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校制度视角下家长委员会的本质、特征与功能定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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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学校制度视角下家长委员会的本质、特征与功能定位摘 要:学校民主决策机制、监督制衡机制、参与合作机制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所要形成的基本机制。家长委员会建设作为教育制度的创新,成为现代学校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子系统。家长集体教育参与权的回归是家长委员会的本质所在。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民自治组织,家长委员会具有双重特征:依附于学校而又独立于学校。只有家长委员会与学校形成目标一致的合作伙伴关系,才能真正发挥其向内推动教育改革,向外发育公民社会的核心功能。关键词:现代学校制度;家长委员会;本质属性;核心功能2012年2月17日,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标志着中国
2、大陆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工作全面展开。以此为“坐标”回溯,从2011年开始的中国教育学会“十二五”教育科研规划重点课题现代学校制度中家长委员会研究基于山东省家长委员会建设实践,是在现代学校制度视野中对家长委员会进行全面研究的开始;2009年12月2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及随后两年多以山东省教育厅主导下的家长委员会建设实践,则为我国密集生成了省域内整体推进家长委员会建设的系统资源,为在全国推动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再往前,中国大陆的家长委员会实践一般限于区县或学校个体的草根行动,缺乏规范和层次,也缺乏独立、成系统的相关研究。笔者鹿永建作为山东省中小学家
3、长委员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项目组负责人,参与家长委员会研究和推进工作一年之后,从某省主管德育的一位教育部门官员口中听到了这样的问话:家长委员会是不是家长学校?这样的误解颇有代表性,不少教育工作者把家长委员会与家长学校混为一谈,或者根本没有清晰把握家长委员会的本质,更别谈重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功能了。本文意以现代学校制度的视野,厘清家长委员会的本质、特征与功能,从而打破众多教育工作者和广大家长对于家长委员会的陌生与隔膜。一、家长委员会的本质:家长集体教育参与权的回归首先,现代学校制度必须有家长委员会。什么是现代学校制度?就其内涵而言,它是一种能够适应向知识社会转轨及知识社会形成以后的社会发展需要,以新
4、型的政、校关系为基础,以现代教育观为指导,以学校依法民主、自主管理,能够促进学生、教职工、学校、学校所在社区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是一种调整学校职能主体与其内外环境关系,遵循学校教育生态规律的学校制度,民主性、平衡性、人本性、开放性是其基本特征。现代学校制度强调通过提高学校的民主性,可以使更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可以使好的建议转化为决策,可以少犯错误,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提倡通过学校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互相制约,实现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同方向、同时间、同力度移动;倡导以人为本,高度尊重所有与学校有利益关系的人的人格,高度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主张校内外教育资源的相互开放
5、和学校内外部的相互开放。学校民主决策机制、监督制衡机制、参与合作机制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所要形成的基本机制。1家长委员会之于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在构架的必要性,在近年来得到不断的强化和认同,特别是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国家领导层面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中得到强烈关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以“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并最终完善“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目标和要求(第十三章)。意见提出“建立家长委员会,对于发挥家长作用,促进家校合作,优化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作为
