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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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昭政发2008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2、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农业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家坝水电站水库云南淹没区、影响区(浸没、坍岸、滑坡及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城镇(含乡级集镇)迁建新址占地区范围(以下简称: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的移民人口。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坚持移民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镇化进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化产业结
3、构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尊重移民意愿,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实事求是地确定移民安置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第二章移民补偿补助第五条补偿补助(项目)包括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林木补偿费、零星林木补偿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宅基地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不可搬迁设施处理补偿费、室内照明饮水补助费、农村移民能源设施建设补助费、房屋装修补助费、建房困难补助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宅基地补助
4、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等补偿补助与确定的移民安置方式相对应。第三章生产安置人口的安置第六条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土地被征用,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原有土地资源基本或全部丧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征收红线外原有土地资源不能使用,需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的农业人口。第七条生产安置人口的安置方式为县内农业生产安置(集中和分散)、复合安置、城镇化安置、养老保障安置、自行安置及外迁生产安置6种安置方式。(一)移民根据自身条件,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如家庭成员中有符合养老保障安置条件的,则可选择与养老保障安置组合安置。(二)安置方式经移民自愿选择,公证并按程序审批后,不得变更。第八条
5、县内集中农业生产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实行统一规划移民安置点,统一配置生产用地和宅基地的安置方式。(一)耕地配置标准:每人1亩(水田占70、旱地占30)。(二)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三)移民安置居民点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各县提供经征求移民意见的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四)移民户按标准配置生产用地后,若实际被征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有剩余的,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兑现到户。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等不计发到户。第九条县内
6、分散农业生产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在本县内自行联系并落实生产生活用地的安置方式。分散农业生产安置原则上在本组、本村、本乡镇安置,也可在县内其他地方安置。跨县自行分散或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参照本条执行。(一)耕地配置标准:每人1亩(水田占70,旱地占30)。(二)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三)移民户房屋自行建设或购置房屋的,其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计发到户。原居住房不需要动迁的,不配置宅基地,且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等不计发。移民户房屋自行建设的,各县可提供经征求移民意见的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四)移民户生产用地按
7、不低于配置标准经自行协商流转落实后,其被征占用的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兑现到户。第十条复合安置(农商结合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居住在被淹原城镇周边及部分库区和城镇新址占地区,具备一定的条件,采取调配适当面积的耕地保持基本收入与从事商业等活动相结合的安置方式。(一)耕地配置标准:人均调配0.30.5亩耕地。(二)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三)移民户房屋自行建设或购置房屋的,其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等计发到户。原居住房不需要动迁的,不配置宅基地,且基础设施建
8、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等不计发。各县可提供经征求移民意见的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四)移民户生产用地按不低于配置标准经自行协商流转落实后,其被征占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兑现到户。第十一条城镇化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具备一定条件自愿到城(集)镇安置,按照“户主申请、政府审查、公示公证、长期补偿”的原则,就地就近进入新城(集)镇安置,不再调配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长期补偿的安置方式。(一)城镇化安置移民从实施搬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搬迁时间)当月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实行长期补偿;其耕地、园地
9、、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长期补偿。(二)绥江县中城镇的城镇化安置的移民进入绥江新县城安置;绥江县南岸镇、新滩镇、会仪镇,永善县桧溪镇、佛滩乡(已并入溪洛渡镇,现为村级集镇)的城镇化安置的移民,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到原所在镇的迁建新址安置。(三)绥江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可申请到新县城安置。1县城建成区有房产的。2父母、配偶、子女是绥江县党政军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不含聘用的临时工)或离退休的。3移民户实物指标补偿补助费在10万元以上的。第十二条养老保障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在规划水平年2012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年满60周岁的,可以自
10、愿选择按月领取养老金(不再配置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其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养老保障金发放。(一)养老金领取期限从实施搬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搬迁时间)当月起至死亡当月,按每人每月190元标准发放。(二)在规划水平年之前已经实施搬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搬迁时间),但年龄未达到60周岁的移民,当月起按照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年满60周岁当月起按每人每月190元标准发放。(三)实施搬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搬迁时间)后未满76周岁死亡的,由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从死亡次月起至76周岁的累计养老保障金。(四)移民户中有养老保障安置的,随该户确定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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