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园林规划]桂林市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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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临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乡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按照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中确定的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执行,并与规划的调整同步调整。第三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执行本规定。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可参照执行。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2、和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的,应当按照公布的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0)、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和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各乡镇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临桂县城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结合临桂县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第五条 参考桂林市临
3、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及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将规划控制区划分如下:(一)一类规划控制区。主要包括临桂城区机场路金水路口至僚田立交桥路段两侧用地;大山西路、奥园东路和湘桂铁路以西、万平路以北和万福路两侧范围内用地;以及机场路北片区庙岭组团以西用地等需要进行建设控制的地段。(二)二类规划控制区。除一类控制区之外的建设区。主要包括大山西路以东、奥园东路以东、新龙路以北的县城建成区和秧塘工业组团,以及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第二章 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第六条 城市用地分类。本规定中的城市建设用地,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
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及类别代码:1.居住用地(R);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4.工业用地(M);5.物流仓储用地(W);6.交通设施用地(S);7.公用设施用地(U);8.绿地(G)。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与新标准对比参照下表:序号代码用地类别90版代码90版用地类别1R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2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3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4M工业用地M工业用地5W物流仓储用地W仓储用地6S交通设施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7U公用设施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8G绿地G绿地
5、各类用地分类的详细内容参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各类用地采用大类、中类、小类的分类层次,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分类基础上,为适应临桂城区的发展情况,在部分大类中补充完善各中类和小类的用地分类,并保持现行的各中类不变。各用地分类的详细说明详见附表一。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用地兼容性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公布的上一层次城乡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用地兼容性做出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内容、周边环境和基
6、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一)建筑容量规定。城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本规定的表1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1)执行。表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容量控制备注一类规划控制区二类规划控制区最高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最高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居住 建筑低层1.035%-含商住、酒店式公寓、办公住宅等包括住宅功能的混合建筑多层1.6
7、-1.830%1.6-1.8中高层1.8-2.235%1.8-2.030%高层3.0-3.525%2.5-2.828%办公建筑多层2.0-3.045%1.6-2.035%含办公、商务等高层4.0-4.540%2.8-3.035%商业建筑多层2.0-2.240%2.0-2.235%高层(高度80米)3.0-3.540%2.5-3.040%高层(高度80米)4.5-5.035%-工业建筑单层、多层0.6,1.240%0.6,1.540%高层0.6,2.035%0.6,2.235%仓储物流单层、多层0.6,1.245%0.6,1.545%高层0.6,2.040%0.6,2.240%注:1.FAR容积
8、率;D%建筑密度。2.一类控制区和二类控制区的界定见本规定第五条。3.本表规定的建筑密度为上限值,建设项目不得超过规定数值。容积率为上限值,具体取值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经依法审批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数值。4.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托、体育馆、会堂、剧院、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交通建筑、市政公用建筑以及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5.原住民安置用地的建筑容量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村民安置诉求、实际建设开发的经济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因素后核定。(二)建设用地最小面积。临桂城区建设用
9、地最小面积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表2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以下简称表2)执行。表2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建设内容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底层居住建筑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含商住综合楼)高层居住建筑底层、多层建筑高层建筑高度50米建筑高度50米建筑基地最小面积()50010002000100020003000(三)可单独开发的特殊建设。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规定的,原则上不得单独进行开发和建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妨碍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项目所处规划控制区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1.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的建设项目;2.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和河道或有
10、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4.临时建筑用地;5.经批准的村民自建房;6.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成片开发建筑容量。建设用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地块开发建设,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成片开发区域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1的规定适当调整。(五)小地块建筑容量。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
11、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1规定的指标调整确定。(六)开发空间。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满足消防、卫生、交通及建筑高度控制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开发空间可增加的建筑面积指标(以下简称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表3 开放空间可增加的建筑面积指标核定容积率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小于21.0大于、等于2,小于41.5大于、等于4,小于62.0注:1.核定建筑容积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1和本规定的相关内容确定。2.
12、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计算规则。3.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核定建筑容积率第九条 村庄建设。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村庄分为以下种类:(一)城市建成区村庄:城中村。(二)城乡规划区村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第(一)款外的村庄。 村庄规划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村庄分为行政村和自然村两个规模等级。 (二)村庄用地分类应按现行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人均建设用地分级指标应符合表4人均建设用地分级指标(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表4
13、人均建设用地分级指标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50 60 6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50 2.新建村庄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第三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 3.对已有村庄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5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表5)的规定,其中第一级指标可用于用地紧张地区的村庄。表5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允许调整幅度(m2/人) 50 一、二 应增520 50.160 一、二
14、 可增015 60.180 二、三 可增010 80.1100 二、三、四 可增、减010 100.1120 三、四 可减015 120.1150 四、五 可减020 150 五 应减至150以内 4.城市建成区村庄和城乡规划区村庄的人均居住建筑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人均居住建筑用地指标(以下简称表6)的规定,村庄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应符合表7村庄建设用地构成比例(以下简称表7)的规定。表6 人均居住建筑用地指标每户人数(人) 1 2 3 4 5 市区(平原地区)(m2) 44 44 66 88 100 丘陵、山区(m2) 60 60 90 120 150 表7 村庄建设用地构成比例类别代号用地类别占
15、建设用地比例() 行政村 自然村R 居住建筑用地 5570 7080 C 公共建筑用地 612 48 S 道路广场用地 916 68 G1 公共绿地 24 13 总计 7292 8095 5.村庄建设用地的选择应符合现行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 6.村庄公共建筑配套设施项目应符合表8村庄公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表8)和本规定其它章节相关内容的要求。表8 村庄公共建筑项目 配置类别项目行政村自然村行政管理村委会教育机构小学幼儿园文化文化站医疗保健卫生所计生站商业百货店小吃店信用社理发店市政公用公厕垃圾收集点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第十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环保、管线埋设、文物保
16、护的技术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朝向、绿化、节能、视觉卫生、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要求,同时按本规定执行。(一)凡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建筑本身及周边建筑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并对所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全部责任。因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廊、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校验,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校验所需的资料,不得无故拖延或妨碍校验工作的开展。(二)临桂城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17、规范(2002版)(GB50180-93),桂林市为位于类气候区划的大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2小时日照时数。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的住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2.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三)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基础上,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朝向为南北向时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当南侧为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时:(1)在一类规划控制区内其间距为南侧居住建筑高度的1.04倍;(2)在二类规划控制区内其间距为南侧居住建筑高
18、度的0.96倍;(3)同时还应满足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3米。2.朝向为南北向时,当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时:(1)高层居住建筑面宽不大于30米(含30米)时,其间距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基础上,最小间距不低于24米;(2)高层居住建筑面宽不大于50米(含50米)时,其间距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基础上,最小间距不低于28米;(3)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50米时,其间距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基础上,最小间距不低于该建筑高度的1.0倍。3.朝向为东西向时指正东西向和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类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8倍,同时还应满足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
19、低于13米;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24米。4.朝向为东西向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不得低于24米。(四)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基础上,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正面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类居住建筑为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类居住建筑为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7倍。同时还应满足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3米。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的0.4倍;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
20、高建筑的0.3倍。同时还应满足最小间距不得低于20米。3.垂直布置时山墙不得开启居室窗。如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五)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六)相邻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一类居住用地内的新建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同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2.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
21、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4.若山墙开启居室窗洞,则其间距按正面间距控制。(七)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或消防通道要求的规定控制,但若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八)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
22、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最小值为9米。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控制。(九)对建筑间距由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医院病房楼、修疗养住宿用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小于2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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