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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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信用建设,增强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守法、信用、履约意识,惩戒失信不良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创建工程建设招投标经济报价与诚信评级综合评价的招标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洪府发2010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信用南昌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以及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
2、遵守本暂行办法。招标人、项目代建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材料供应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第三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与工程施工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对各参与方进行招投标活动和现场施工过程的失信不良行为依本法进行惩戒。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投资管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结合日常行政监督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各参
3、与方失信不良行为的类别、表现形式及公示标准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另行发布。第四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为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失信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第五条 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应当经过下列文书认定:(一)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 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 行政监督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 、失信不良行为认定书;(四) 记录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其它文书。第六条 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一)一份失信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
4、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二)企业因失信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三)个人因失信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第七条 当事人对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请市法制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经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予以撤销或纠正。申辩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第八条 招
5、投标失信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并按以下分工和程序开展: (一)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招投标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市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组织审定和发布政府投资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核准、招标公告及招投标联合检查环节的失信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业监督部门的执法信用状况进行行政监察。市工信、建设、交通、公路、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处理。各监督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决定、处分决定或者做出不良行为记录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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