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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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指导民办幼儿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民办幼儿园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第五条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
2、织和个人,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本办法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办园。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县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县教育局主管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各中心校和各乡镇分别负责本辖区有关的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申报和设立必须符合当地教育发展和布局的需要。 第八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安全的园舍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园内环境卫生清洁。占地面积幼儿人均1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人均8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园舍办园的,举办者要与园舍产权者签订3年以上合同,明
3、确相关责任与义务,并向社会公示。 2、房屋建筑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通风、干燥。每班配有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活动室面积幼儿人均1.5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幼儿园,寝室可以单设,面积能保证每个幼儿能有自已的卧具。 3、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的户外活动场所,场地平整、安全、适用。幼儿人均2平方米以上。幼儿园的所有园舍和活动场所都必须设置安全栅栏和围墙。 4、有与幼儿园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室、厨房和其它辅助用房。 5、3个班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应设置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应设有卫生保健室。 6、寄宿制幼儿园应有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
4、1、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杯柜、毛巾架和饮水设施。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每班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 2、每班配有风琴或电子琴,录音机、玩具柜、图书柜(架)等。 3、每班有能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图书、教具、玩具和体育运动器具,3个班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应配有沙坑和水池,有条件的可配种植园地和动物饲养角。图书、教具、玩具和体育运动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桌面玩具要做到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4、厨房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应配有餐具、毛巾、茶具消毒设备和电冰箱等。 5、幼儿园还应根据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 (三)有合格的师资 1、民
5、办幼儿园应当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3、民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当具有大专学历或中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幼教工作经验,参加过幼儿园园长培训并获得园长岗位资格证书。暂不具备资格的,必须通过培训,两年内达到相应的资格。 4、民办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应是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并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在园教师暂不具备教师和学历资格的,三年内要经过培训全
6、部取得相应资格。 5、民办幼儿园的保健医师、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医务专业以上的学历,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6、民办幼儿园的保健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程度,并接受过保健培训,取得保健员资格。目前尚未接受过培训,未取得保健员资格的,一年内通过培训必须达到相应的资格。规模较大的幼儿园(人数在200人以上)应该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医生;规模中等的幼儿园(人数在100人-200人)应该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士或护士;规模较小的幼儿园(人数在100人以下)应该配备兼职的保健员。 7、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未经职业培训的,一年内必须接受至少一次的职
7、业培训。民办幼儿园不得聘请身体不健康,患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教职工。 (四)有稳定的办园经费和生源。 1、民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由举办者自行筹措,要能保证保育和教育所需,并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开办经费一般为5-10万元。 2、举办民办幼儿园首先在所在乡镇中心校、乡镇、居委会的指导下,考察生源分布情况,确保在本办园区域内有足够的稳定生源。 第九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先向所在乡镇中心校、乡镇、居委会、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对所需材料、实地审察后,符合办园条件方可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申请; 2、可行性
8、报告; 3、举办者具备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资格证明材料和个人简历;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 4、幼儿园管理章程; 5、园长、教师、工作人员的学历证,资格证和健康证等; 6、办园资金及园舍产权证明。属于租用园舍的,要提供有法律效益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7、教育教学设备的证明材料; 8、其他有关证件或材料。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正式受理办园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查,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对审核批准举办的幼儿园,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进行招生和办学。举办者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民政、物价、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
9、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等事项。 有幼儿在园用膳的,要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停办、转让和其他变更事项必须向县教育局提交书面报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审备案。 转让民办幼儿园,新的举办者应到县教育局重新办理登记、注册和过户手续。 第三章 幼儿园的招生与编班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以随时补招。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年龄应严格控制在3至6周岁内。 第十六条 幼儿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方
10、可入园。 有传染病的幼儿暂时不得入园。 不得拒绝残疾幼儿入园,入园后对残疾幼儿要特殊照顾。 幼儿园招生时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查。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按规定合理编班。小班(三至四周岁),每班人数控制在25人左右;中班(四至五周岁),每班人数控制在30人左右;大班(五至六周岁),每班控制在35人左右;混合班一般不得超过3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 民办幼儿园可以按年龄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十八条 招生人数农村在15人以下、城镇在20人以内的原则上不得办园。 第四章 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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