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概论4—5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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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检 概 论,主讲人:路耀峰北京世贤研修学院,第四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 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间的国际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有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
2、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成立了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0)。同年5月成立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立加拿大蒙特利尔市。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与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于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会员国。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
3、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在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Hation AssociationIATA)简称国际航协,是全世界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于1945年4月16日在古巴哈瓦那成立。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在蒙特利尔的设有总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有清算所,在纽约、巴黎、新加坡、
4、曼谷、内罗毕、北京、里约热内卢等设有办事处。,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 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制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界公认的“宪章”,是现行航空法的基本文件。它规定了民用航空的范围、实行措施和国际民航组织等基本内容。,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制定公约附件对民航领域的各个方面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文件。公约附件的正式名称是“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目前已制定了18个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2)空中规则。(3)国际航空气象服务。(4)航图。(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6)航空器的运行。(7)航空器登记和国籍标志。(8)航空器的适航性。(9)简化手续(10
5、)航空通信。(11)空中交通服务。(12)搜寻和救援。,(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14)机场。(15)航行情报服务。(16)环境保护(航空器噪声)。(17)航空保安(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就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四、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国际公约,为阻止威胁、破坏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与运行,以及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的发生,先后制定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协定书,这些公约作为直接解决航空保安问题的国际文件已经被各国采纳并接受。1991年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国际民用航
6、空公约附件17即“防止对国际民航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于1974年3月通过并生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规定:在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一切有关事务中,保障旅客、机组、地面人员和一般公众的安全是每个缔约国的首要目的。,附件17进行了11次修订更新,所有的更改都并人了2006年4月通过的最近一次修订。包括对行李的综合荧光屏检查,对货物、快件和邮件的保安控制,与保安计划有关的程序的变化,国际航空器的航前检查以及将保安方面的考虑纳入机场设计的有关措施。,附件17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对我国机场、航空公司的保安工作和安全检查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各机场当局和航空公司应根据其标准和建议及我国政府有
7、关航空安全的法规、指令、规章,制订适合本机场和公司的航空安全保卫规划。,(二)东京公约,东京公约即“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1947年至1957年国际上发生劫机事件23起。进入六十年代后,劫机次数逐渐增加,1960年,仅发生在古巴和美国之间的劫机事件就有23起。同时,在飞机上犯罪的其它案件也不断出现。鉴于这种情况,国际民航组织于1963年9月在东京召开国际航空法会议,有60个国家参加签订了东京公约,该公约规定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机上的犯罪和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其主要目的是确立机长对航空器内犯罪的管辖权。,1东京公约关于对机长处置权限的规定 东京公约规定了机长有权对在航空器上的
8、“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必要的强制性措施;机长有命令“犯罪”者在任何降落地下机的权利;对航空器上发生的严重犯罪,机长有将案犯送交降落地国合法当局的权利。,2东京公约的主要内容(1)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有权管辖飞机上的“犯罪”行为。也规定了非登记国有权阻止飞机的几种情况。(2)规定了机长有权对“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并在为保护飞机上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明令“犯罪”者在飞机降落地离开飞机,或将“犯罪”者交给当地合法当局。,(3)规定了接受“犯罪”者的国家当局可以根据案情,将“犯罪”者留在国境内以便进行审讯或引渡,并通知各有关国家。(4)规定了各国应采取一切措施,使被劫飞机恢复由其合法机
9、长控制,被劫持的飞机降落地的国家应允许旅客和机组尽快继续飞行。,(三)海牙公约,海牙公约即“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该公约于1971年10月4日生效。东京公约制订后,劫机事件不但没减少,反而接连发生,六十年代后期,多种原因使劫机事件呈直线上升趋势。1968年35起,1969午87起,1970年82起(平均每四天发生一起),劫机得逞率81.5%。由于劫机事件日益增多,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关切。在此情况下,国际民航组织于1970年12月在荷兰海牙召开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讨论有关劫持飞机问题,有76个国家参加,签订了海牙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对犯罪行为实施管辖权,及拘留、起诉或引
10、渡罪犯的详细规定。,1海牙公约关于对劫机犯罪行为的界定 用武力、武力威胁、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包括未遂)即构成刑事犯罪。,2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1)严厉惩罚飞机劫持者;(2)缔约国对劫机行为的管辖范围;(3)缔约国承担义务,将劫机情况通知有关国家,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国际民航组织。,(四)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即“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1月26日生效。,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签订后,国际上劫机案件仍然层出不穷,而且破坏民航飞机和民航设施的情况继续不断发生。出现了爆炸飞机、破坏民航设施和用电话恐吓方式传递情报,危及民航飞机的正常飞行。因此,19
11、71年9月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了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签订了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主要涉及非法劫持航空器以外的行为。,1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缔约各国对袭击民航飞机、乘客及机组人员,爆炸民航飞机或民航设施等危及飞行安全的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其规定基本与海牙公约相似。,2关于对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界定 凡非法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者,均为犯罪:(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具有危害该航空器安全的性质;(2)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致使航空器损坏,使其无法飞行或危害其飞行安全;,(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该装置或物质足以毁灭该航空器或者对航空器造成
12、毁坏使其无法飞行,或足以危害其飞行安全;,(4)毁坏或损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有危害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性质;(5)传送明知虚假的情报,由此危害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6)上述各行为的未遂犯及共犯(包括未遂共犯)。,(五)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协定书 1988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该协定书。它扩大了1971年公约对“犯罪”的定义,包括了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发生的一些具体的爆炸行为,如果这类行为危及或可能危及这类机场的话,各缔约国承允对犯罪者给予严厉的惩罚。该协定书还载有关于管辖权的条款。,(六)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1991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该公约,目的在于通过责任
13、方采取适当的方法确保这类塑性炸药的注标能够便于其探测,有助于防止与塑性炸药的使用有关的非法行为。各机构被强制采取必要的和有效的措施,禁止和防止在其领土上制造未注标的塑性炸药;同样禁止和防止未注标的塑性炸药流人或流出其领土。,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共有十六章节,二百一十四条款,一、民用航空法关于安全技术检查的规定(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规定 第一百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经国务
14、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第一百零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危险品品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一百零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技术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技术检查的行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承
15、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第一百零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检疫等主管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时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二、民用航空法关于对隐匿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乘坐航空器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内容,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
16、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
17、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于1996年7月6日由国务院发布,共有六章,四十条款。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一、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乘机旅客行李检查的规定
18、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乘机旅客证件检查的规定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检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三、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乘机旅客实施人身检查的规定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使用仪器或者手工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从严检查。,四、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关于严禁旅客携带违禁物品的规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1)枪支、弹药、军械、警械;(2)管制刀具;(3)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4)国家规定的
19、其他禁运物品。,五、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进入候机隔离区工作人员安全检查的规定 进人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人候机隔离区。,六、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关于货物检查的规定 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七、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关于邮件检查的规定 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八、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处罚机关 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处罚机关是机场公安机关。,九、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关于
20、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内人员、车辆的规定 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进,车辆、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关于机场控制区的划分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第四节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相关知识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9SB部,即CCAR339SB,是民用航空安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于1999年5月14日发布,1999年6月1日生效,简称8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关于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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