6、一种教育制度创新,正作为我国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得以推进。其次,家长集体教育参与权的回归是家长委员会的本质所在。家长委员会与现代学校制度的关系是多层面的,其中最关键、最基础的层面即指向家长委员会的本质。笔者以为,家长委员会的本质是家长集体教育参与权的回归。学校是谁的?占我国绝大多数的公立中小学校是谁的?从最直观的来看,校长在学校事务中担当着主要的角色,他负责日常管理,决定人事任命,统领招生和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管理。而就产权和隶属关系而言学校是属于政府的,校长是政府任命的,政府是学校的主宰。因此,看上去在学校的权力结构中,政府最强势,其次是校长,再次是教师,最弱势的是学生和家长。但是,
7、学校是为学生而设的,是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家长则是教育服务的购买者。公立学校其实是政府用纳税人即广大家长的钱举办的学校,从这个意义上讲,处于最弱势的家长从其最终本质而言应是最强势的。然而,现实是,在广大家长对集体教育的参与权的认识还未觉醒或未被唤醒之前,家长无疑处于弱势。目前,我们的教育法只规定了家长的义务而没有明确家长的权利,而相对于作为个体的家长的教育参与权而言,家长的集体教育参与权特别容易受到忽视。现代教育法学观点认为,学校教育权是受家长的委托而产生的。儿童的教育本来属于家长的自然权利。在现代社会,由于单靠家长力量已经不可能完全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因而为了儿童的发展,家长把一部分教育
8、权委托给学校行使,这种观点在当前日本和欧美学术界较为普遍。这一法理一方面意味着,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学校等负有尊重家长教育权利的义务,只要条件允许,学校教育必须在尊重多数家长意见的基础上运行,同时意味着由于家长具有“原始的教育委托者”的资格,作为教育委托契约的当事者一方,有权参与公共教育的运营和管理,有权对“受委托者”提出合理希望和要求,行使教育契约上的多种权利。只有深刻理解这种教育契约关系,才能真正打破由学校一方专制管理学校的局面。2由此可知,学校教育中有属于家长的权力,除了作为个体的家长有对自己子女的教育知情权、对于学校教育的参与权外,家长作为一个群体还有对于学校管理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家长
9、群体对于教育教学的参与权利在法学上被称之为家长的集体教育参与权,实现这种权利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家长委员会的建立和运营。3这样的权利实现方式对于学校教育有益,有了家长委员会,学校实际上就有了一个更加强大的帮手和伙伴,家长们可以在这样的平台上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可以在这样的平台上通过学习交流和参与管理而实现自我提高、自我成长,特别是在家庭教育和家庭建设方面能够起到相互帮助,共同提高的效果。再次,忽视家长的教育参与权,将会给家长委员会建设带来负面影响。家长集体教育参与权属于家长的自然权利,然而由于一方面是日益增长的学校教育的权威性和家长教育的依附性,另一方面是许多家长对家长教育权利表现出了推
10、卸和放任以及畏难情绪,使得家长的教育参与权利越来越被削弱。建立家长委员会,让广大家长行使对学校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实际上是对家长自身权利的尊重和积极维护,是家长教育参与权的回归。山东家委会建设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让每一位家长都能参与,从山东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家长对于学校教育的参与同时具有全员性、志愿性、特长性和不干预性的特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推进这项工作,如果不切实认识到这是把家长的教育参与权还给家长,而只是希望家长更多地贡献资源、提供帮助,那就是对于家长委员会本质属性的背离,必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教育部文件发出之后,家长委员会的社会关注度快速升温,社会质疑的焦点就包括“家
11、长委员会将成为官员俱乐部”“家长委员会会成为敛钱利器”。这些质疑客观上提醒我们,有些学校没有意识到家长委员会必须代表所有家长行使权利,所以必须具有代表性;有些学校没有意识到家长委员会是所有家长的家长委员会,如果有成员不同意而以此组织名义收钱就行不通。这些学校意识的缺位其实质是表现出了对家长权利的漠视,同时也是对家长委员会组织构架的误解。只有意识到家长委员会本质是家长参与权的实现平台,才可能推进家长委员会健康发展,从而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社区委员会共同构建现代学校教育运行的体制环境,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贡献构架上的支持。二、家长委员会作为一种特殊公民自治组织的双重特征与政府有关的机构被称为社会的
12、第一部门,与市场有关的企业被称为社会的第二部门,与市民有关的社会组织被称为第三部门。在教育部门备案而成立、在街道一级政府备案而开展活动的家长委员会作为一种草根型社会组织,属于第三部门的一部分,可以称之为广义的社会组织;与需要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才能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机构相区别,有时被称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可以称为公民自治组织。意见把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作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的重大举措。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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