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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新建、加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核)制度(2)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8)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制度(12)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审核)制度(18)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制度 (23)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核制度 (27)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制度 (33)人防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39)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制度 (45)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制度(49)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制度 (53)人防专用设备集中采购审批制度 (59)人防经费预决算审批制度 (63)人防工
2、程质量监督备案制度 (68)人防工程生产安全监督制度 (7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78)人民防空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82)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处务会议制度 (87)黑龙江省人防工程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制度 (90)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人防专用设备招标采购制度 (93)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97)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新建、加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计划处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务会参加人员、处长、会签处室负责人、主任二、审批权力行使依
3、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88号)第十四条规定:“对成片开发建设的民用建筑区,按“结建”规定集中建设的单建式地下工程,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批准(一)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二)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三)符合人防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
4、字第18号)第十七条。四、所需材料(一)项目建议书1、工程项目建议书;2、市政府意见;3、工程建设所在地的重点市人防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申请。(二)可行性研究报告1、项目建议书;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3、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4、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6份);5、工程平面图;6、工程建设所在地的重点市人防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三)初步设计文件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2、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文件;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2份);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5、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表(6份);6、工程建设所在地的重点市人防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文件申请。(四)施工图设计文件1、工程
5、初步设计批准文件;2、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2份);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表(6份);5、工程建设所在地的重点市人防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申请。(五)竣工验收备案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3份);2、工程开工报告;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五、受理 承办人A对市级人防部门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
6、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审核)权限规定不属于省人防办审批(审核)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批(审核)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送综合处核稿,呈报主任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指定人员审核;主任无法签批,由主任指定其他副主任签批;主任无法指定,由常务副主任指定其他厅级领导签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需上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二)需要征求有关处室意见的,由处长审核后转相关处室会签。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建设项目审批表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
7、网站(http:/)长期公布。项目审批(审核)结果在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审核)决定时限分别为十五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新建、加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核)工作流程图附件:新建、加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核)工作流程图受理申报材料批准项目公告审查并提出意见处长召开处务会审核发文(上报国家人防办)主任签批不符合条件退回补充
8、材料,重新申报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计划处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务会参加人员、处长、会签处室负责人、主任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三条。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批准(一)取得工程项目批准文件;(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已确定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四)已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四、所需材料(一)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5份);(二)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三)工程规划许可
9、证;(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五)使用人防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合同价的审核意见;(六)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监手续;(七)工程所在地的重点市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投资已落实和到位60%的证明。五、受理 承办人A对市级人防部门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人防办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六、审查与决定(一)
10、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后,呈报主任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指定人员审核;主任无法签批,由主任指定其他副主任签批;主任无法指定,由常务副主任指定其他厅级领导签批。(二)需要征求有关处室意见的,由处长审核后转相关处室会签。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网站(http:/)长期公布。项目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 开工报告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
11、行)。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工作流程图受理申报材料批准项目公告审查并提出意见处长召开处务会审核签章、颁发、送达主任签批不符合条件退回补充材料,重新申报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计划处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务会参加人员、处长、会签处室负责人、主任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12、地下室。”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不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可以直接查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88号)第十四条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
13、区、出口加工区、大学城、重要经济目标区、经济适用住房和旧城区)内建设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办审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要经省级人民防空部门批准。”三、审批条件和标准(一)易地建设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批准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
14、474号)第二条规定:“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2.工程项目已经批准;3.取得建设项目规
15、划许可证;4.建设单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二)易地建设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予以减免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
16、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四、所需材料(一)易地建设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3份);2.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3.工程项目批准文件;4.建设单位法人执照;5.地质报告、地下管线设施图、桩基设计文件、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平面图之一。(二)易地建设费减免1.建设单位减免缓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表(3份);2.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证明;或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证明;或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证明;或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
17、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的证明。五、受理 承办人A对市级人防部门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人防办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后,呈报主任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指定人员审核;主任无法签批,由主任指定其他副主任签
18、批;主任无法指定,由常务副主任指定其他厅级领导签批。(二)需要征求有关处室意见的,由处长审核后转相关处室会签。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申请表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网站(http:/)长期公布。项目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减免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时限分别为十五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和易
19、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工作流程图受理申报材料批准公告审查并提出意见处长召开处务会审核发文、送达主任签批不符合条件退回补充材料,重新申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计划处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务会参加人员、处长、会签处室负责人、主任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第八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20、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按以下标准核定:(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监理任务。(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三)丙
21、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四、所需材料(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六份);(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三)人防专业培训证书;(四)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五)监理业绩;(六)业务手册。五、受理 承办人A对市级人防部门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
