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实施方案东教[]6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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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教201169号关于印发东海县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各中小学、县直教育单位:为促进我县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更好地发挥县直属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的教育教学示范带头作用,加强薄弱学校师资力量,提高全县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水平,经研究决定,制定东海县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各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支教工作的深远意义,认真做好宣传发动、报名推荐、使用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工作。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东海县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制度,发挥城区学校和乡镇中心中学、中心小学的教育教学示范作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更好地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教师支教活动,使相对薄弱
2、中小学师资条件不断改善,农村学校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特制定本方案。一、选派对象1.城区学校没有农村教学工作经历的教师,城区周边教师富余学校的教师;2.学校教干(优先选派);3.学校在职在岗的后备干部或骨干教师、优秀教师;4.需要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5.其他自愿支教的教师。二、人员确定办法1.各学校在完成省“千校万师支教工程”和县内学校间结队帮扶工作的同时,按照本方案组织教师参加支教。2.县直学校原则上每年都要选派优秀教师到乡镇学校支教。乡镇中心小学每年必须选派优秀教师到完小(中心小学除外)和教学点支教。同时选派部分教师采取走教形式对农村学校进行支援。3.支教(走教)人员确定采取个人申报和
3、教育局委派两种方式确定。个人在单位自愿报名,学校组织推荐,教育局根据各学校专业教师余缺情况审核并进行统一安排。4.选派的支教(走教)教师必须身体健康、师德高尚、业务水平较高、且对口学校较紧缺或薄弱学科的骨干教师。三、支教工作内容1.县城学校到农村驻校支教教师,在受援学校必须按照本专业学科规定带满工作量。支教教师要积极参与学校教研活动,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全校教师的专题讲座,每月开设1-2次校级及以上公开课。2.走教教师每月到相应学校送教不少于2次,可以采取公开课、学术讲座、听课评课、教研指导等形式进行。年度开设公开课不少于8节、讲座2场次、参加学校教研组活动不少于3次。3.支教、走教教师都要
4、有固定的青年教师指导对象,所指导的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要有明显的进步和提高。4.驻校支教和走教周期为1学年。如本人申请或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支教、走教时间。5.学校间要建立校际交流制度,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师资、经费、设备等方面实行合作交流和支援。要协助被帮扶学校加强教育管理和教科研工作,至少协助申报和开展一项县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要协助帮扶学校建立校本教师培训机制、教学研究制度和实施方案。6.所有支教和走教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学校各项纪律要求,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模范执行中小学教学常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7.各学校要不断健全教师支教活动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奖惩制度措施,
5、使支教工作制度化、管理工作管范化,考评工作常规化。四、操作程序1.乡镇学校在8月27日前上报支教(走教)教师需求表。2.乡镇学校学年度支教(走教)安排工作在8月28日前完成,并将学校支教(走教)人员安排表、支教教师课务安排表等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3.城区学校在8月27日前完成支教(走教)教师报名组织和推荐以及审核工作,并报教育局人事科(个人申请表、汇总表)。4.教育局8月30日召开支教教师座谈会,公布支教教师去向,并安排教师报到。受援学校接收并安排支教教师工作,并在开学前上报支教教师安排表、个人课务安排表等材料。5.受援学校负责驻校支教教师绩效考核,并按考核成绩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应及
6、时反馈给原派出学校。五、支教考核1.驻校支教和走教工作纳入对学校的年度教育目标考核。2.驻校支教教师考核由受援学校负责实施,分月度考核、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及时上报考核表。双方学校每月至少交流一次,就支教教师工作情况交换意见。走教教师工作月度考评表由受援学校和支援学校如实客观填写,并在每月底前交人事科备案。3.学期结束时,支教教师任教班级学科成绩较支教前没有进步的,支教定为不合格,继续留校支教直到学期考评学科成绩较支教前有进步为止。4.支教教师如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且经教育不改的情况,受援学校必须在3天内与教师派出学校联系,并书面上报教育局。教师未经批准离开支教岗位视为旷工,累计时间达到3天的
7、,年度支教考核定为不合格;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所在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教育局和人事局,办理除名手续。5.走教教师没有完成规定任务的,走教考核定为不合格,不予出具走教证明,晋级评审不予加分。学期中学校没有及时上报走教过程性佐证材料的,视同没有参加走教。6.教育局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支教和走教教师工作进行检查,凡检查中两次发现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或学校教师和班级学生普遍认为态度不认真的,当年支教(走教)考核定为不合格。7.被列为支教(走教)对象的教师,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参加支教。对符合条件而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在工作期间工作马虎、群众有意见的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支教资格,同时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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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海县 中小学教师 支教 工作 实施方案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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