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志愿者爱心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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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州志愿者爱心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南州志愿者爱心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州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接受共青团海南州委的领导和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业务指导,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会旗、会歌、会员章、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和中国志愿者胸章。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州、县青年志愿者组织,专业或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志愿者组织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通过组织和指导全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全面提高青年
2、素质,为推动海南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第五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八条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九条 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社会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服务。 第十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3、协调、指导全州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三条 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协会直接组织管理的专业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指导基层开展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和咨询服务等。 第十五条 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全省性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全省性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在志愿服务
4、中成绩突出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团委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团委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团委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
5、任务。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决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中国公民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理事。荣誉会员担任理事的权利、义务与其他理事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者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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