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路集团:公司章程(2012年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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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二年八月十日,1,目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局,第一节第二节,董事董事局,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局,第一节第二节,监事监事局,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第一节第二节,通知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2、、解散和清算,第一节第二节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3,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 2012 年 8 月 10 日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德阳市人民政府德市府函(1989)28 号文批准,在原四川省树脂总厂的
3、基础上改组,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5106001800902。1992 年,根据国家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要求,进行规范,并办理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法颁布以后,1996 年公司又对照该法进一步规范,再次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第三条 公司于 1989 年 9 月 20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德阳市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3 万股;1991 年 11 月 15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德阳市分行批准,公司向原个人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 200万股;1992 年 12 月,报经四川省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批准,公司再次向原个人股东配售人民币普
4、通股 957 万股。1993 年 5 月 7 日,公司先后三次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196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均属于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内资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SICHUAN JINLU GROUP CO.,LTD4,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 57 号金路大厦邮政编码:618000第六条 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零玖佰壹拾捌万贰仟贰佰伍拾肆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局具体办理注册
5、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局秘
6、书、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股东谋利,为社会造福,促使员工文明富裕。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化工产品、化工原料、电石、电力、塑料制品、切割工具、人造革、人造金刚石、针纺织品的生产销售;PVC 树脂、烧碱、人造革、服装的进出口;化工产5,品、化工原料、百货、五金、家电、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建筑材料、汽车配件的批发零售;烟、酒零售;房地产开发;汽车、家用电器修理;旅游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第三章第一节,股 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7、,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 1993 年 5 月 7 日上市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284.8 万股,其中向发起人德阳市国资局(后改为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行 17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32.17%。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0918.2254 万股,全部为普
8、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6,(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9、、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7,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11、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局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局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局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局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12、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 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8,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13、,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局会议决议、监事局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14、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局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局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9,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局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局、董事局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15、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16、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10,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17、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局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1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1,(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
19、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20、时;(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五)监事局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 57 号金路大厦。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12,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21、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局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22、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局的同意。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局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局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13,事局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23、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局提出请求。监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局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监事局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局,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24、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对于监事局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局和董事,局秘书将予配合。董事局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监事局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14,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局、监事局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25、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前述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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