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際合作協議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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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新竹教育大學與福建兒童發展職業學院校際合作協議書甲方:國立新竹教育大學乙方:福建兒童發展職業學院為增進海峽兩岸教育工作者之相互瞭解及促進兩校間之文化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基於平等互惠原則,經甲乙雙方同意,特簽訂本協議書,條款如下:第一條 在重點為幼兒保健(學前教育)專業交流與合作之共同關切領域中,藉由如下適宜之方式,推動兩校間交流與合作關係: 1、開展教師與行政人員之互訪。 2、開展促進教學研究或學習經驗分享之教師交流、學生交流。 3、開展教學與研究成果資訊之交流。 4、推廣教育、產學合作,推動學術合作研究計畫。 5、交換教材、學術資訊及教學研究等方面論文。 6、開展其他促進雙方瞭解與合作
2、之事項。 實施具體合作事項應由雙方事前另行協議簽署之。第二條 在具體交流與合作活動中,雙方應秉持平等互惠、相互尊重原則,給予對方等同之對待;交換人員應遵守對方學校之相關規定。第三條 具體交流與合作活動所涉及之相關經費,如來回機票費、膳宿費、短期研修費及保險費等,以及從事與研究工作之有關基礎條件事宜,如需安排特殊儀器設備、實驗室等,應由雙方於事前另行共同討論並簽署協定。 第四條 本協議書不排除雙方各自另外與其他學校或單位簽訂相同或相似之合作協議。第五條 本協議書自雙方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為五年。任一方如擬終止本協議,須於本協議書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通知不影響已依本協議執行之交流與合作專案,已執行之項目應仍依原時程繼續執行完畢。本協定有效期限屆滿後,經雙方同意得另行簽署續約,期限五年。 第六條 本協議書內容未盡事項或修正,應經由雙方協商同意後為之。 第七條 本協議書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福建兒童發展職業學院校長: 院長:100年 10 月 25 日 10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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