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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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2011-xxxx 发布 2011-xxxx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 XXXXX-2011)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XXXXX出版社2011 南京前 言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
2、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
3、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部门: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编单位: 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参编单位: 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陈志龙 徐利国 尹 峰 张 劲 吴 畏 龚华栋 郭东军 杨红禹 吴步旭 余有山 张敏之 李 薇 董文俊 蓝 健 于 倩主要审查人:蒋永生 朱海啸 朱富坤 刘光寰 王
4、文娟 吕晓宁 陈 平 袁学新 殷友兰 朱菊燕王荣玉 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33 配建面积标准64 功能与布局要求74.1 大型居住区74.2 居住区94.3 居住小区104.4 居住组团124.5 其它规定135 设置要求155.1 家庭避难所155.2 人员掩蔽工程155.3 医疗救护工程165.4 防空专业队工程165.5 配套工程16附录A 成果要求18附录B 用词说明191 总 则1.0.1 为指导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增强居住区防空、防灾能力,结合我省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制定本规范。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城市新建、改造
5、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县级以下城镇的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3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贯彻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整”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要求:1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设防标准、经济发展、居住区所处的环境条件,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的要求;2 居住区人防工程尽量连通,形成网络;3 满足居民就近掩蔽。1.0.4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包括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1.0.5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注重平战结合、平灾结合。1.0.6 城市居住区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分为大型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
6、、居住组团四级,按表1.0.6确定。表1.0.6 城市居住区分级标准(人)级别大型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人口80000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1.0.7 城市居住区人口规模介于表1.0.6确定的各级指标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各类人防工程以外,还应根据所增加的人数,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1.0.8 城市居住区按用地性质分为一类居住区、二类居住区、三类居住区。1.0.9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当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 术 语2.0.1 城市居住区urban residential
7、district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 居住小区 residential quarter 一般称小区,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housing cluster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
8、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4 一类居住区 first-class residential district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2.0.5 二类居住区 second-class residential district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2.0.6 三类居住区 third-class residential district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居住区。2.0.7 保障类居住区 supportability- type residential dist
9、rict在二、三类居住用地中,通过土地划拨建设、设有一定准入机制的政策性居住用地,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他保障性住房等。2.0.8 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0.9 指挥工程command works战时城市防空袭行动中,供指挥人员实施指挥的人防工程。2.0.10 医疗救护工程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按照医疗分级
10、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等。2.0.11 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 shelter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2.0.12 防空专业队工程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保障防空专业队(即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2.0.13 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y works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主要包括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
11、、食品站等。2.0.14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floor area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0.15 人防物资库 storehouse of civil air defence为战时储存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人防工程。2.0.16 家庭避难所 family shelter用于战争、灾害发生时,保障家庭人员掩蔽的地下建筑,一般构筑在住宅下方,也可构筑于家庭院落内部。3 配建面积标准3.0.1 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1确定。表3.0.1 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类型家庭面积
12、指标(建筑面积,)独立住宅2040联排住宅15303.0.2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2确定。表3.0.2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居住区类型城市设防等级大型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省会城市2.42.22.01.8国家一、二类2.22.22.01.8国家三类2.01.81.5县级市1.81.51.53.0.3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3确定。表3.0.3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居住区类型城市设防等级大型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省会城市2.02.01.81.8国家一、二类2.01.81.61
13、.5国家三类1.81.51.5县级市1.51.51.34 功能与布局要求4.1 大型居住区4.1.1 二、三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表4.1.1 二、三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 (建筑面积,/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省会城市按要求配置1处0.10.21.80.32.4国家一、二类0.080.120.22.24.1.2 保障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 保障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 (建筑面积,/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
14、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省会城市按要求配置1处0.080.121.60.22.0国家一、二类0.080.120.22.04.1.3 大型居住区人防指挥工程宜结合街道办公场所或社区行政中心就近布置。其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200平方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4.1.4 大型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省会城市大型居住区应配建急救医院1处,国家一、二类设防城市大型居住区宜配建急救医院1处。急救医院结合区域内地面医疗设施布置,建筑面积不小于2200平方米;2 救护站宜结合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布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3 急救医院、救护站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15、4.1.5 大型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类防空专业队工程保障服务半径应小于3000米;2 防空专业队工程类型以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治安、消防为主;3 防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控制,各类防空专业队工程规模按比例控制,具体按表4.1.5-3确定。表4.1.5-3 大型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表防空专业队工程类型比例()布局要求抢险抢修45根据保障范围,宜分散布置医疗救护20结合社区行政服务中心或人员密集区布置治 安20消 防15结合消防疏散通道就近布置,可仅考虑专业队员掩蔽部合 计1004.1.6 大型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套工
16、程主要包括物资库、食品站、区域电站及区域供水站等工程;2 配套工程人均指标包括物资库、食品站,区域电站及区域供水站面积不计入人均配套工程指标。工程配置要求按表4.1.6-2确定。表4.1.6-2 大型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表工程类型比例()布局要求物资库6070宜结合平时地下仓储、商业设施集中布置食品站3040合 计1004.2 居住区4.2.1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1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 (建筑面积,/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省会城市0.080.121.80.22.2国家一、二类0.
17、080.120.22.2国家三类0.080.121.60.22.0县级城市(区)0.040.060.11.84.2.2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 (建筑面积,/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省会城市0.050.11.70.152.0国家一、二类0.040.061.60.11.8国家三类0.040.060.11.8县级城市(区)1.51.54.2.3 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以救护站为主,应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4.2.
18、4 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控制,各类专业队工程规模按比例控制,具体按表4.2.4确定。表4.2.4 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表人均指标工程所占比例人均防空专业队工程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0.060.10.12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1008060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2020治安专业队工程20消防专业队工程4.2.5 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与布局要求按大型居住区的相关规定执行。4.3 居住小区4.3.1 二、三类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 二、三类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 (建筑面积,/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工程人员掩
19、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省会城市0.150.151.50.22.0国家一、二类0.150.150.22.0国家三类0.11.50.21.8县级城市(区)1.51.54.3.2 保障类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3.2的规定。表4.3.2 保障类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 (建筑面积,/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省会城市0.11.50.21.8国家一、二类1.50.11.6国家三类1.51.5县级城市(区)1.51.54.3.3 居住小区医疗救护工程为救护站,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按表4.3.1计算,且不得小于1200平方
20、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4.3.4 居住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控制,功能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为主。4.3.5 居住小区配套工程以物资库、食品站为主,其中物资库宜占70,食品站宜占30。4.4 居住组团4.4.1 二、三类居住组团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 二、三类居住组团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 (建筑面积,/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省会城市1.50.31.8国家一、二类0.31.8国家三类1.51.5县级城市(区)1.51.54.4.2 保障类居住组团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4.
21、2的规定。表4.4.2 保障类居住组团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 (建筑面积,/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省会城市1.50.31.8国家一、二类1.51.5国家三类1.5县级城市(区)1.31.34.4.3 居住组团配套工程以物资库为主,可与人员掩蔽工程合并设置。4.5 其它规定4.5.1 城市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布局应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即200米以内或步行少于10分钟。4.5.2 同一地块或组团内部的中高层以上、组团式布局的居住区,人防工程应相互连通。4.5.3 城市居住区除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外,还应利用居住区中心绿地、广场下的地下空间建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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