22、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人防办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批(审核)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后,呈报主任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指定人员审核;主任无法签批,由主任指定其他副主任签批;主任无法指定,由常务副主任指定其他厅级领导签批。甲、乙级监理单位资质需上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二)需要征求有关处室意见的,由处长审核后转相关处室会签。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申请
23、表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网站(http:/)长期公布。资质审批(审核)结果在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一)甲、乙级监理资质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审核决定并上报国家人防办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二)丙级监理资质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审核)工作流程图附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审核)工作流程图受理申报材料批准公告审查并提出意见处长召开处务会审核签章、
24、颁发(或上报国家)主任签批不符合条件退回补充材料,重新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计划处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务会参加人员、处长、会签处室负责人、主任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符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第九条规定予以批准。四、所需材料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附表。五、受 理 承办人A对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单位申报的材
25、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人防办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后,呈报主任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指定人员审核;主任无法签批,由主任指定其他副主任签批;主任无法指定,由常务副主任指定其他厅级领导签批。并上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二
26、)需要征求有关处室意见的,由处长审核后转相关处室会签。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申请表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网站(http:/)长期公布。资格审核结果在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八、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审核决定并上报国家人防办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工做流程图附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工作流程图受理申报材料上报国家人防办审查并提出意见处长召开处务会审核
27、发文主任签批不符合条件退回补充材料,重新申报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计划处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务会参加人员、处长、会签处室负责人、主任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1号)第五条规定:“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第九条规定:“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向设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
28、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三、审核条件和标准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按以下标准核定:(一)甲级1.资历和信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2.技术条件。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
29、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设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3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人防工程设计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二等奖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参加过
30、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设计单位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设计单位应取得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二)乙级1.资历和信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技术条件。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
31、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设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设计单位应按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贯彻。四
32、、所需材料(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六)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八)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人防工程
33、设计资质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人防办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后,呈报主任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指定人员审核;主任无法签批,由主任指定其他副主任签批;主任无法指定,由常务副主任指定其他厅级领导签批。并上报国家
34、人防办公室审批。(二)需要征求有关处室意见的,由处长审核后转相关处室会签。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申请表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网站(http:/)长期公布。资质审核结果在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八、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审核决定并上报国家人防办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核工作流程图附件: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核工作流程图受理申报材料上报国家人防办审查并提出意见处长召开处务会审核发文主任签批不
35、符合条件退回补充材料,重新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计划处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务会参加人员、处长、会签处室负责人、主任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八条规定:“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依据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一)凡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或者执业单位,向所在城市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二)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核,
36、核准后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三)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终审认定,批准后核发资格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审核条件和标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按以下标准核定:(一)甲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2.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3.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防护专业3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
37、、电气、暖通、给排水、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4.施工图审查机构中各专业主要审查人员应为专职审查人员,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且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5.设计单位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所报审查人员不得再作为设计单位资质所要求的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中;6.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二)乙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2.审查
38、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及以上人防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3.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防护专业2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4.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四、所需材料(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申请表;(二
39、)施工图审查机构法人或执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施工图审查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四)施工图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五)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六)施工图审查机构中审查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个人业绩材料;(七)施工图审查机构中审查人员与审查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五、受理 承办人A对市级人防部门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
40、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人防办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后,呈报主任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指定人员审核;主任无法签批,由主任指定其他副主任签批;主任无法指定,由常务副主任指定其他厅级领导签批。并上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二)需要征求有关处室意见的,由处长审核后转相关处室会签。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申请表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网站(http:/)长期公布。资格审核结果在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八、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41、至作出审核决定并上报国家人防办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工作流程图附件: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工作流程图受理申报材料上报国家人防办审查并提出意见处长召开处务会审核发文主任签批不符合条件退回补充材料,重新申报人防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计划处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务会参加人员、处长、会签处室负责人、主任、办务会议成员二、处罚权力行使
42、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至60元的罚款,对一个单位工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
43、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黑龙江省人防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人防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人民防空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经处长审核,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后送执法监督处会签,报主任签批。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人防工程建设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人防工程建设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填写人民防空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处长审核后,报主任签批。(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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