办理核注结案及签注手续。保税监管区代理等相关业务应按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加工区等保税监管区域企业非保税业务适应试点办法及细则。其他业务仍执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26,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预警管理,外汇局以企业为主体,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设置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对进口付汇和货物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实施风险预警,识别异常交易和主体。监测预警指标体系由进口付汇、进口到货、总量核查、贸易融资、特殊业务以及特殊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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